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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集体企业改制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集体企业改制遵循的原则和方法...........................................................................................1

关于厂办集体企业的专题研究...............................................................................................2

从维护广大集体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实施厂办大集体的分离改制.......................................6

郑州电线厂:

处境尴尬的一集体企业改制困局...................................................................8

集体企业改制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日前,为规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审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经贸委、财政厅、对外经贸厅、体改办等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改制原则和方法

一、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审批登记原则。

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使审批登记工作规范化,经得住司法检验。

(1)依法核定企业性质。

改制企业性质决定产权归属和利润分配,是最容易引起争端的事项,要本着对法律、工作和企业负责的精神,依法审批,依法核定,从严掌握。

(2)依法审查登记材料。

改制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登记材料特别是主要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补充齐全并符合规定后再予以登记。

(3)依法适用登记法规和程序。

根据企业实际,正确适用登记管理法规和程序,不具备改制为有限公司条件的,不能强行改为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合并组成公司的,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吸收合并组成公司,需要保持其经营连续性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二)保护产权原则。

改制为私营企业实际上是一次企业产权关系的调整,是产权户口的重新落户。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既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又要防止职工、债权人和其他产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要有具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要有企业上级资产投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转股为私营企业的,要有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事求是原则。

改制为私营企业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既要态度热情,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谨慎、细致地对待,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

(四)促进发展原则。

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盘活资产、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促进发展为目的,鼓励和支持企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整体出售”、“一厂两制”、“部分租赁”、“分块改制”、“银企联合,返租经营”等多种改制路子,使企业越改越活,繁荣发展地方经济。

二、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方法

(一)登记范围。

凡因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或出售,申办或变更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按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并纳入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管理范围。

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省政府审批,省体改办具体办理审批事宜,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

(二)登记程序。

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组建、经营情况,选择适用设立登记或变理登记程序。

其中,适用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原企业或新设合并的被合并企业和吸收合并的被合并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先办理注销登记。

改制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企业应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收缴原企业营业执照,然后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设立登记。

因产权或控股权发生变化而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私营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档案要归类到私营企业档案内。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号核定不符合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关于厂办集体企业的专题研究

厂办集体企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在缓解就业压力、开展协作配套、提供辅助服务、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目前厂办集体企业发展处境艰难,改制步伐缓慢,企业大量萎缩,失业问题严重,社会矛盾突出,这不仅影响其自身健康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国有大型企业深化改革的严重制约因素,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既肯定了在新形势下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为推进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厂办集体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厂办集体企业,即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又称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企业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安置分流富余人员问题,由主办厂扶持组建的集体企业。

(一)厂办集体企业经历的发展阶段

厂办集体企业在发展中,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1979年前后,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问题,许多国有企业扶持开办了一批“安置型”劳动服务公司、农工商公司、附属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了安置富余人员,综合利用资源,发展接替产业,许多国有企业在“安置和经营并举”中兴办了一批三产型集体企业。

这一时期,许多国有小型企业通过职工出资买断本企业资产,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以“按份共有”的新的集体企业。

第三阶段是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今。

随着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等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实施,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一时期的厂办集体企业大幅萎缩,企业户数、销售收入、利税和从业人员锐减。

(二)厂办集体企业的主要特点

一是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集体企业多。

调查显示,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集体企业约占全国厂办集体企业总数的2/3。

截至2002年末,辽宁省厂办集体企业共有1433户,涉及资产总额156.4亿元,在册职工50.6万人,其中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共1016户,约占总数的71%,资产总额111.1亿元,约占总数的71%,职工人

数33.98万人,约占总数的67%。

其中,在沈阳市现有的近700户厂办集体企业中,中省直所属厂办集体就达563户,市区属厂办集体仅为132户。

据吉林省对十多户中央所属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调查显示,这些厂办集体的资产总额共计139.6亿元,产值58.8亿元,利润4.2亿元,现有职工6.9万人,下岗职工1.3万人,退休职工2.08万人。

