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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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14-0518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七月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商定,适用于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光伏电站备案,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接入10kV电网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商议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

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以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平安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担当的基本义务、必需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假如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商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协议双方可按照详细状况和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需要,在公正、合理和商议全都的基础上对参考值举行适当调节[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举行补充、细化或完美,增强或削减定义、附件等。

法律、规矩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

协议双方应注重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商定的全都性。

五、《示范文本》特殊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按照实际状况举行补充或商定。

目  次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双方义务

第4章 并网条件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 调度运行

第8章 发电方案

第9章 设备检修

第10章 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第12章 调度通信

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4章 不行抗力

第15章 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第20章 其他

附件一:

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

光伏电站技术参数

附件三:

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

附件四:

光伏电池阵列GPS位置图(略)

(协议编号:

        )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下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记下号:

   ,住宅: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历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下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调度标识编码     ,税务记下号:

   ,住宅: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按照本协议的商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   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的   光伏电站,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商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方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矩,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商议全都,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调度机构:

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央,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举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光伏电站:

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共   组光伏电池阵列(阵列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阵列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

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衔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

指光伏电站(首台逆变器)与电网举行衔接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光伏电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

指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衔接方式。

1.1.7 功率变化率:

在单位时光内光伏电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

1.1.8 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5]:

指光伏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光伏电池阵列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节、逆变器投切指令,上传光伏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方案、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 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

指光伏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光伏电池阵列及光伏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光伏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张状况下的平安解列功能等。

1.1.10 解列:

本协议专指与电网互相衔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别运行方式:

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光伏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布置。

1.1.12 光伏电站(逆变器)可用容量:

指光伏电站(电池阵列)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指光伏电站在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方案建议曲线。

1.1.14 日发电调度方案曲线:

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光伏电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5 紧张状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逼电力系统平安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状况。

1.1.16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6]:

指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7 甲方缘由:

指因为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该担当的责任。

1.1.18 乙方缘由:

指因为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该担当的责任。

1.1.19 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0 不行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斗、瘟疫、骚乱等[7]。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根据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 双 方 陈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须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办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 方 义 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规矩、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按照光伏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藏匿、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光伏电站举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及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按照购售电合同的商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状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方案、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方案、日发电调度方案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根据乙方提供设备检修方案建议,合理布置光伏电站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协作乙方对相应设备举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节;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举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平安的电气设备、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举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须要的技术支持。

3.1.6 根据相关规定准时、精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光伏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实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按照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准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实行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平安的专项和专业平安检查,按照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1.9 协作乙方举行事故调查。

3.1.10 合理布置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规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听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光伏电站生产。

3.2.2 按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及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 电站配置的二次设备及系统需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光伏电站二次系统平安防护保证满足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4 根据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光伏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加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5 根据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光伏电站设备检修方案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方案,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6 接受甲方按照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协作甲方工作。

3.2.7 按照需要准时对设备举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节,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平安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8 根据相关规定准时、精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光伏电站设备运行状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9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10 实行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事故发生。

协作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平安的专项和专业平安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平安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平安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与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1 协作甲方举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 网 条 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看法函。

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8],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根据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光伏电站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商定。

4.4 光伏电站调度自动化设施、光伏电站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商定。

4.5 光伏电站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商定。

4.6 光伏电站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举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9]。

4.7 光伏电站的二次系统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平安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8 光伏电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平安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全都。

4.9 光伏电站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0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根据要求整定,具备光伏电站接入运行的条件。

4.11 双方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张状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2 若系统平安稳定运行需光伏电站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状况,赋予乙方充沛的完成时光,双方达成统一看法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光内完成新增强涉网装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5章 并 网 申 请 及 受 理

5.1 乙方光伏电站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根据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光伏电站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状况、并网光伏电站调试计划和调试方案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4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协议第4章商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准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迟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光伏电站首次并网日3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光伏电站并网的详细事宜作好布置。

5.4.1 甲方应在已约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日向乙方提供与光伏电站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光伏电站相关的电网继电庇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光伏电站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庇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方案,并与电网调度机构约定首次并网的详细时光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光伏电站首次并网日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方案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详细事宜: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精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阵列并网后 日内提交),包括[10]:

(1)电站电池阵列数量及容量、拟投产日期、经纬度等。

(2)与光伏电站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

包括光伏电池组件型号、面积,逆变器的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整速率。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庇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

包括典型光伏电池阵列模型及参数、光伏电站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图纸(包括电池阵列、变压器整套庇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庇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光伏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光伏电站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光伏电站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光伏电站计算机系统平安防护有关计划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8)现场运行规程。

(9)电气一次接线图、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11]及接线图。

(10)光伏电站升、降负荷的速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1)厂用电保证措施。

(12)多年气象数据,包括辐射强度、日照时光等。

(13)光伏电站调试方案、升压站和光伏电池阵列启动调试计划。

(14)光伏电站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5)运行方式、继电庇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 试 期 的 并 网 调 度

6.1 乙方按照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方案可举行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调试。

6.1.1 光伏电站调试运行阵列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听从统一调度。

6.1.2 光伏电站应按照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方案,编制具体的阵列并网调试计划,并按调试进度逐项[12]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1.3 详细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根据调度指令举行。

6.1.4 对仅属光伏电站自行管辖的设备举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诉电网调度机构做好预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根据调试计划执行。

6.2 甲方应协作乙方举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光伏电站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举行调度管理。

6.2.2 按照光伏电站要求和电网状况编制特地的调试调度计划(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布置光伏电站的调试项目和调试方案。

调试开头2日前将调试调度计划和详细调试方案通知光伏电站。

6.2.3 按照阵列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状况,经与光伏电站商议同意,可对调试方案举行滚动调节。

6.2.4 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举行现场调度,并赋予须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需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张状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详细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平安。

6.4 未根据相关规范举行检测的设备,首次并网后 个月内,甲方协作乙方完成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光伏电站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

有功/无功控制实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电网适应性(电压、频率)验证。

第7章 调 度 运 行

7.1 光伏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听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光伏电站必需快速、精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决或者迟延执行。

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平安时,光伏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刻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打算是否继续执行[13]。

7.1.2 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光伏电站必需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根据调度指令执行操作;照实告诉现场状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咨询。

7.1.3 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光伏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光伏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举行操作。

7.1.4 光伏电站及光伏逆变器在紧张状态或故障状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平安自动装置切除)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布置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7.2 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布置光伏电站的日发电调度方案曲线。

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按照实际运行状况对日发电调度方案曲线作适当调节,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方案曲线的调节应提前 分钟(min)通知光伏电站值班人员。

7.3 光伏电站开关站、集中式运行设备、集中监控系统、光功率预测系统等二次设备及通信链路浮现异样状况时,光伏电站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

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状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方案。

如设备需紧张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状况准时答复。

光伏电站应根据电网调度机构的终于批复执行。

7.4 光伏电站有义务根据调度指令参加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7.5 因浮现方案内特别运行方式,可能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将有关计划提前  日通知光伏电站。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缘由浮现特别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计划提前  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7.7 电网调度机构、并网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参与能源监管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指派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的网厂联席会议,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状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商议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

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光伏电站的运行状况及有关光伏电站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准时告诉变动状况。

7.9 当发生以下状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实行调度指令、远方控制等措施调节光伏出力。

(1)常规电源调节实力达到技术限值;

(2)电网发生潮流、频率、电压异样需要光伏电站协作调节;

(3)光伏电站延续 日不提供功率预测。

发生上述状况后,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缘由,并就弃光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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