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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白溪水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经宁波市计委甬计工(1992)733号文批准立项,并经省电力局同意建设的宁波市白溪水电站是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宁波市白溪水电站建成投产后,将加强电网峰谷差的调节能力,改善供电这量以及满足电力需求等,发挥积极的作用。

1.2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高度,分级管理,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并网经济协议》为根据,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严格执行。

第二条:

用词定义

2.1发电设备——指发电机、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

2.2一次电气系统——指发电厂升压站、输电线路、变电所及其所属电气设备。

2.3二次电气系统——指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通信设施和电网自动化终端等。

2.4电网自动化系统终端——指调度自动化系统、负荷管理系统、电费计费系统按装在乙方的1种或2种终端设备。

2.5地调——宁波电业局调度所。

2.6县调——宁海县供电局调度所。

第三条:

调度关系及管辖范围

3.1乙方发电设备铭牌参数:

3.1.1发电机

型式:

立轴、悬式密闭自循环空气冷却

励磁方式:

微机自并激励磁

制造厂家:

东风电机厂

型号:

SF9000-14/3250

额定容量:

发电机11250KVA

3.1.2水轮机技术规范

1#、2#水轮机

型式:

立式混流式

额定转速:

水轮机工况428.57r/min

水轮机额定出力:

9327KW

水轮机最大出力:

12768KW11600KW

旋转方向:

水轮机工况为俯视顺时针旋转

3.1.3水库特性:

水库水位:

校核洪水位:

176.20m

设计洪水位:

174.30m

正常运行设计最高蓄水位:

170.0m

正常运行设计低水位:

140.0m

工作水深:

水库面积:

342万平方米。

水库回水长度:

12.3Km

水库容积:

总库容:

16840万立方米。

滞洪库容:

6300万立方米。

正常运行发电调节库容:

8100万立方米。

年调节库容:

8100万立方米。

下游调节池:

初期发电尾水位:

供水后最高尾水位:

86.20

供水后最低尾水位:

73.0

额定工作水头:

57.5

最高水头:

96.5

最低水头:

54.5

3.1.4乙方并网线路名称及电压等级

乙方发电机经1#、2#主变分别由跃白3207线至跃龙变35KVI段母线上,白溪3274线经岔路3208线至跃龙变35KVII段母线上并网发电。

3.1.5乙方并网运行后的管辖范围:

电站1#、2#机有功、无功出力属宁波地调调度管辖。

白溪水电站35KV母线及母线设备、跃白3207线、白溪3274线以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均属县调调度管辖。

白溪水电站1#、2#主变属白溪水电站值长调度管辖。

3.1.6属甲方调度许可设备

白溪水电站1#、2#机开停机属地调许可,影响乙方发电出力的有关辅机等设备停、复役以及水库水位高、低情况均需得到地调调度许可。

第四条:

并网运行条件和程序

4.1乙方电站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4.1.1一次结线方式和配套的输、变、配电工程,符合接入系统设计的审查原则,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

4.1.2二次系统应符合二次接入系统设计的审查原则,其中:

(1)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甲方调度机构负责对与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或核算,并下达乙方和有关单位执行。

(2)电网自动化系统终端采集的信息应满足甲方调度运行及电力市场的信息采集要求。

(3)计量关口表计应按《并网经济协议》的有关条款安装。

(4)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满足调度、电网自动化专用通道的要求,保证其畅通可靠;调度总机的选型,配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入网。

(5)乙方有功、无功电力和电网电压的监测点和考核范围由甲方确定。

乙方安装的电力和电压监测点的测量表计精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4.1.3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应与电站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经双方验收合格,消除缺陷,并按甲方对接入系统提出的要求做好并网前的准备,电厂才能并网运行。

电厂并网调试期间,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4.2乙方应在首次并网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供:

4.2.1电气一次接线图(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母线、出线接线图);

4.2.2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等主要设备规范、设计参数、制造参数和实测参数(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的参数在设产后一个月内补报);

4.2.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并网线路和整套保护图纸)、相应的CT和PT变比及与系统运行有关的整定值;

4.2.4电网自动化系统终端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计施工图(其中,电厂上送远动信息表及相应的CT和PT变比和遥测满度值,在机组投产前一个月提供)。

4.2.5调度通信全套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竣工文件;

4.2.6现场运行规程;

4.2.7新设备命名的建议报告。

4.3电厂符合并网条件和要求,乙方应在首次并网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新设备投产运行申请和机组调试计划表。

当电厂已满足规定的并网技术要求时,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30天内给予批准,并以所辖调度范围的设备正式命名,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首次并网前七天填写新设备投产运行申请表。

