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六国论》集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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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六国论》集注资料
苏洵《六国论》集注
一、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
1.破灭:
与今义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
“破灭:
(幻想或希望)落空。
”这里的“破灭”是“灭亡”、“毁灭”之义,与“从六国破亡之故事”的“破亡”同义,且此处表被动。
“破”是“破败”、“残破”,“灭”是“灭亡”,“破灭”即“破败而灭亡”。
《史记·屈原列传》:
“亡国破家相随属。
”
2.战不善:
(在)作战、打仗(方面表现得)不好。
不善:
不好。
“善”能否解作“擅长”?
中职本《教参》认为“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属于状语后置句。
大概是认为“战不善”等于说“不善战”,否则哪里还可以称之为状语后置句呢?
然则“善”也可解作“擅长”。
3.赂:
贾谊《过秦论》:
“于是纵散约解,争割地而赂秦。
”《韩非子·说林下》:
“乃割露山之阴五百里以赂之。
”这两句中的“赂”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释为“奉送”,依此则本句中的“赂”也应当解作“奉送”。
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九)》也将“弊在赂秦”之“赂”解作“赠送【礼物】”。
但是一般的选本多解作“贿赂”(《汉典》即如此)。
《现代汉语词典》将动词“贿赂”解作“用财物买通别人”,将“买通”解作“用金钱等收买人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
六国割土地给秦国,意在达到不被侵并之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把“赂”解作“贿赂”似乎未尝不可。
大纲版、新课标版皆注释为“贿赂秦国,这里指向秦割地求和”。
二、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
1.而:
表顺承关系的连词,因而。
2.道:
《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解作“道理”、“规律”、“正道”。
徐中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释说:
“道:
道理,原因。
一说道路;途径。
”依《现代汉语词典》,“道理”有三义:
“事物的规律:
他在跟孩子们讲热胀冷缩的道理。
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
摆事实,讲~︱你的话很有~,我完全同意。
办法;打算:
怎么办我自有~︱把事情了解清楚再作~。
”《现代汉语词典》把“道理”和“方向”、“方法”并列为一个义项,则此“道理”为第三种意思的“道理”,与“办法”同义。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将“道理”和“规律”并列为一个义项,则此“道理”为第一种意思的“道理”。
参考《辞海》、王力《古代汉语》、《汉典》,“道”之所释“道理”当是第一种意思的“道理”,当然“道”另有“途径”、“方法”、“措施”之义。
“破灭之道”的“道”不应当解作“道理”、“规律”,应该解作“措施”、“方法”、“途径”,但这里是指“原因”。
三、或曰:
六国互丧,率赂秦耶?
曰:
不赂者以赂者丧。
盖失强援,不能独完。
故曰:
弊在赂秦也。
1.“互丧”,中职本、新课标本均解作“相继灭亡”,新课标本且进一步解释“互”为“交互”、“相继”。
这个“交互”应该是副词,《现代汉语词典》解作“替换着”,“相继”《现代汉语词典》也视为副词,“一个跟着一个”之义。
以上二书之解甚确。
扬州大学文学院吕胜男《“六国互丧”之“互”字解》(载《汉字文化》2007年第4期)认为解作“交互”不确,应该解作“承接”。
实际上作者认为“交互”只有“互相”之义,不知“交互”还有“替换着”之义。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互丧:
彼此灭亡。
”大纲版注:
“互丧:
彼此(都)灭亡。
互,交互,由此及彼、由彼及此。
”“彼此”是代词,“那个和这个”之义,“彼此都灭亡”即全都灭亡,显然此注不确。
夏麟勉《<六国论>“互”字注释质疑》(载《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1987年第01期)对此注已予辩驳。
率:
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将“率”字解释为“大率”、“大都”。
《现代汉语词词典》:
“大率:
副词。
大概;大致:
~如此。
”“大都:
副词。
大多:
杜甫的杰出诗篇~写于安史之乱前后。
”徐中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则释为“全都”。
大纲版、新课标版释为“全都”、“一概”,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同。
据《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作为副词,“率”有两种用法:
一是“表示事情大体如此,不作确切肯定。
可译为‘大抵’、‘大概’、‘大都’等”,二是“表示事情全都如此,不例外。
可译为‘全都’、‘一律’等”。
“率赂秦”的“率”应该解作“全都”、“一律”,朱本之释误也。
盖:
《古代汉语虚词词典》把这个“盖”字解释为“副词。
