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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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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平安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

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平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工程围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

装作业平安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

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

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展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

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

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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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

施来完成构造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

大,平安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

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其容应包括:

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

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

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平安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

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

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展方案和平安技术交

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平安施工作业票,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平安施工作业票,总包方工程部与施工单位工程

负责人、平安专职人员必须进展现场监视指导,否那么不得施工。

〔一〕重量到达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展大件吊装〔如

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

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撤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穿插作业及与运行穿插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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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

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方可上岗

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戒备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

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

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制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

应高出障碍物0.5m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制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展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

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

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平安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

暂停起吊并进展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前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那么: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平安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缺乏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平安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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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况严禁起吊:

〔一〕当工作地点风力到达五级时,不得进展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

力到达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展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缺乏,使指挥人员看不

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展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

停顿运转后进展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展调整或检修。

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

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构造时,应经核算。

利用构筑物时,还

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

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构造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平安装置进展灵敏度、

可靠度的测试。

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视进展,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

等平安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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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前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平安操作证;

〔三〕建立了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容:

〔一〕司机守那么;

〔二〕起重机械平安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四〕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其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平安技术监视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

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展,并按额定速度进

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平安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

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

都应做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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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以下工程:

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以下工程: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

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平安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平安性能等;

2.轨道的平安状况;

3.钢丝绳的平安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

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

在用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

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

逐件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

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

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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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绳头100mm围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

期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

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局部〕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

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平安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证前方可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

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平安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

〔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展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

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

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

都必须听从;

〔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制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

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的规定进

行平安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前方能上岗指挥。

〔二〕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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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平安位置上。

当跟随负

载进展指挥时,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

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顿信号。

〔五〕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平安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六〕但凡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

对讲机

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

〔七〕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缺乏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

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

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确认。

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

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视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工程管理部对分包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视管

理责任,起重机械平安检查包括:

〔一〕起重机械构造和平安装置的检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

确保平安装置灵敏可靠;

〔二〕起重作业平安施工条件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

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平安施工。

第三十二条

吊装作业票管理规定

〔一〕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平安作业票:

1.关键性吊装作业;

2.本规定明确要求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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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

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平安检查单后,向工程部提出

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工程部平安管理人员进展审批。

〔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

总包工程部吊装作业的平安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平安标准要求时,有

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

在保持现场平安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方案时确定,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

限,必须重新办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

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

责人;第三联由总包工程部留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

吊装作业完毕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展检

查,确认无平安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签字关闭。

〔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

吊装作业完毕后,由工程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工程部负责监视实施。

对违反本规定

进展施工的单位,工程部有权应及时发出平安监察指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工程部可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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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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