4.4乙方值长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及班长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网设计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电教<1994>603号)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持证上网。

并将值长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的名单报给甲方。

值长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的名单更换应及时报给甲方。

第五条:

调度运行和检修管理

5.1电厂并入电网运行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

认真执行《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宁波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甲方调度机构对其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规程和本协议的条款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等,但不得于上述规程和协议条款相抵触,并上报甲方备案。

除调度规程明确规定外,乙方不得利用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5.2属甲方调度范围内设备,乙方均应遵守和执行调度停复役申请制度和调度操作制度。

乙方应如实汇报现场情况,正确回答甲方的询问,不得隐瞒真相。

5.3乙方应按电力部规程对电厂的继电保护,电网自动化系统终端设备、调度通信设施进行校验和维护。

及时消除缺陷,严格执行甲方自动化设备管理规程,做好与地调远动值班人员的配合工作。

如需对电网运行有关的装置更新改造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一方更新改造或操作,可能影响双方保护、自动化、通信实施正常配合的,应预先通知另一方。

在出现下列紧急情况时,甲方值班调按照“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有权向乙方发布调整电站有功和无功功率,带最低技术出力或增加发电出力等指令:

1、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2、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主干线中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6、汛期水电冲击;

7、社会经济原因,用电负荷发生大幅度上升或下降。

乙方接到修改后的计划发电有功曲线,应按机组允许的增减速率及时调整发电机组出力。

5.4乙方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向甲方值班调度员报告事故情况及继电保护动作信号,并在两天内向甲方提供有关事故数据。

5.5甲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措施以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乙方均应严格执行。

电站并网运行后需新增加的涉及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装置以及相应技术改进措施由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商定后由乙方安排工程费用,组织协调由甲方负责牵头。

5.6甲方依据《并网经济协议》,公平、公正、公开地统一安排乙方的发电方式。

乙方应承担电网调峰和事故备用的责任。

由甲方下达的电网调峰和事故备用的调度指令,乙方应负责执行。

5.7甲方向乙方下达日计划发电有功曲线,乙方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日计划发电有功曲线运行,偏差不应超过±3%。

由于乙方原因,偏差超过±3%,甲方将按照《并网经济协议》的有关条款结算。

5.8乙方根据发电设备健康状态,需要修改发电有功曲线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5.8.1当辅机等发生缺陷,要求修改发电有功曲线,必须在2小时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如遇紧急(设备缺陷)情况,应说明具体原因,向甲方汇报修改发电有功曲线。

5.8.2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机时,要求修改发电有功曲线,必须在6小时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给予签发。

5.8.3发生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事故,乙方可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处理,但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向甲方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情况。

5.10乙方35KV并网母线电压应控制在上限39.5KV,下限33.95KV范围内,当并网母线电压超出规定范围时,而乙方无法控制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当乙方无功出力达不到规定值时,甲方将按照《并网经济协议》的有关条款结算。

5.11乙方应根据电网管理需要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试验数据等。

5.12乙方按时报送电厂的年、月度生产计划和有关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在电厂商业运行日前60天及此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甲方上报下一年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表。

乙方上报的设备检修计划表应根据电力部检修规程制度。

在乙方上报月度计划后,由甲方汇总平衡后,将批复或修改的计划下达给乙方。

5.13被列入月度计划中的检修项目,乙方应按《宁波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在开工前一周星期四之前向甲方提出检修申请,甲方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给予批准。

乙方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检修申请,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若乙方要求调整检修计划亦应按照《宁波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第六条:

违约、争议的处理

6.1双方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系统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少发电或不能正常供电或造成事故,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但因下列原因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一方自身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6.2乙方并网后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制度,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设计命令。

对违反调度纪律的将按国家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样甲方在调度工作中,违反条例或规定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如有(但不限于下列)违反甲方调度命令的行为,甲方将酌情予以每次2~10万元违约金。

1、未经甲方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甲方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执行的;

2、不执行甲方调度机构批准的检查计划的;

3、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4、不如实反映电厂运行情况的。

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和不执行调度机构下棕的保证电网安全措施的(包括不认真执行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和通讯的有关规定),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实际承付损失费用。

乙方如不执行,由甲方有权对电厂实行解列,直到其纠正违约,解列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6.3双方如在本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省级以上电力管理产门或其授权的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能奏效,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双方约定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未协调解决和仲裁终局之前,双方仍需严格执行本协议。

第七条:

其它事宜

7.1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

并按中国法律解释,本协议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政策修改补充。

7.2本协议在《并网经济协议》生效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并网经济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也同时终止。

协议正式文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7.3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要求对协议进行修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协议双方:

甲方:

宁波电业局乙方:

宁波市白溪水库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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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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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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