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0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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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②建设部

①2007年10月;

②2001年1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同上

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3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同上

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4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1、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建设部

2001年1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5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6

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①全国人大;

②国务院

①1998年5月1日 

②2008年1月13日

①《价格法》第四十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8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9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全国人大;

②国务院

①1998年5月1日;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10

行业协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1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1998年5月1日;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12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①全国人大 

①《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3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1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15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

2008年1月13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16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17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①《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18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19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0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统计局

2005年5月16日发布,2007年4月28日修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五条。

21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国务院

2004年5月26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3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4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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