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XXXX159号 附件1《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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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XXXX159号附件1《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

《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1.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事先备案类)

2.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先备案类)

3.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先备案类)

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先备案类)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事后报送资料类)

6.《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8.附表:

《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备案申请表》(表一)

《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备案申请表》(表二)

《简易办法计算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三)

《简易办法计算境外股息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四)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抵免税额的计算》(表五)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表六)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表七-2)

《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利息等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3)

《境外分支机构分国别(地区)亏损计算表》(表八)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表—汇总(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表八-1)

事项名称:

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

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机构需合理分摊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共同支出的项目、共同支出构成的原因、共同支出实际发生额、分配要素等);

2.《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备案申请表》(表一);

3.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5.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按不同的要素分配有关成本费用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按资产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②按收入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损益表;

③按员工工资支出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

④按其他合理比例要素分配的,需提供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度按相关办法分配的有关数据的财务会计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抵免条件;

3.审核企业申请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

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款需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详细说明依据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享受免税、减税的类型、金额、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具体情况等);

2.《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备案申请表》(表二);

3.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

5.属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②分公司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③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

④《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⑤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6.属于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②集团组织架构图;

③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

⑤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⑥《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2)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7.属于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合同或类似凭证复印件;

②《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利息等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3)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③该项所得所对应有关支出的情况说明;

④该项所得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抵免条件(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款中的税收饶让条件);

3.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境外股息所得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需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详细说明需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理由、实际有效税率、具体情况等);

2.《简易办法计算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三);

《简易办法计算境外股息所得抵免备案申请表》(表四);

3.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4.《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

5.属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②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报送《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④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6.属于境外股息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②集团组织架构图;

③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

⑤《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2)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抵免条件(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财税〔2009〕125号规定可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条件);

3.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企业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事项名称: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

企业就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需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情况。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国别、类型、具体情况等);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抵免税额的计算》(表五);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申请表—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表六);

3.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

5.属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②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报送《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④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6.属于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②集团组织架构图;

③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

⑤《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2)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7.属于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合同或类似凭证复印件;

②《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利息等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3)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③该项所得所对应有关支出的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境外抵免条件;

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备案事项名称: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适用范围:

  境外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需按财税〔2009〕125号规定进行弥补的情况。

企业报送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资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说明(详细说明发生亏损的国家(地区)、金额〈注明是否为非实际亏损额〉、具体情况等);

2.《境外分支机构分国别(地区)亏损计算表》(表八)、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表—汇总(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表八-1);

3.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分公司批文的复印件;

4.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

5.报送《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表七-1)及其计算过程及说明;

6.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7.提供境内总机构财务会计报表。

以上提交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

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抵免条件;

3.审核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回复方式: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有关____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事先备案结果通知如下:

1.境内、境外所得而发生共同支出分摊比例(准予、不予)备案登记。

2.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准予、不予)备案登记。

3.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准予、不予)备案登记。

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准予、不予)备案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告知书

 

1、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分配比例(方法)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2.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所得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3.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4、企业同时有从不同国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计算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5、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若已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所得弥补的,应做好记录。

以后年度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重复扣除已弥补的亏损。

6、如遇政策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有关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编号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境外分支机构亏损报送的资料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_____元(准予、不予)受理。

其中:

①属于_____国别(地区)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_____元(准予、不予)受理。

②属于_____国别(地区)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_____元(准予、不予)受理。

③属于_____国别(地区)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_____元(准予、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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