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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流程

商密二级☆长期

工银发〔2010〕95号

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2010年版)》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总行制定了《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以及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3]453号)、《黄金质押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个人网银质押贷款借款人除外)。

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

第二章质物范围

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

(一)本行存款: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

(二)国债: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

(三)人寿保险单:

与我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他行定期存款单: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

(五)开放式基金:

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我行代理销售并与我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

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七)理财产品:

借款人本人在本地工行办理的本外币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管理类个人理财产品。

(八)实物黄金: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购买的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的标准黄金实物(以下简称标准金)、我行发行的“如意金”实物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如意金)。

(九)总行批准的其他质物。

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

(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的本行存款。

(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

(三)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由我行代理销售,并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六)借款人本人在本地工行办理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我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还款方式和用途

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实物黄金除外)。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以理财产品质押的,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最近一个提前终止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一)本行外币存款。

(二)他行定期存款单。

(三)开放式基金。

(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

(五)理财产品。

(六)实物黄金。

第十条以本办法第七条

(一)

(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

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

(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外币个人理财产品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和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三)以黄金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80%(评估价值按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

(四)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60%。

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用循环方式的,或非循环方式贷款实际期限短于30天的,贷款利率应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

(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为我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

(二)拥有我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第十六条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表。

贷款申请表中须明示:

“借款人授权我行在批准客户的贷款申请前,有权对有关质押物进行冻结止付,并告知客户在质物被冻结后贷款仍存在审批不通过的可能,若因该质押冻结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使用黑体字)。

(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四)有效质物证明

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

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

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5.以理财产品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理财产品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

6.以实物黄金质押的,其中标准金需提供下挂标准金账户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非我行代理交易的标准金,可不提供)以及出质人的黄金客户编号。

如意金需提供相关的购买证明文件。

(五)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贷款人所属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

第十七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须查询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以电子文件形式加载在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CM2003系统)中。

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及其质物证明进行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并根据我行相关要求,确定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

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黄金质押的,受理人要审核相关的权利凭证,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申请书》。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

第十八条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受理人需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

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质物证明、《抵(质)押品凭证》、贷款资料提交复核人。

以基金质押的,受理人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

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应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并由受理人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委托代保管凭证》。

第十九条复核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审验。

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审验责任。

审验要点包括:

(一)审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

(二)核实质物真实性。

以基金、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应核实是否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三)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

(四)核实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标准金质押除外)。

(五)核验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

(六)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贷款规定。

第二十条复核人审验同意的,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连同贷款资料提交有贷款签批权的支行行长签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质物的解冻手续。

第二十一条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标准金质押除外),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后,将质物证明与贷款资料移交贷款行信贷部门调查人。

调查人也可直接受理调查此类质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应实行双人上门核保制。

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

对以标准金质押的,应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在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发起电子质押登记申请。

对以如意金质押的,应到核验行对出质人提交的质押如意金按有关规则进行核验,核验行将核验后的如意金直接存放于业务金库(核验行无业务金库的,应存放于该行现金指定存放金库)。

核验行应向出质人出具具有惟一性的黄金入库凭证,并冻结该质押如意金。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调查同意的,对贷款受理调查阶段产生的贷款资料在PCM2003系统中进行分类扫描及影像加载,将贷款申请发送审查人,并将贷款申请受理及调查阶段产生的贷款资料移交综合管理员。

调查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质物的解冻手续。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

审查、审批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贷款规定。

(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

(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

(七)重点关注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查人在PCM2003系统中签署审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放款前提条件等事项,审查同意的,通过PCM2003系统将贷款申请发送贷款审批人;审查不同意的,通过PCM2003系统否决贷款申请。

审批人在审核调查人、审查人意见基础上,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成数、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放款前提条件等,并在PCM2003系统中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同意的,通过PCM2003系统将审批结果发送贷款签批人;审批不同意的,通过PCM2003系统否决贷款申请。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审查人和审批人合一的审查审批模式。

第二十五条个人质押贷款的签批工作由签批人负责。

签批人一般由贷款经办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超过授权权限的,由上一级有权限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

贷款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决定贷款是否发放,并在PCM2003系统中录入签批意见。

贷款审批人否决的贷款,贷款签批人不得同意发放。

第二十六条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工作由受理业务的网点或支行负责。

经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受理业务的网点或支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受理人或其他柜面人员在核对贷款相关资料及签批意见后,在系统中创建个人质押贷款合同,并按贷款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预留还款账号与借款合同相关要素核对一致后,在PCM2003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借据交柜面会计人员,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贷款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受理业务的网点或支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信贷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进行逐笔监督。

第二十九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入金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和质物信息等事项。

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循环贷款的,须通过网上银行在线签订《个人质押贷款循环使用借款合同》。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循环贷款循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到期日;以不同期限的多个质物质押的,循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最近到期质押物的到期日。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须执行个人贷款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自主支付的,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

对于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放款账户须经我行审核确认。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

第六章贷款归还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

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

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的,退还质物证明。

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质物收据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

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物的冻结。

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款归还的,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物的冻结。

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物冻结的,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网银质押贷款发放后7天内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贷款。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

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个人质押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及信贷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作业监督(个人网银质押贷款除外)、贷后监测、贷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关贷后工作。

具体按照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操作流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开办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城市行,应当选择辖内人员素质高、风险控制水平好的一家营业网点作为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六条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和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

对作业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贷款经办行要定期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对于检查发现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要提前收回贷款。

对于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用于禁入领域的,要在PCM2003系统中加注“贷款资金用途违规”标识并将其纳入PCM2003系统个人客户不良记录库,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第三十八条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的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当质物现值下降时,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计算,具体如下:

(一)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

(二)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外币个人理财产品、黄金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三)基金的预警线为1.35,平仓线为1.2。

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行,还要负责监测本地区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价值变化情况。

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PCM2003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

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

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

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第四十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须按照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操作流程规定的催收流程进行催收。

第四十一条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

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

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

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对以黄金质押的应处置质押黄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的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要及时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的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的,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2010年版)

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及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操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人员]贷款经办支行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复核人、签批人、签约人。

[职责]

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柜面人员):

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的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复核人(贷款行或网点业务经理):

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验。

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审验责任。

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

在授权权限内对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

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

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一般签约人与签批人为同一人。

[任职要求]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受理人和复核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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