二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厂办集体企业比例较高。

据统计,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厂办集体企业占全国的60%以上。

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的厂办集体企业数量都在千户以上,远远高于全国其他省份。

其中,哈尔滨市有厂办集体企业近395户,资产总额32亿元,从业人员8.25万人;沈阳市现有厂办集体企业近700户,其中中省直所属厂办集体563户,市区属厂办集体132户,在册职工近9万人;长春市原有厂办企业245户,除去已改制的68户,现仍有177户这样的厂办集体企业;抚顺市矿物局集体企业管理局在下属的48个公司中,共有335个独立法人的集体企业。

东部等沿海开放地区的厂办集体企业,则随着企业改制的完成,已基本都逐步走向了联合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经营。

三是厂办集体企业主要集中在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

据统计,鞍钢厂办集体作为全国冶金行业最大的集体经济联合体,在1979年建厂初期就兴办了74个集体厂,安置6万多名职工子女;仅从1981年到1995年间,就共创办各类经济实体1508个,累计安置职工子女18.3万人;目前鞍钢仍有厂办集体企业719家,在册职工14.5万人。

本钢也有厂办集体企业402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在1998年多达7600多个,从业人员达到31.65万人,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上缴税金1.19亿元;随着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普遍萎缩和数量减少,截止2001年,中石油仍有厂办集体企业2164户,总资产237亿元,销售收入170亿元,利润4329万元,从业人员15万人。

二、厂办集体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厂办集体企业改革严重滞后,其内部深层次矛盾大量积淀,不但其自身难以摆脱困境,而且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步伐,尤其是在东北等国企较多的老工业基地,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归结起来,厂办集体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离岗失业人员多

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厂办集体企业就出现较大困难,相当一批厂办集体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批职工处于离岗失业状态并滞留社会。

1997年国家开始实施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计划,政策性破产的国企职工得以妥善安置,而厂办集体企业职工却因没有任何政策而频频上访。

据截止2002年末的调查统计,仅辽宁省1433户厂办集体企业中,就有离岗及下岗人员36.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67.9%;有离退休职工11.6万人,占在岗职工的67.4%;其中特困职工高达4.8万人。

仅在沈阳市563户厂办集体企业的9万名在册职工中,离岗职工就多达5.4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有3.5万人。

抚顺的矿区集体企业现有在岗职工5.7万人,下岗职工达5.768万人,上岗职工不足11%。

在黑龙江省66.4万参保职工中,有32万人是国企混岗职工。

另外,由于厂办集体企业多为服务型、配套型企业,职工素质较低、技能单一、加之培训不够,离岗后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给社会造成较大压力。

(二)社会保障不完善

目前国有困难企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实行了并轨,而厂办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却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厂办集体企业无法与关闭破产的主办厂同时破产,无法享受经济补偿和相关待遇。

即使在国家社保试点的辽宁省,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只能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元/月)发放生活费。

如本溪煤矿集团破产时,3.8万名全民职工按破产政策得到安置,但1.8万名集体职工因无政策依据,只能纳入低保。

近年来在国企比例较高的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厂办集体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在辽宁省65.2万名厂办集体职工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28.5万人,占43.7%;未参加失业保险的35.3万人,占54.1%;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59.2万人,占90.8%。

在黑龙江省117.7万名厂办集体企业职工中,未参加社保的66.4万人,占总数的56.4%;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25.1万人,占总数的44.5%。

另外,据调查统计显示,由于企业资产质量不高,债务负担沉重,使企业欠债数额较大且无力偿还。

如辽宁省1433户厂办集体企业共欠缴各种保险费8.2亿元,仅鞍钢厂办集体就欠缴职工医疗费、保险费、公积金等内债总额达9.5亿元。

(三)经营管理相对落后

厂办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落后,表现在:

一是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由于厂办集体企业脱胎于国有企业,定位就是附属安置性质,所以其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基本与国有企业相同,属于典型的“二国营”模式,特别是在领导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与国企运作模式相似。

造成了厂办集体企业不仅缺少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国企改革中反映的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矛盾和问题,在厂办集体企业管理中又尽显无疑。

