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砂糖交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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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交割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砂糖交割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砂糖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砂糖交割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点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白砂糖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砂糖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外的白砂糖提货点。
提货点由指定交割仓库确定,可以办理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砂糖、绵白糖交割仓库提货点管理办法》。
提货点及提货点地区差价、配送时间由交割仓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砂糖才能用于实物交割。
第六条申报卖出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从事食糖相关行业(包括食糖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
加工与消费活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报买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具备从事食糖相关行业(包括食糖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或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白砂糖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仓库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入库申请单》原件或传真件。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割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交割入库定金30元/吨,并在仓库答复后的40天内完成货物入库。
在规定时间内入库完毕的,仓库返还交易商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按《入库申请单》发货,并向仓库提供相关单证。
国产白砂糖(国产原材料生产)和进口原糖国内精炼而成的白砂糖应备单证(复印件加盖交易商公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
进口白砂糖应备单证(复印件):
必须出具允许该批白砂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交易商公章),该批商品出口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卫生证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货物重量和包装进行验收,并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白砂糖质量及外包装符合交易所规定交割标准的,方可办理正常入库手续。
白砂糖标签和包装应符合国标GB317—2006和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进口白砂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砂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3.仓库按要求码垛:
符合入库标准的货物按照同一货主、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牌进行码垛。
同一生产厂家不同等级、不同生产日期的货物如果货主坚持码放同一货位,则将该货位中白砂糖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货位货物的生产日期、最低等级作为该货位货物的等级。
每一货位堆放货物最少为600吨,交割仓库对不足600吨货物按600吨收取相关费用。
堆码好垛后要及时悬挂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垛位卡。
4.仓库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通知货主。
货主对仓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报请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对于质检结果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在货主向仓库交纳交割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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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费(配送费由货主同交割仓库协商)后,仓库开具《仓库存货凭证》。
5.货物到库验收及取样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6.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同一《仓库存货凭证》若包含不同生产日期、不同等级的货物,按最早生产日期、最低等级填写该《仓库存货凭证》。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必须经交易所确认才能用于白砂糖的实物交割。
国产白砂糖(国产原材料生产)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和截至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15日(含当日)前交割;进口白砂糖和进口原糖国内精炼而成的白砂糖可以在生产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用于实物交割。
第十条经交易所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原件或传真件加盖货主公章后到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十一条白砂糖的实物交割流程
白砂糖的实物交割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割日,交割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割日。
(一)D1交割日
1.在D1交割日16:
00-16:
15,持有白砂糖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割申报。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对白砂糖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交割申报全部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
3.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割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交割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
5.买方选择在提货点提货的,应该在交割配对成功的当天通过电子交割系统提交《提货意向书》,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提货数量、提货点、开具发票信息等。
如买方及时提交《提货意向书》则视为其同意在申报的提货地点提货,否则视为买方默认在交割仓库提货。
(二)D2交割日
1.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
在D2交割日14:
00前,卖方将其持有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交至交易所,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
注明的货物数量必须不小于其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货物数量。
2.买方交款。
在D2交割日14:
00前,买方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割货物剩余的80%货款。
3.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同时,交易所将《仓库存货凭证》的分配结果和买方的提货信息通知仓库。
4.仓库收到相关信息后将申请到提货点提货的买方信息通知对应的提货点,并向提货点发货。
5.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注销并留底。
《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
6.卖方收款。
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4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将买方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三)D3~D4交割日
仓库和提货点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事宜。
第十二条到仓库提货的买方应在规定的提货日(D3~D4交割日)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视为委托仓库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第十三条到仓库提货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
具有第六条规定的卖出交割申报资质的交易商在缴纳配送费(配送费由货主同交割仓库协商)后可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割。
第十四条到提货点提货的买方应在规定的提货日(D3~D4交割日)到《提货意向书》中申请的提货点办理提货手续。
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视为委托提货点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第十五条到提货点提货的买方可以选择提取提货点的库存货物,也可以选择提取仓库代为发运到提货点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主可以自行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委托仓库或提货点代为发运。
但货主委托仓库或提货点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仓库或提货点监发;货主不到仓库或提货点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或提货点发货无误。
第十七条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鲜章的《仓库提货单》、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或证明、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仓库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提货点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提货点货讫专用章,并且定期将买方提货人提交的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或证明、提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寄送仓库,由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砂糖色值在规定范围内变化的,可正常交割或出库,买方不能拒绝。
具体规定如下:
1.卖方入库时质量为标准品的白砂糖,出库时白砂糖色值小于等于120IU的买卖双方按照标准品进行交割结算;白砂糖色值高于120IU低于190IU的买卖双方按替代品(国标一级)进行交割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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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入库时质量为替代品(国标一级)的白砂糖,出库时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买卖双方按照替代品(国标一级)进行交割结算;大于190IU小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的按10IU计),仓库(提货点)给买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砂糖色值大于240IU时,仓库(提货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买方在D4交割日前(含D4交割日)可以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向交易所申请检验。
仓库(提货点)在买方提出检验申请后,应配合买卖双方按规定进行取样,封存后寄(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交易所和仓库(提货点)。
对于检验结果符合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注明等级的货物,检验、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注明等级的货物,但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买卖双方按实际交割等级交割结算,由此产生的检验、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注明等级的货物,也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卖方负责在三日内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检验、仓储费用由仓库(提货点)承担;如调换的货物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买方在D4交割日前(含D4交割日)没有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在D15交割日前(含D15交割日)按照实际交割货款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信息向买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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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D15日内买卖双方仍存在异议,则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具发票。
(一)买方需要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买方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料》;
2.凡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资料不全的单位必须补齐以下资料:
(1)开票六要素:
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开票所需的三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买方需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买方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料》;
2.购货单位名称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买方不予接收发票。
第二十二条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领取的,卖方将发票邮寄给买方,同时将其邮寄存根(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给交易所。
买方未提供开具发票资料或卖方寄出发票5日内交易所未收到买方对发票提出的异议,交易所在收到交割仓库将货物发出或者买方在交割仓库办理完货物转存通知后,将清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如果买方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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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交易所在异议得到解决并收到买方通知后,清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退回给卖方,因买方失误或超过发票认证期无法抵扣致使发票作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物数量(手)-已交货物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二十七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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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割违约合约的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二)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的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
第二十八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割方式达成交割,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暂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白砂糖交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渤海商品交易所白砂糖、绵白糖交割仓库提货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