用于谓语前,表示动作行为或人、事、物的情况、性状、数量的揣测、估计。
可译为‘大概’、‘也许’、‘大约’等”。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盖:
句首语气词,表原因。
”大纲版及新课标版均注释曰:
“盖:
承接上文,表示原因,有‘因为’的意思。
”这个“盖”应该与《游褒禅山记》中“盖音谬也”之“盖”意思、用法相同,但是对于《游褒禅山记》中“盖音谬也”之“盖”,大纲版注释曰:
“盖:
承接上文,解释原因,有‘大概因为’的意思。
”新课标版注释曰:
“盖:
承接上文,解释原因,有‘大概’的意思。
”《现代汉语词典》:
“盖:
①大概:
此书之印行~在1902年。
②承上文申说理由或原因:
屈平之作离骚,~自怨生也。
”《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盖:
⑤副词。
大概。
《论语·里仁》:
‘~有之矣,我未之见也。
’⑥连词。
连接上句或上一段,表示推论原因。
《史记·屈原传》:
‘屈平之所离骚,~自怨生也。
’“盖失强援”和“盖音谬也”之“盖”均应看成连词,承接上文解释原因,译为“因为”,不必译为“大概因为”。
完:
中职本《教参》认为“完”是形容词用作动词,“保全”之意。
“完”是形容词,“完好”、“完整”之义,如《孟子离娄下》:
“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
”又有“使完整”、“使完好”之义,动词。
如《廉颇蔺相如列传》:
“城不入,臣请完璧归赵。
”又有“保全”之义,动词,如《史记蔡泽传》:
“子胥智而不能完吴。
”(以上参见《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能独完”之“完”是“保持完好”、“保持完整”之义,属形容词活用作动词。
今之“保全”是“保住使不受损失”之义,故“完”亦可解作“保全”,但非活用矣。
2.以:
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连词,“因为”之意。
这个“以”显然是介词,“赂者”为其宾语,何可视为连词?
若为连词,就是连接“不赂者”和“赂者”?
还是连接“不赂者”和“赂者丧”?
简直的是荒唐之极也!
四、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
1. 中职本《教参》认为“小”和“大”都是形容词活用作名词,“小的方面”、“大的方面”之意。
“小”、“大”是否活用与对“则”的认识有关。
《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认为这里的二“则”字与“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相同,“表示对待或并列关系,现代汉语没有相应的词对译”。
其实,“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的“则”和“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根本不相同,前者表示因果或条件与结果的关系,相当于“你不来我就走了”的“就”。
后者是用在前后对比的分句之中的连词,表示“则”后的成分对其前的成分加以解释或说明,相当于“你很厉害,我就不行”的“就”。
前一种“则”的前后都是谓词性成分,后一种“则”的前面往往是体词性成分,其后则为谓词性成分。
认为“小则获邑,大则得城”的“小”、“大”是活用作名词,是错把“则”字理解成了“诸越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的“则”了。
这种错解,许多书都出现过,王力《古代汉语》亦未能免。
2.城、邑:
这个“邑”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解作“城镇”。
依《现代汉语词典》,“城镇”是“城市和集镇”之义,亦即“城镇”相当于“城与镇”。
那么“邑”到底是相当于“城”还是相当于“镇”呢?
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九)》说“邑”是“政治区域之一种。
古代以有宗庙者为都,无宗庙者为邑”,所引例句即有本文此句。
但杨伯峻《左传译注》曰:
“古之城邑皆可谓都,庄二十八年《传》‘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实则可以通称。
”“都”和“邑”指城市、城镇,二者实无分别。
《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或言“秦王以十五城请易寡人之璧”,或言“秦王恐其破璧,乃辞谢固请,召有司案图,指从此以往十五都予赵”,或言“臣观大王无意偿赵王城邑”。
“城”即是“邑”,即是“都”,三者实无大小、宗庙之有无的区别,皆泛指。
《现代汉语词典》:
“邑:
①城市:
城~︱通都大~。
”由此亦可知“邑”作为泛指的词,可以指小城,也可指大城。
但是或许因为“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的缘故吧,当作为特指之词使用时,“邑”往往是指的小城。
《辞海》:
“邑:
③泛指一般城市。
大曰都,小曰邑。
”“小则获邑,大则得城”,显然是将“城”和“邑”加以区别使用,因此“邑”是指的小城,“城”则相当于“都”,指的大城。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邑:
小城。
下句的‘城’指大城。
”此注甚确也。
五、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
1.“其实”二字,《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为“它的实际(数量)”,中职本《教参》认为“其实”是“它(秦国)实际上”之意。
“其”有“它”的意思,但是“其”只能作定语或主谓短语的主语,不能单独作句子的主语;其次,“实际上”是副词,相当于“其实”,“实”字无此义。
综上,中职本《教参》之说大谬不然!
