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定义及在国内外发展情况概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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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解财政部关于PPP的定义时需要注意:

第一,PPP中的公共部门明确为政府部门,并未包含其他非政府公共部门(如: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即财政部关于PPP定义中公共部门的范围相对较小。

第二,PPP定义中私人资本范围放大为社会资本,私人资本不再以所有制性质来定义,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第三,社会资本的范围中排除了本级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表1:

世界各国机构对PPP的定义

机构名称

定义内容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基于双方各自经验,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

美国PPP国家委员会

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

表现为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

两层含义:

1、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

2、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分建立的伙伴关系

欧盟委员会

为提供公用项目或服务而形成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中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PPP模式可以在公共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实施,因此可依据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参与程度、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投融资职责分配、商业风险归属(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大小)等因素对PPP项目进行分类。

世界银行结合PPP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经营权、投资等要素将PPP模式分为6种模式,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依据私人部门在PPP项目中承担风险的大小将PPP模式划分为12种模式(见表2)。

  表2:

世界银行和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PPP分类情况

世界银行

服务外包

Contribution 

Contact(捐赠协议)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O&

M,委托经营)

管理外包

Design 

Build(DB,设计-建造)

Build 

Major 

Maintenance(DBMM,设计-建造-主要维护)

租赁

Operation(DBO,设计-建造-运营)

Lease 

Develop 

Operate(LDO,租赁-开发-经营)

特许经营

Operate 

Transfer(BLOT,建设-租赁-经营-转让)

Transfer 

Operate(BTO,建设-转让-经营)

BOT/BOOT

Own 

Transfer(BOT,建设-拥有-转让)

Transfer(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剥离

Operate(BOO,建设-拥有-经营)

Buy 

Operate(BBO,购买-建设-经营)

  依据上述分类情况同时结合中国存量的广义PPP项目情况,可将PPP归纳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见表3)。

  表3:

结合中国实际的PPP分类

大类

具体运作模式

具体案例

外包类

Management 

Contract(MC,管理合同)

O&

M,委托经营

Building 

Transfer(BT,建设—移交)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项目

特许经营类

BOT,建设-拥有-转让(移交)

广西来宾B电厂、各地威立雅水厂项目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移交)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承接的印尼南苏门达腊省巨港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项目

Transfer(TOT,转让-运营-移交)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

Rehabilitate 

Transfer(ROT,改建-运营-移交)

私有化类

BOO,建设-拥有-经营

BBO,购买-建设-经营

  从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即BT和BOT。

其中,BT项目的承担主体多为政府所属融资平台或其控股国有企业;

BOT项目社会资本参与较多,主要集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和城市燃气等公共事业领域,以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开展。

由于大多数BT项目的投融资都在政府部门或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内部,社会资本参与程度很低,其内涵同《操作指南》所指的PPP模式具有本质的差别;

而BOT项目多基于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高,同现行PPP的内涵一致。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存量的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以特许经营类的BOT项目为主。

  依据《操作指南》,中国拟推广的PPP模式包含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环节,也就是说PPP项目资产所有权最终都要被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回。

虽然《操作指南》在PPP项目运作方式中,列举了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但我们预计这种将公共产品和服务私有化,把所有权最终留给社会资本的模式不会成为PPP项目的主流模式,未来推广仍将以特许经营类模式为主。

  二、PPP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

  

(一)国外PPP模式发展情况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根据全球PPP研究机构PWF(PublicworksFinancing)的统计数据,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墨西哥、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占11.4%,非洲和中东地区占4.1%。

  1、英国PPP模式的运用

  英国是PPP模式的国际先驱,也是至今PPP模式运用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英国最早的PPP模式运用于保障性住房领域,即上世纪30年代部分英国地方政府通过私人主动融资、政府产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1992年英国保守党财政大臣罗曼·

莱蒙特考虑利用私人资金来支持日益增长的公共支出,并首次创立了PPP的典型模式——私人部门融资计划(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在1997年以前,由于受到其他政党的激烈反对,这种模式的使用非常有限,工党在执政之后PFI的在英国得到了大力推广和发展。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PFI阶段和PF2阶段。

在2012年以前PFI是英国应用最广泛的PPP模式,PFI模式下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旨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

1992~2011年英国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资本支出合计547亿英镑,涉及的公共领域包括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物废水处理设施等。

其中,伦敦地铁即为以30年特许经营权为基础采取PPP模式建造而成的。

PFI模式的优势之一就是充分利用了私人部门的项目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和风控技术,但在运行过程中PFI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成本浪费、合同灵活性差、项目透明度低、风险收益分配不合理等。

