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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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

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效率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竞卖人、出让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竞买人等交易响应人,以下统称交易响应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六条统一项目入场交易。

州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州交易中心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和需要,经公管办和监察机关同意后,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内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依法依规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不得擅自在场外交易。

第七条统一交易受理登记。

进入州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州交易中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理登记。

第八条统一交易信息发布。

凡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通过已有专业渠道外,必须同时在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国家、省指定的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九条统一时间场所安排。

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时间和场所由州交易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条统一专家使用抽取。

统一在州交易中心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并进行语音通知。

第十一条统一发放成交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项目单位应在州交易中心统一发放成交(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统一费用收取退付。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由州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

第十三条统一交易资料保存。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项目单位应在现场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必要资料按照州交易中心的要求复制,交州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州交易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网络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费用缴纳、开标评标、成交公示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监控,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第三章运行程序

第十五条进入州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业务受理。

交易项目单位应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手续或交易审批表向州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进场预约。

由进场交易申请人提前将有关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和交易需求报州交易中心,州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协调安排交易时间与场所。

(三)发布信息。

交易信息(招标、采购、出让、拍卖等公告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和公管办备案后,应在规定媒体同步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法定期限。

(四)发售文件。

交易项目单位应通过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传经审核备案后的交易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由州交易中心服务大厅窗口人员代为发售。

(五)响应交易。

交易响应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六)收取保证金。

交易响应人根据公告和交易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州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资信金),由州交易中心出具合法的保证金(资信金)专用收据。

(七)确定专家评委。

根据交易项目性质要求,交易项目单位分别在州交易中心对应的州评审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财政采购专家库规范抽取专家评委(经批准的直接确定评审专家的项目除外)。

(八)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单位在州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州交易中心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九)公示交易结果。

交易项目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买受、受让)候选人,按规定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州交易中心统一发放成交(中标)通知书。

(十)退付保证金。

州交易中心应按法定期限退付交易当事人的保证金(资信金),交易响应人如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其保证金不予退付。

(十一)缴纳交易费用。

交易主体应按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发展改革应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交易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二)报送备案资料。

交易项目单位应在交易结束后持交易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交易资料(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书面合同等)向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交易资料交由州交易中心统一保管。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管网,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第十七条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管网由州公管办和州交易中心联合主办。

州公管办负责政策法规、公共服务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管理。

州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工作指南和交易网站的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州交易中心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实体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的有机融合,推进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

州交易中心电子网络系统要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系统、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任何其他交易方式规避招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缩小或扩大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放开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价格,取消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定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

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第二十五条提倡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经初步评审,有效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均应按《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

投标诚信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州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集中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以约定方式施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及服务机构予以配合。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诚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时间,州交易中心投标诚信保证金专户的名称、帐号、开户行,以及投标诚信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有关程序要求等内容。

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的约定,向招标人递交《诚信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后,原则上不再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其他类似性质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诚信保证金的缴纳数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0%至20%,具体数额由招标人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

因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投标诚信保证金标准。

投标诚信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投标诚信保证金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投标诚信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诚信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的投标诚信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转为投标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投标诚信保证金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诚信保证金。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诚信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投标诚信保证金缴纳单位、退款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退还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应计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付投标诚信保证金。

(一)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不予退还投标诚信保证金的决定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诚信保证金的依据、理由和数额,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州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投标诚信保证金的跟踪监督,确保投标诚信保证金管理安全。

第三十三条 评标区管理:

(一)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专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二)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它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三)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

(四)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带入评标区内(投标样品除外)。

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录音电话。

(五)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即刻离开评标区。

第三十四条 评标过程管理:

(一)评标正式开始前,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介绍或说明的,经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可到评标现场简要介绍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

(二)评标开始前,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专家播放告知评标流程、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标准影像;评标开始后,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评标区内休息室等候,当评标委员会提出需要帮助或工作协调要求时(通过评标室呼叫系统),应当即时提供服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

投标人应将澄清内容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结束前,招标人应在州交易中心等候,以便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有关疑问的解答。

(四)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资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审现场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它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五)评标过程中,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和平台监管人员在州交易中心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责任项目的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通过对讲系统及时制止,如情节严重的确需现场解决时或评标委员会提出现场处理要求时,由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同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处理。

(六)评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由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共同封存。

中标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有投诉的,由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启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交易各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人按州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启封。

第三十五条 评标时间需要1天以上的项目由州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标场所,并报州公管办批准。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设计变更、停工等因素影响,致使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招标人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六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七条整合各级各部门现有的评审专家库,建立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的州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各县市和州直部门不再保留评审专家库。

州公管办负责州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州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州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设立和维护评审专家抽取终端。

州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初审工作。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原则上并入州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并保持相对独立,使用分库专家应符合《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政府采购使用评审专家按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入库条件、享有权力、履行义务原则上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我州实际,专家入选部分条件可以放宽,业务能力达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即可。

第三十九条入库专家资格审查实行分部门负责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后,对合格人员进行汇总,报送州公管办审核,再由州公管办将资格审核合格人员上报州公管委审批认定。

第四十条经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州公管办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州公管委颁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

州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审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确定程序:

  

(一)交易项目单位单位填写《州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于评审专家抽取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向州公管办办理专家抽取申请事宜;

  

(二)交易项目单位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州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抽取确定审专家,发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到场监督;

(三)交易活动开始前10分钟,交易项目单位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州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打印专家保密名单,并签字确认。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在州交易中心报到,由州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共同揭开专家保密名单,核对身份。

第四十三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保证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使用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

其他交易项目使用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两个小时内抽取专家。

特殊情况经州公管办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评审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组织者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与招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

(四)评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六条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根据情况可以多抽取两名以上后补评审专家,并确定递补顺序。

已抽取的评审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或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由州公管办决定递补。

第四十七条州公管办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评审专家的年度出勤率、参加培训次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每次参加评审时是否按时到达评审地点、评审公正性、评审纪律遵守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行政监察相结合,全程监督与交易办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

创新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管理专家等各类代表组成的监委库,增强社会监督的关注度和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州公管办为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承担州公管委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州公管委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交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细则和配套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程监管纳入州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依法和依照授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州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和运营。

(三)负责全州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组织相关考核评定工作。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汇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对进场交易情况进行考评。

(六)承担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州公管办设在州发改委,在州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办公室,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各县市区应当依法成立公管办,负责本地区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综合监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州交易中心是州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唯一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办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活动场所,并发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通知书。

 

(三)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交易各方信息管理、电子招投标和电子语音通知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缴存的保证金(资信金); 

(五)负责提供交易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电子监控服务,见证交易活动;规范进场交易活动程序,维护交易场所公共秩序; 

(六)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材料及进场交易活动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对交易活动进场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为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七)对交易场所内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州公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二)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核审查项目单位选取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 

(四)委派专门人员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流程管控和全过程现场监督; 

(五)评价州交易中心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配合州公管办改进和规范州交易中心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七)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分工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配合实施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二条 州县(市)公管办、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确定方式、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采购、拍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应当参与现场监督活动。

第五十三条州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和业主在确定实施交易时间、场地等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五条 经公管办审核同意州外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书面委托交易地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企(事)业单位、其他地区申请在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或授权原则,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质量承诺等服务制度,落实服务环节的纪律规定;健全开标评标程序与纪律、专家抽取、安全保卫、场地及设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人员回避、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十八条州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州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州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并将结果抄送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履行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情况。

 

第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察室,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交易结果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审批、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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