这个“其实”表面看似乎可视为今之“其实”,但今之“其实”往往是“承上文,多含转折意”(《现代汉语词典》),因此这里的“其实”只能解作“它的实际数值”,“其”也并非是指秦国,而是指“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相较这件事。
2.百倍:
字面意思是“一百倍”,但并非实指一百倍,而是形容倍数极高。
《管子·度地》:
“天地和调,日有长久,以此观之,其利百倍。
”《韩诗外传》卷五:
“挟百倍之欲而求有尽之财,是桀紂之所以失其位也。
”是“多百倍”还是“是百倍”?
各本多解作“多到百倍”,实误。
“其实百倍”是一判断句,相当于“它的实际数值是百倍”。
六、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
1.大欲:
“大欲”不是“大的欲望”,“大欲”置于“所”后,故为动词性成分。
“大”是副词,“太”、“很”、“非常”之意,即“天已经大亮”的“大”。
“欲”非能愿动词(或助动词),而是及物动词,“想要”、“想要得到”之意。
王力《古代汉语常用词(十三)》:
“欲:
及物动词。
想要得到,希望有某事。
《论语·季氏》:
‘夫子欲之。
’《孟子·梁惠王上》:
‘以若所为,求若所欲。
’《庄子·大宗师》:
‘父母岂欲吾贫哉?
’”“大患”也不是“大的祸患”之意,而是“最为忧虑”之意。
2.固:
中职本《教参》、大纲本《教师用书》均译为“当然”,《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为“原本”。
《现代汉语词典》:
“原本:
副词。
原来;本来:
他~是学医的,后来改行搞戏剧。
”《康熙字典》:
“固:
……本然之詞。
《孟子》:
‘天下固畏齊之强也。
’【本来就】又‘固所願也。
’【本来是很希望的】又已然之詞。
《孟子》:
‘夫世祿,滕固行之矣。
’【滕国早就实行了】又《屈原·離騷》:
‘自前世而固然。
’”所谓“本然”,即“本应如此”,按道理应该这样;“已然”,即“本已如此”,事实已经如此。
作为“本然之詞”的“固”可译为“当然”、“本来就应该”;作为“已然之詞”的“固”可译为“原本就”、“本来就”、“原先就”、“从前就”。
“固不在战”之“固”应该是表本然之词,而非已然之词,故“固”应译为“当然”、“本来就应该”。
七、思厥先祖父,暴霜露,斩荆棘,以有尺寸之地。
1.厥先祖父:
大纲版、新课标本注曰:
“厥先祖父:
他(或者他们)的先人祖辈父辈。
厥,这里相当于‘其’。
先,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
祖父,泛指祖辈父辈。
”“先”、“祖”、“父”是什么关系?
并列关系,还是修饰关系?
《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厥先祖父,他们的先人、祖父和父亲。
厥,其,他们。
”这是认为“先”、“祖”、“父”是并列关系,但又将“祖”、“父”译为了“祖父”、“父亲”。
另外,把“先”解释为“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又把它翻译为“先人”,难道“先人”即是“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
《现代汉语词典》:
“先:
④祖先;上代:
~人。
⑤尊称死去的人:
~父︱~烈︱~哲。
”《辞海》:
“先:
③祖先。
《后汉书孟尝传》:
‘其先三世为郡吏。
’④对已去世者的尊称。
如:
先父;先母;革命先烈。
”所谓“尊称死去的人”亦即“对已去世者的尊称”,亦即“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
由此可知,大纲版、新课标本之注自相矛盾。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厥:
其。
先祖父:
泛指先辈。
”中职本注曰:
“厥,其,指六国之国君。
先祖父,这里指六国的开国之君。
”所谓“泛指先辈”、“这里指六国的开国之君”,实际上仍然未能解释“先祖父”的意思(sense),只是说明了它的所指(reference)。
然而此处“先祖父”到底怎么解释呢?