  鉴于PFI模式的不足,英国政府于2012年推出了一种新的PPP模式——PF2。

主要改进之处在于:

1)股权结构方面,PF2模式下政府持有一定的股权,作为项目小股东参与投资;

2)提高项目效率、节省项目支出成本,PF2模式下鼓励政府进行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时间不超过18个月,对项目采购制定标准化的流程和文件,加强开支监管等;

3)提高合同灵活性,如政府可以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选择添加或删除一些服务可选项等;

4)提高透明度,如要求私人部门公开项目收益信息,政府每年公布其所有参股项目的财务信息等;

5)改进风险分配机制,如政府部门改进对额外开支风险的管理等;

6)债务融资方面,PF2项目有望获取长期的债务融资等。

  管理方面,英国财政部是PPP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下属的英国基础设施局(InfrastructureUK,IUK)全面负责PPP工作,为所有公共管理部门提供PPP的专业管理,尤其是采购方面的知识,并负责批准英格兰地区的PFI交易(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PFI交易由各地方负责审批)。

在地方政府层面,英国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协会联合成立了地方合作伙伴关系组织(LocalPartnerships),独立于财政部,按公司化运营(市场投资人占股51%,财政部和苏格兰主管部门分别占44%和5%),为地方政府提供PFI项目技术援助和评估服务,并帮助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涉及具体项目采购与投资策略),以市场化方式对项目和公司进行投资。

2010年后,IUK合并了PPP工作组和“地方合作伙伴关系组织”的职能,统一管理实施PF2项目。

截至2012年3月,在PFI下共有717个项目,总投资547亿英镑,其中,648个处于运行阶段。

  英国PPP的案例之一是伦敦地铁。

伦敦地铁由国营伦敦地铁公司(LUL)拥有并运营。

上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面临地铁投资严重不足的局面,英国政府在权衡后,最终选择了以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PPP)的模式对整个地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非采取完全私有化的模式。

经过4年多的论证和试行,伦敦地铁的PPP合约于2002~2003年之间正式签约,LUL将地铁系统的维护和基础设施供应工作以30年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三家基础设施公司(分别为SSL、BCV和JNP公司)负责,LUL仍然掌控日常运营和票务工作,并通过固定支付和业绩支付来回报基础设施公司。

伦敦地铁公司特许经营期为30年,考虑到地铁的建设标准、对运营情况的考核标准,以及一些签约时无法预料到的事情发生,伦敦地铁PPP模式的合约中专门增加了定期审核机制:

约定签约各方每隔7.5年重组新审定合约条款,并设定了专门的仲裁机制,以保证重新审核的公正性,确保合约的有效执行。

  2、加拿大PPP模式的运用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的PPP运用最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各级政府的对PPP模式的重视程度很高且支持力度很大。

因此,加拿大PPP市项目推进有力,项目运作规范,各级采购部门经验丰富,服务效率和交易成本优势显著。

1991~2013年加拿大累计启动PPP项目206个,项目总价值超过630亿美元,项目涉及交通、医疗、司法、教育、文化、住房、环境和国防等行业。

目前加拿大的PPP项目大约占所有公共领域项目的15%~20%左右。

  在加拿大的PPP模式中,私人部门负责PPP项目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的全过程,以避免由不同投资人负责单一阶段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推诿;

政府在项目建设完成前不承担支付责任,支付的阶段延伸至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同时支付的前提是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

  管理方面,加拿大组建了国家层级的PPP中心(PPPCanada),即加拿大PPP中心。

该中心是一个国有公司,由加拿大联邦政府所有,采取商业模式运作;

专门负责协助政府推广和宣传PPP模式,参与具体PPP项目开发和实施,审核和建议联邦级的PPP项目,为PPP管理制定政策和最优实践,提供技术援助等,并负责与地方级PPP单位的合作。

为支持PPP模式的发展,加拿大PPP中心设立了“加拿大P3基金”[基金总额12亿加元,2014年4月再次增加12亿加元。

截至2013年3月底,该基金已为加拿大15个PPP项目提供基金支持近8亿美元,撬动市场投资超过33亿美元。

],各层级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该基金,用于交通、水务、能源、安全、固废处理、文化、体育、旅游、电信、海事、宇航等领域,该基金(加上其他联邦资金)可为PPP项目提供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5%的资金支持。

此外,加拿大各级政府制定基础设施规划,不断完善PPP项目采购流程。

  加拿大PPP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并非单纯的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

二、具有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加拿大成立了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审核PPP项目复杂的交易结构等;

三、引入竞争,加拿大鼓励国内外的私人投资者参与到PPP项目的竞标中,以鼓励创新、降低成本;