二是自主经营能力不强。

由于与主办单位在产权关系、生产经营上的连带关系,加上普遍经营较差,占用主办厂的资产、土地及拖欠款均难以清退和偿还,厂办集体企业对主办厂长期形成的依赖性,使自身经营不灵活,客观上还给国企带来沉重负担。

三是在市场竞争力弱。

厂办集体企业多为主办厂配套业务,长期处于从属寄生地位,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主导产品,自我生存力差。

加上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调查显示,在辽宁省1433户厂办集体企业中,经营性亏损企业1054户,占73.6%,其中本钢厂办集体企业营业及销售收入的70%以上来自于主办厂。

(四)产权不完全清晰

虽然相对于集体企业来讲,厂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相对清晰,但由于其在创办初期,没有与兴办单位、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及出资职工明确投资、借贷或扶持关系,对资本投入、劳动投入、扶持投入和投资入股也没有明确界定。

厂办集体企业来自于国企的扶持有两类:

一类是行政性扶持行为,如帮助集体企业办理开办手续以及投资项目和经营手续,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政府管理集体企业;一类是经济性扶持,如出垫底资金,出旧设备、工具、厂房、场地,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为集体企业进行担保贷款等,这种扶持一开始就明确为无偿支援、有的明确为借用或占用,有的是若干年后才明确为借用、占用或投资,有的至今未明确关系。

另外,有一些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时,享受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有一些集体企业向社会、国企及个人进行了借贷性集资和投资性集资。

企业资产来源的复杂多样,造成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主办厂与所办集体企业之间因此产生的纠纷较多。

三、加快推进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增强解决厂办集体企业存在问题的紧迫感,加快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改革步伐,努力实现厂办集体企业在体制和机制上的新突破。

(一)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改革

明晰产权是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产权改革应按照“尊重历史、甄别归属、公开透明、规范程序、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分类稳步推进。

应从产权法律关系上明确,主办厂代行的社会行政性扶持行为不属投资行为。

对经济性扶持行为具体分析:

凡明确不属投资行为的资产则不享有产权,对难以准确界定的资产,应从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划分归属。

厂办集体企业可采取以下多种方式改制,使企业资产实现重组,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产权出售。

厂办集体企业改制应优先选择企业产权整体出售方式,不能整体出售的,可采取债随人走、人随资走、局部出售或另立新企业的形式,实施分立改制;也可采取售租结合、先租后购、分期安置职工的形式,实施分步改制。

2(公司制。

厂办集体企业可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而改制为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合作制。

厂办集体企业可通过吸收企业职工以解除职工集体职工身份应领的补偿金和集体资产量化应得的财产额及自愿出资(含企业内债)形成的资金直接入股,改制成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4(合资合营。

厂办集体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采取整体合资或部分合资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实现企业改制。

5(兼并重组。

厂办集体企业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债接收、出资购买等方式,并、购集体企业产权,使其投资主体和资产权属发生变更,使企业优势得到互补、企业资产实现重组、集体职工得到安置。

6(依法破产。

厂办集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审理并宣告破产。

7(注销终止。

厂办集体企业因无法继续经营,又难以实施破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自行安置职工、协商处理好与银行等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并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后,由企业自行申报解散终止。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二)完善综合性配套政策

在1996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厂办集体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完善综合配套性改革政策。

可以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推进厂办集体企业改革。

1、允许对厂办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拨并进行处置。

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在政策上允许将厂办集体占用主体厂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集体企业使用。

允许厂办集体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面临的困难。

2、允许厂办集体企业随同主体厂一并破产。

凡主办厂纳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其所属符合破产条件的厂办集体可随同一并破产,并在职工经济补偿、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破产企业受偿顺序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混岗集体工补偿标准发放;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主体厂支付。

3、允许厂办集体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应允许厂办集体企业享受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加快主办厂和所办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费过低甚至没有、失业者普遍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养老保险续接不上、不能同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

1、比照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并轨政策,妥善安置厂办集体企业离岗职工。

对因企业长期停产而离岗的厂办集体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国有企业并轨补偿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国有企业并轨试点政策,由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解决。