其实这里的“先”就是“对去世的尊长的敬称”,犹言“过世的”、“已故的”等,“祖父”等于说“祖辈父辈”,“先祖父”即已故的祖辈父辈,但并非专指祖辈父辈,应该是“泛指先辈”,绝非专指的“六国的开国之君”。
2.暴:
“暴”字,新课标本、《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注音pù,解作“暴露”;中职本无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曰:
“暴(pù瀑):
暴露,这里有‘冒着’的意思。
”《辞海》:
“暴:
㈠(bào)(旧读)⑨显露。
”《现代汉语词典》:
“暴:
bào②露出来;显露:
~露。
”据此则“暴”应读作bào。
“冒着”是“不顾(危险、恶劣环境等)”之意,但这个似不必认为“暴”是“冒着”之意。
3.以:
是连词,表示其前是动作行为,其后是动作行为的结果。
可译为“以至于”、“才”等。
八、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
1.举以予人:
中职本《教参》认为“以”是介词,“把”、“将”之意,但是“举”是什么意思?
“以”后面是否有省略?
一切皆不言!
中职教材不加注释!
新课标本注曰:
“举以予人:
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
”这相当于释“举”为“拿”——这个“拿”应该是介词“拿”,即“拿尺子来量”的“拿”;相当于释“以”为连词“来”。
可是“举”并没有介词“拿”之意。
1991年版人教大纲版《语文》四册配套《教参》云:
“举以予人:
全把它送给别人。
‘以’字后省略‘之’字,代土地。
”这是释“举”为“全部”、“都”,释“以”为介词“把”。
大纲本亦注曰:
“举以予人:
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
举,全部,都。
”这是释“举”为“都”,释“以”为“拿它”,相当于认为“以”是介词,“拿“之意,其后省略了“之”,指代“土地”。
“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是一个病句,因为“都”字“所总括的成分放在‘都’前”(《现代汉语词典》),而“举以予人”之前的主语是“子孙”,这样这句说的就是所有的子孙都如何如何了。
但从文意来看,“举”(“都”)的语意指向应该是“土地“而非“子孙”。
综上,“举以予人”的解释应以“全把它送给别人”的说法为妥。
九、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
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
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
1.然则:
《现代汉语词典》:
“然则:
连用在句子的开头,表示‘既然这样,那么…’:
~如之何而可?
(那么怎么办才好?
)”“然则”在古代可看成两个词,“然”是指示代词,“这样”、“如此”之意;“则”是连词,“那么”、“就”之意。
因为“则”字之后往往是由“然”字之前的内容推出来的结论,所以翻译时往往在“这样”、“如此”之前加上“既然”、“因为”之类的词语。
2.厌:
新课标本、《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皆注“厌”为“满足”,大纲本及《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厌,通餍,满足。
”是否有必要认为“厌”通“餍”?
《现代汉语词典》:
“厌:
①满足:
贪得无~。
”又“餍:
①吃饱。
②满足。
”“厌”和“餍”都有“满足”之意,因此没有必要认为二字相通。
但是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呢?
