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归纳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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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归纳文档格式.doc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①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部门是省级财政部门

③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审批部门是财政部和证监会

(2)过程的监督

(3)会计市场退出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胜任能力和素质

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国会计学会

1.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创建于1980年

单位会计管理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三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并非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

签合同,不能以货币表现)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

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制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即无中生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

(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变)

 

二、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分类

外来原始凭证

按来源不同

自制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

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累计凭证

汇总凭证

通用凭证

按格式不同

按填制程序专用凭证

和用途不同

收款凭证

按反映经济的内容不同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记账凭证复式凭证

按其填列方式不同

单式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人员不同

经办人员

会计人员

依据不同

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方式不同

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

依据会计分录归类整理

作用不同

是记账凭证的附件、依据

(注意:

原始凭证是依据,但不是直接依据)

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账簿的种类包括:

 1.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

 2.明细账——一般有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现金,银行)——一般采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基本规则:

①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资料逐项记入帐内。

②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③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

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⑤及时对账: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⑥定期结账:

月结、季结、年结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完整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简称:

四表一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内部管理者、企业职工、社会公众。

3.财务报表分类

(1)按编制期间:

中期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编制主体: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种类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辅助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4.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进行。

5.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

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3、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存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财政总预算;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5年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5年

会计凭证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

会计移交清册;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0年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年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四)会计档案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档案之前: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③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④销毁档案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②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永久保存)

④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①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

2.记账本位币

①原则: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②特殊: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③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分清监督主体的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业务处理程序控制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控制要求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①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②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最主要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

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也属政府监督的范畴。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对象)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还包括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区别:

审计目标、独立性、审计方式、职责和作用、审计标准、审计时间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层次:

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②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③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考虑因素:

  ①单位的规模大小;

  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③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其他如民营和外资企业不用回避)

  2.回避制度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可以当出纳。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注: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受托人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补充)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代理记账机构监督部门。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从业资格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机构外的会计档案管理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①取得方式:

考试

②考试科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会计基础;

3、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④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再考。

⑤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

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

全国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管理原则:

属地原则。

②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③管理方式: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时间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

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②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③内容:

会计理论、财政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会计职业道德等

④形式

接受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开展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考试等。

⑤学时要求:

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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