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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案例

 1、审计机关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有以下行为:

(1)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存货购入业务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买入空白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入商品,买价2000万元,增值税额340万元。

财务部门以该发票为依据,编制购入商品的记账凭证;纳税申报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2).会计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行为属公司总经理强令会计人员所为。

(3)公司销售商品开出发票时,“发票联”内容真实,但本单位“决账联”和“存根联”的金额比真实金额小。

会计以“记账联”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导致少记销售收入900万元,少记增值税153万元;

试问,以上三种行为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是

.公司事实

(1)属于违反会计法的伪造会计凭证行为;公司事实

(2).表明,其实质属单位责任人强令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公司事实(3)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

公司负责人对以上造成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应更正不真实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行为。

对负有责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 某公司1999年发生以下事项:

(1)1999年4月,由于原来在该公司中担任出纳员的孙某调走,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刚从省财会专科学校毕业分配到此的会计主管赵某的儿子来担任出纳工作;

(2)1999年6月,该公司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了其在银行的单位的单位卡帐户。

要求:

请指出以上行为是否符合有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

3、 1998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机械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1997年10月,新厂长李某上任后,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原会计科科长冯某调到计划科任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科长,并将厂长李某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陈某没有会计证。

(2)1997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

1)中,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

①厂长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长冯某调任计划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会计科长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

《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

②厂长将其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

(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B)《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2)中,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

4、1997年12月10日,新华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会计科长刘某称当时曾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厂长仍要求其办理。

该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案是

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

(1)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会计科长刘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是: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5、 宏达厂1997年10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请指出其做法不对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

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写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2)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6、某厂厂长做出了如下决定:

(1)免去张某会计科长职务;

(2)出纳员王某调厂长总务科工作,其出纳由稽核员陈某兼任;(3)鉴于没有会计科科长的合适人选,将会计科并入本厂计划科,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该决定已经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指出哪些做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什么?

答案是

(1)厂长李某作出的免去会计科长职务,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决定不合法。

因为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单位同意。

(2)厂长李某作出的由稽核员兼任出纳工作的决定不合法。

因为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7、2000年1月,某机械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己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后末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1999年度亏损20万元。

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机械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案是

(1)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不符合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

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8、、 某市财政局组织本局全体干部学习《会计法》。

财政局长刘某在学习班上讲述了以下观点:

(1)“按照《会计法》规定,我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因此,我们要带头学好、执行好《会计法》”。

(2)“我作为财政局长,既是财政局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者之一”。

(3)“我虽是财政局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做好本局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

(4)“以前我总是让会计人员替我在会计报表上盖章,对照《会计法》,这样做是不对的,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我都要签字盖章并认真审核把关”。

(5)“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试问,以上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是

以上说法都正确。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这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不应当仅理解为是权力,而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且还应当带头执行《会计法》,同时,该财政局长作为财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对财政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所以,以上说法都正确。

9、请问下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违背《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1)某单位鉴于业务量不大,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

(3)某银行按不同的币种进行日常核算,期末统一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4)某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平时采用英文记账,期末使用中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是

(1)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的资料编制"的规定,所以

(1)中的作法不正确。

(2)“某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属于法定事项,符合《会计法》规定;“同时又按其境外母公司会计制度的要求向境外母公司编报会计报表”属于法定之外事项,不违背《会计法》规定。

因此,

(2)中的作法正确。

(3)根据《会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

10、 审计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

(1)用限额领料单代替记账凭证。

(2)该单位出纳人员兼任应付账款账目的登记工作。

(3)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科将5000000元汇至某证券公司用于股票投资。

(4

增强法制观念防范会计职务犯罪

湖北烟草  2000.05期  作者:

潘经民

 

  琼民源会计信息失真的依法处理和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

为如何防范会计职务犯罪提出了理论需求和现实要求,是会计领域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以后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

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一概念明确地告诉我们,会计职务犯罪具有以下专业特征。

一是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职业应该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以构成会计职务犯罪主体的会计人员一般应该是既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又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证书,而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会计人员,触犯刑律的同样要追究会计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构成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是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履行会计职责,或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严重分割职务规范。

按照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职业时,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国家对会计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该做什么?

怎么做?

做完后应达到什么质量标准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如果会计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严重侵害职务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会计管理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责时的作为和该作为而不作为。

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会计职务犯罪是专指会计人员履行自身职务时,故意违反职务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与会计职务没有因果关系的会计人员犯罪不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如会计人员杀人、抢窃等,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只能是会计人员犯罪,而不是会计职务犯罪。

  二、会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会计职务犯罪是会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也就是说通过造假、虚构手段,粉饰歪曲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或者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歪曲经济业务,达到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目的。

这是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是隐匿和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这种表现形式是第一种表现形式的继续也就是说,会计从事犯罪活动绝大部分首先采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来达到犯罪的目的,为了长期隐瞒犯罪事实或者阻挠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侦察继而销毁和隐匿会计资料,两种表现形式在犯罪活动中是相辅相承的因而也是新会计法界定的重点打击的会计职务犯罪活动。

  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按照其性质不同,刑法规定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最突出的是新《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即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扰乱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犯罪后果。

这类职务犯罪的会计人员一般(除受贿外)不直接牟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犯罪活动,牟取公司、企业利益。