“厌”的本义是“吃饱了”、“满足了食量”之义,形容词。
吃饱了就得到了满足,因此“厌”字引申为一般的“满足”,动词。
一旦满足了,就会令人厌倦、厌恶,因此“厌”字又由“满足”义引申为“厌倦”、“厌恶”之义,动词。
因为“满足”、“厌倦”、“厌恶”这类引申义被常用,几乎成了“厌”的主要意思,仿佛它的本义“吃饱了”不再是它的意思似的,于是人们又给“吃饱了”的意思制了另一个字“餍”,也就是说“餍”字本来只有“吃饱了”这一个意思。
但是因为“吃饱了”这个意思还可以用“厌”来表示,又因为“厌”字有“满足”这一引申义,于是连带着“餍”字也被赋予了“满足”这一意思。
总之,“厌”、“餍”属于古今字关系,但二者均有“满足”之义,且一直沿袭至今,所以没有必要认为二字相通。
十、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至于颠覆,理固宜然。
1.判:
中职本无注,大纲本解作“分出”、“分清”,新课标本解作“确定”、“断定”,《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解作“分明”、“清清楚楚”。
“分出”、“分清”、“确定”、“断定”,皆为动词,“分明”、“清清楚楚”则为形容词。
《现代汉语词词典》:
“判:
①分开;分辨:
~别︱~断︱~明。
②明显(有区别):
新旧社会~然不同︱前后~若两人。
”《新华字典》:
“判:
①分辨,断定(连-断):
~别是非。
②分开。
转截然不同:
~若两人。
”《辞海》:
“判:
①分开。
如:
判袂。
②有区别;分辨。
如:
判若两人。
刘克庄《和实之读邸报》诗:
‘芳臭须臾判。
’”《辞源》:
“判:
一分离。
《左传》庄三年:
‘纪于是乎始判。
’三区别,分辨。
《国语·晋一》:
‘则上下既判矣。
’”“分辨开来”、“分开来”、“区分出来”实即“断定出来”、“确定下来”。
“判”虽可用作形容词,但一般是作状语,往往是指区别很明显、很清楚,故“判”字不宜解作“分明”、“清清楚楚”。
2.至于:
中职本教材无注。
中职本《教参》认为“至于”是“以致”、“以至于”之意。
大纲本教材注曰:
“以至:
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引出下文的结果。
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以致’‘以至于’。
”新课标本教材注曰:
“以至:
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引出下文的结果。
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以至’‘以至于’。
”《现代汉语词典》:
“至于:
①动表示达到某种程度:
他说了要来的,也许晚一些,不~不来吧?
②介表示另提一事:
这两年来,村里新盖的房子就有几百间,~村民添置的电器、日用品,就不可胜数了。
”《现代汉语词典》:
“以至于:
连以至。
”“以至:
连①表示在时间、数量、程度、范围上的延伸: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
②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由于上文所说的动作、情况的程度很深而形成的结果:
他非常专心地写生,~刮起大风来也不理会︱形势的发展十分迅速,~使很多人感到惊奇。
”“以致:
连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
他事先没有充分调查研究,~做出了错误的结论。
“以至于”等于“以至”,二者近乎“甚至”;“以致”则近乎“导致”。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将”至于”注为“终究”。
《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把这个“至于”理解为现代汉语中的动词“至于”。
动词“至于”和“以至”的第一个意思相近,都表示程度的累加所达到的结果。
洪成玉《古汉语复音虚词和固定结构》之释连词“至于”唯有两种用法。
第一种是“用于句首,承接上文,表示另外再说一层意思,兼有轻微的转折”。
第二种是“表示事物所达到的程度或范围。
这种用法的‘至于’,具有某些动词性能,但主要还是起连接作用”。
本文是说“奉之弥繁,侵之愈急”,亦即越送越侵,结果“强弱胜负已判”,并进而被“颠覆”,因此“至于”应该解作“以至”、“以至于”,或解作动词“至于”。
3.颠覆:
《现代汉语词典》:
“颠覆:
动①翻倒:
防止列车~。
②采取阴谋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
~活动。
”《辞海》:
“颠覆:
颠倒;倒翻;倾败。
《诗·大雅·抑》:
‘颠覆厥德,荒湛于酒。
’……引申为灭亡。
《诗·王风·黍离序》:
‘闵周室之颠覆。
’”据此知,“颠覆”的古今义有异,本文“颠覆”是“灭亡”之义。
4.理固宜然:
这里的“固”和“固不在战矣”之“固”相同。
“宜”即“事不宜迟”的“宜”,“应当”之义。
十一、古人云:
“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此言得之。
1.抱薪救火:
“抱薪救火”如今已演变为一个成语,《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比喻因为方法不对,虽然有心消灭祸患,结果反而使祸患扩大。
长春出版社1993年版《新华成语词典》:
“薪:
柴草。
抱着柴草去救火。
比喻用错误的方法消除灾害,反而使灾害扩大。
也作‘负(背)薪救火’。
语出《淮南子·说山训》:
‘止事以事,譬犹扬堁而弥尘,抱薪而救火。
’”(按“堁”读音为kè,“尘埃”之义。
“弥”字,《辞海》“堁”字条引作“弭”。
“弭”,止也。
作“弥”,当误。
)“抱薪救火”字面意思即抱着柴草去救火。
有人说“抱薪救火”的“抱”是“抛”的通假字(见胡竹安《文言教材疑难词句试释》,载《昆明师院学报》1980年第4期)。
此说于理不通。
人虽至愚,何至欲救活反而抛薪于火?