四、资本市场融资,加拿大建立了为PPP项目提供资金的项目债券融资市场;

五、注重推广和创新,加拿大PPP中心与国内各省同行分享交流经验,同时借鉴PPP经验,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做出相应调整。

  3、澳大利亚PPP模式的运用

  澳大利亚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运用PPP模式,其最普遍的PPP模式是投资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SPV,由SPV与政府就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签订项目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20~30年。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效率,澳大利亚政府在PPP模式的推广过程中,不断的加大私人资本参与范围,并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风险更多得交由项目公司(SPV)承担,使得私人资本享受的收益同期承担风险之间产生不匹配,进而导致部分PPP项目以失败告终。

2000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并制定特别法律,保障私人资本的权益,以进一步推广PPP模式的发展。

  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成立了全国性的PPP单位,即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局(IAU),负责全国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政策,业务不局限于PPP,推广PPP仅是职能之一。

2008年IAU会同澳大利亚全国PPP论坛制定了全国性的PPP政策框架和标准,各级政府(州)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的指南。

上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资本金超过5,000澳元的所有项目必须把PPP作为备选模式。

  澳大利亚PPP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主体育馆和奥运村。

其中,悉尼奥运会主体育场投资估算为6.15亿澳元,其中,政府拨款9,120万澳元,政府贷款600万澳元,占总投资的15.8%;

其余84.2%的资金由中标联合体组建的私人财团(2000年澳大利亚体育场公司)负责筹措。

中标人除投入股本金、商业银行贷款外,还通过发行会员坐席[其中,发行“黄金会员”坐席34,400个,单价1万澳元,发行“白金会员”席位600个,单价3.4万澳元。

]等方式募集资金。

奥运协调局代表州政府与中标人共签署了9种合同,除特许权协议外,还有租赁协议(包括土地租赁协议)、政府贷款协议。

悉尼奥组委与中标人签署了体育场协议和商业权利协议。

政府通过协议授予中标的私人财团负责融资、建设及在建造完成后31年的经营和维护权。

该私人财团委托组建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管理体育场和拥有体育场的资产。

拥有资产所有权的公司负责偿还银行本息、向地方政府缴纳税费;

负责管理的公司向持有资产的公司支付租金租用场馆,租金的多少基于管理公司的收入规模(来源包括冠名权、场馆租用、商业集会、会所收费、商品售卖、广告和餐饮等)。

在经过赛后最初阶段的亏损后,主体育场已开始盈利。

  

(二)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前期中国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采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为主,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

准经营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

随着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重视和推广,预计未来三年PPP模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

  就广义的PPP模式而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利用外资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合作。

从发展阶段来看,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探索试点阶段(2002年之前):

在此期间,PPP模式以外资参与的BOT模式为主。

其中,1984年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即深能集团的前身)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建设的沙角B电厂[该电厂于1988年试运营结束,进入商业运营;

项目采取BOT模式,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获取项目10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已于1999年8月移交给深能集团(持股64.77%)],为中国第一个实际意义上的BOT项目。

1995年法国电力公司及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获得广西来宾B电厂18年的特许经营权,为国家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

期间PPP项目均为利用外资项目,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主导。

  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2002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鼓励社会资本、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见表4)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市政公用领域PPP模式的推进,期间外资和民营资本较大规模的参与市政公共用基础设施的投资。

该阶段期间,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新奥燃气等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BOT模式参与各地市政公用项目投资。

其中,截至目前发过威立雅环境集团已在中国23个省的126个城市投资以水务为主的市政项目。

此外,社会资本也通过PPP模式参与到高速公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大型体育场馆等项目中。

期间的代表性项目国家体育场、北京地铁四号线,以及威立雅水务公司、新奥燃气、港华燃气等在各地区投资的水务、燃气项目。

  调整阶段(2009年以来):

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速下滑,中国中央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刺激经济增长计划。

该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由政府主导,但鉴于地方政府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投资,各地政府都充分利用所属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

2009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资职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项目的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BT模式为主。

因此,期间社会资本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参与度有所下降,PPP模式的发展处于调整阶段。

虽然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新“非公经济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但各方反应一般。

  总体看,自上世纪80年代首次引入以来,中国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模式为主,项目主要为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民营资本进入较晚,且整体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主导,采取委托代建、BT等形式。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多项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文件,2013年以来政策密集出台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成立将加速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为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市场活力,历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促进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文件(见表4),这些文件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文件支持和依据。

  表4:

历年来中国推广PPP模式相关的政策文件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文号

观点摘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行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

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 

投资〔2001〕2653号)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非公经济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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