2、在目前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救助标准。

对长期限关停无经营活动、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厂办集体的退休人员,建议在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对这部分人员的救助标准,妥善解决这部分退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3、允许厂办集体离岗职工享受国有企业离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建议放宽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及范围,将厂办集体离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扶持对象,在就业培训、经营场所、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样的就业扶持政策。

从维护广大集体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实施厂办大集体的分离改制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钢厂办大集体(江东企业)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为妥善解决马钢职工子女中4100名返城知青和2800多名留城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维护马鞍山市的社会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马钢作出了兴办劳动就业服务型大集体企业的决策,涉及工业、建筑安装、劳务、商贸、运输等。

为便于管理各类经济实体,成立了江东企业公司,设立了党委。

通过20多年的发展,江东企业公司成为安徽省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集体企业,先后安置了2万多名马钢职工的待业子女和家属及部分社会待业青年就业,累计向地方政府上缴税金6亿多元,不仅为马鞍山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而且也为马钢的生产经营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服务和协力作用。

但随着经济转轨及诸多因素影响,江东企业公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每况愈下,为突破制约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瓶颈”,2001年初,马鞍山市和马钢就联合组成了江东调研组,对企业的资产、人员、市场以及职工的观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江东企业公司职工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等靠要”思想严重,绝大部分企业依附马钢生存;工艺装备落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严重不合理,缺乏有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产权不清,体制僵化,管理混乱;人员负担沉重,2002年底在册集体职工22247人,其中退休职工5301人,富余人员比例超过60%;债务过多,欠银行贷款3757万元,欠马钢债务1.8亿元,欠缴职工“三金”8000多万元;经营难以维继,110家企业中仅有16家维持正常经营、按时支付

工资和“三金”,62.8%的企业基本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虽经市委市政府、马钢、江东企业多方共同努力,但收效甚微,企业难以从整体上走出困境,必须加快整体改革改制步伐。

同时,马钢当时正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围绕“把股份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成为资本运营公司”的战略定位,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刻不容缓。

因此,江东企业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中央、省、市出台的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马钢江东企业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这一意见按照上级“早日改、宜早改,彻底改、改彻底”的精神,遵循以资产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的总体思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在明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职工身份置换,推动江东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彻底改变江东企业过去以劳动服务安置为主的集体企业组建形式,走股份制或民营化的新路子,使其成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形成三个新型关系,即产权关系多元化、劳动合同市场化、隶属关系社会化。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企业改制具体形式可选择股份制改制,可选择转让和出售,也可选择破产淘汰,还可采用企业终止、人资分离;其总的原则是一企一策,因企制宜,选择各自合适和便于操作的改制形式,稳步实施。

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通过江东企业自有资产、土地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金支持等多种途径,解决改革改制中的成本费用问题。

江东企业改革时,对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办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费用标准,实事求是,平衡测算;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并根据具体情况,可转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并且依法实施破产。

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集体职工利益的目的,对集体职工实行三种安置方式:

1、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社区管理。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社区管理费在马钢向地方政府分批移交时,同时支付。

2、实行内部退养制度。

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集体职工,只要本人自愿,实行内部退养。

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与原江东企业分离,暂时由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社区管理费和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在改制时全部提留、提足。

3、其他在职集体职工实行身份置换。

对实行身份置换的集体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解除与原江东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集体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实行身份置换的职工在重组企业重新就业的,与重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本企业员工”,实现劳动

合同市场化。

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走向社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2003年上半年马钢选择了停产近7年的江东无缝钢管厂进行改制试点,以此为标志,江东企业改制工作正式展开。

2003年分离江东企业43家,2004年分离55家,2005年分离5家,2006年1家。

2007年7月25日,江东公司机关等最后一批5家单位依法改制,同时,由江东公司机关等5家单位改制

马鞍山市江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成立。

设立的新公司—

在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下,通过4年多的不懈努力,110家企业中除江东轧钢厂改制方案已经通过、正在实施外,其余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其中92家企业进行了重组。

在整个改制过程中,马钢从尊重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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