“以地事秦”犹如“抱薪救火”,是以“薪”喻“地”,以“火”喻“秦之欲望”,“薪不尽,火不灭”喻“诸侯国的土地不送完,则秦之欲望不用会满足”。
这是比喻弭欲手段之不当。
2.此言得之:
“得”是什么意思?
中职本无注。
大纲本、新课标本教材注释均为:
“此言得之:
这话对了。
得,适宜、得当。
之,指上面说的道理。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此言得之:
这话说对了。
得之:
得其理。
《中学文言文索引词典》释“得”为“符合”、“适应”。
“适宜”、“得当”均为形容词,“得”若解作“适宜”,则“得之”就应理解为“与之得”,即与之相适宜。
若解作“得当”,“得之”怎么讲?
另外,查《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辞海》、《辞源》,“得”字皆无“适宜”、“得当”之义,反而有“适合”、“符合”之义,属于动词。
如《庄子缮性》:
“四时得节,万物不丧。
”所谓“此言得之”的“得”即“适合”、“符合”之义。
“此言得之”即“这话所蕴含的道理和我上面所讲的道理相符合”。
十二、齐人未尝赂秦,终继五国迁灭,何哉?
与嬴而不助五国也。
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
1.迁灭: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迁灭:
灭亡。
”新课标本教材、大纲本教材君注曰:
“迁灭:
灭亡。
迁,改变的意思。
”中职本教材注曰:
“迁灭:
灭亡。
古时一个国家破灭后,其传国重器都会被迁走,故称为‘迁灭’。
”《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迁灭,灭亡。
古代灭人国家,并迁去其传国重器,故曰迁灭。
《孟子·梁惠王下》:
‘迁其重器。
’”所谓“迁走”、“迁去”,即“迁移”之义。
所谓“改变”实是释“迁”为“转变”、“变迁”。
另,下文又有“革灭”一词。
“革灭”一词,三种中学教材皆不为注,《辞海》、《辞源》亦均未收入“革灭”。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革灭殆尽:
(秦把诸侯国)消灭得差不多了。
殆,差不多。
”这是释“革灭”为“消灭”。
“迁灭”的“迁”究竟如何解释?
它与下文的“革灭”是否有区别?
有人说“迁”解释为“迁徙”之义符合当时的事实。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灭齐的情况是:
“王贲自燕南攻齐,猝入临淄,民莫敢格者……齐王遂降,秦迁之共,处松柏之间,饿而死。
”因之,作者用“迁灭”大概就是指由于齐王被迁徙而死,国家便随之灭亡的意思。
“革灭”的“革”是“用武”的意思,“革灭”即用武力消灭。
(见颜景农《〈六国论〉中的“迁灭”和“革灭”》,载《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4期)
2.与嬴而不助五国:
“与”字,中职本教材解作“帮助”,大纲本、新课标本教材解作“亲附”、“亲近”。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与嬴:
结交秦国。
”《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与嬴,犹言亲秦。
《管子·霸言》尹之章注:
‘与,亲也。
’”“与”有“帮助”的意思,也有“结交”、“亲附”的意思。
如《战国策·齐策一》:
“君不与胜者,而与不胜者。
”《战国策·秦策一》:
“楚攻魏,张仪谓秦王曰:
‘不如与魏以劲之。
’”这两个“与”是“帮助”之义。
《荀子·王霸》:
“不欺其与。
”《国语·齐语》:
“桓公知天下多与己也。
”这两个“与”是“结交”、“亲附”之义。
“与嬴”之“与”从下文“齐人勿附于秦”的“附”来看,应释为“结交”、“亲附”无疑,中职本之注误也。
十三、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
1.始:
起初,最初。
和下文“始速祸焉”的“始”不同。
2.中职本《教参》认为“义”是名词用作动词,“坚守大义”之意,可从。
十四、是故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
1.而后亡:
“而后”不同于今天的连词“而后”,这是两个词,“而”是“然而”、“可是”,“后”是“在后”、“后面”。
2.效:
效果,即“见效”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