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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治淮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是指在淮河流域内建设的水利工程(含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群众公认,经过淮委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开评选的办法。

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并表彰一次。

第四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察和测评赋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创建工作要以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围绕构建人水和谐环境,提高防洪保安能力。

加强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和参建人员的安全。

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努力塑造和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为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利支持。

第六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淮委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建管处、人教处、财经处、监审处、文明办组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分管建设管理的副主任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委建管处承担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治淮建设项目(含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均可申报治淮文明建设工地。

(一)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主体工程完成30%以上。

(二)工程建设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参建人员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第三章文明工地的评比内容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人水和谐环境。

(二)创建工作组织严密,氛围浓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健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或办法具体并认真实行。

(三)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保证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落实。

(四)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并执行劳动岗位和劳动技能培训计划,教育和培训效果明显。

(五)有必要的文体生活设施,职工文体生活活跃,职工精神面貌良好,职工队伍和谐稳定。

(六)参建单位及人员能认真落实“三个安全”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七)参建单位关系融洽、工作协调、无推诿扯皮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实施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2、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

3、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严格按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工期、质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拥有满足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检测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3、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各种档案资料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完整。

4、工程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在建工程优良品率达到50%以上)。

5、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施工建设过程中质量事故。

(三)施工安全措施

1、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标准,并制定了安全保证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工地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一般伤亡事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四)内部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使用

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参建人员按照职责熟悉相关管理制度。

2、建设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3、工人工资按时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第十条施工区秩序环境

(一)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出入运输工具干净。

(二)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排水畅通。

(三)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建筑、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四)施工区与生活区应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

危险区域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设警示灯)。

(五)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公共场所整洁有序、保持卫生。

(六)工区内社会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严重的打架斗欧事件,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七)无噪音扰民现象。

(八)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关系,无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第四章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一)委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直接向淮委申报。

(二)各省(市)负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有关省(市)水利厅(局)申报,各省(市)水利厅(局)在初评的基础上向淮委择优推荐。

推荐项目数量届时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文明工地申报材料:

(一)《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叁份。

(二)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叁份,内容包含工程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区环境秩序等。

(三)视频光盘一张,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有关情况,要求内容真实、全面、客观,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四)其它能反映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情况的资料,如工程建设照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评审一般分考核小组现场核查(或委托省、市水利厅(局)考核)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为保证文明工地评选的准确性、权威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申报的文明工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赋分低于80分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文明工地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施工区环境等3大类,按《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考核赋分表》(附件一)赋分。

考核小组核查的程序:

(一)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汇报。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现场管理情况。

(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四)查阅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档案。

(五)依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赋分。

(六)与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七)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初审的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在听取考核小组核查情况的报告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进行评议,最后,评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采用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预选的文明建设工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内容: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工程名称、项目法人、主要参建单位、创建文明工地的简要事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复核后仍符合条件,予以认定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工程),由淮委进行通报表彰命名,并颁发年度“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文明建设工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文明建设工地实行分级管理,由文明建设工地项目法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遇有情况变更,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曾获得的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称号: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放松管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五)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文明建设工地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作为推荐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重要条件;有关参建单位可参加治淮工程建设作为招投标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工程),可参照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的规定,对所在单位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若发现违规违纪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淮委基建[xx]1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一、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考核赋分表

二、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

第二篇: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xx)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一)没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省总站备案的;

(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

(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总站。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

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

(三)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三)《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六)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

(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工程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九)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

(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盘或光盘)一份。

第十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

(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检查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省总站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总站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省厅发文公布名单,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地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或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已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铜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

(二)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废止。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建设厅发布的“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同时

第三篇: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各市安监站(办)、华北石油安监站:

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现将《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评审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评选一次。

每年评定的工程总数不超过160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游泳馆、艺术馆;

(三)设区市城区8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县(市)建筑面积在6000㎡以上;

(四)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五)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五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认真落实;

(四)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检查,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以上。

第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使用自制龙门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或危险性较大工程没有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按规定应经过专家论证的;

(四)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七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评定打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自工程开工列入创建计划。

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严格考核管理,符合条件的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市申报的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全省创建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在建工程,由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打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

工程竣工后,于当年9月15日前,将考评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和推荐申报名单一并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目录;

(二)《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备案表、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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