提高个人在公司、企业的政治经济待遇等,间接牟取个人利益。

  2、侵犯财产罪。

即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侵犯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作为会计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这类职务犯罪就是直接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3、贪污贿赂罪。

即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玷污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数额较大的犯罪。

作为会计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及介绍贿赂,单位贿赂罪等,这类犯罪表现为会计人员直接牟取个人非法利益。

  4、危害税收征管罪。

即指会计人员通过伪造、变造或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会计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偷税罪,妨害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税款的其它发票罪,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5、扰乱市场秩序罪。

即会计人员不履行会计职责而对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诈骗罪、注册会计师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注册会计师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即会计人员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协助公司、企业获取非法金融利益的犯罪行为。

主要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内幕交易罪,妨害证券信息罪,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套取信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三、会计职务犯罪的动因探源

  探察会计职务犯罪的动因是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基础。

西方国家经历了2OO多年的市场经济洗礼,会计从业规范相对成熟,加之高度社会经济文明的熏淘,会计职务犯罪的概率相对小些。

在我国几千年的小农封建意识对社会的渗透非常广泛,长期原计划经济、集权经济的管理体制造成的社会分配曲扭,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会计人员生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之中,又日复一日地同货币、财物打交道,在从业规范不够严谨、执业自律观念不强的情况下,为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现实看,诱发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要动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业自律意识差。

会计人员缺乏较强的执业自律观念,放松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是造成会计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的根源。

会计职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独特的职业。

它建立在社会经济活动之上,对社会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会计人员从事会外职业本身是从事经济管理活动,其管理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行为的人,其工作对象是以货币计量的资产。

这样的特点,要求会计人员有强烈的自律意识,既能够在思想上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又能在行动上不断克制自己,自觉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有的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职业规范,走上犯罪道路。

其表现形式有四个方面。

一是追求舒适的经济生活。

有的会计人员不满足于自己的经济生活,又受到合法收入的制肘,就把视野投向自己所管理财物,贪污、侵占、挪用、私分的问题自然发生。

目前会计职务犯罪中,受追求舒适经济生活支配的犯罪占主导地位。

二是追求高质量的情感生活。

现代社会对情感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人员作为社会的白领阶层,对情感生活的追求更为炽热,为实施职务犯罪埋下了伏笔,近几年经过刑事处罚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件。

此类因素诱发的犯罪占有相当比重,一些会计人员为情人,为朋友铤而走险,自甘堕落。

三是追求和谐的工作氛围。

这是会计职务犯罪的突出表现。

司法实践证明,凡是单位领导人的重大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有会计人员参与,究其原因是会计人员追求和谐的工作氛围、不得罪领导,也尽量不引起领导怀疑,在领导人大肆侵吞单位资产中,会计人员参与其中,形成犯罪同盟。

四是追求小集团的经济利益。

有的会计职务犯罪是建立在本单位利益之上的,其出发点是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绝大部分表现在税务、金融犯罪上。

  2、从业规范不健全。

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理应有健全的管理规范。

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就在于有一套严格的、科学的控制制度,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筑起了制度屏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从会计从业管理规范来讲,主要存在以下缺点。

一是牵制制度不健全。

从微观上看,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内部,不同会计人员之间分工不明确、内控不落实,缺乏应有的监督;从中观上看,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内部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不同岗位,容易形成犯罪团伙;从宏观上看,国家对经济行为控制也比较粗放,对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也较为松懈,为会计职务犯罪腾出了空间。

二是会计从业规范缺乏操作性,费用支出控制、投资控制、收入结算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掌握,实际效果较差。

三是从业规范政出多门,相互矛盾,使有些会计人员钻制度的空子,从中牟利。

四是对从业规范的执行情况疏于监督,缺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机制。

  3、会计管理不到位。

司法实践证明,会计职务犯罪内因在会计人员自己,但疏于会计管理对会计职务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已经给予刑事处罚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单位会计管理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会计监督失控,同时对会计人员缺乏有机监督,会计人员的行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没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加之对会计人员的社会管理也没有落实,会计管理存在着事实上的真空,会计职务犯罪也就不可避免。

  4、执法教育不落实。

对会计人员的执法教育不落实也是产生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有的会计人员罪与非罪的界线,违纪与违法的界线不清楚。

系统的法律教育对大多数会计人员来讲还是空白。

  四、会计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

  会计职务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

西方国家的管理实践证明,规范市场秩序一靠法律,二靠会计。

会计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可见重要,而会计职务犯罪直接破坏了会计的基本功能。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职务犯罪的实质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破坏,虚假的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操作等市场经济管理的范畴产生误导,危害宏观经济秩序。

  二是侵蚀了国家和单位利益。

会计职务犯罪是经济犯罪,而且以会计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特征。

每一例会计职务犯罪伴随而来的是或者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单位利益受到侵害,使国家和单位大笔钱财被挥霍,被吞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单位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是腐蚀了会计队伍。

会计职务犯罪腐蚀了会计队伍,使一些会计人员迷失了正确的、科学的人生追求,片面追求高享受的价值观,尤其是会计负责人的职务犯罪往往对周边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五、会计职务犯罪的防范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会计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之势,加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已显得非常必要。

以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会计队伍的现实状况而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扎实的工作。

  1、建立和完善会计从业规范,强化单位内部控制。

从宏观上讲,国家应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和经济管理环境,借鉴国际先进的会计管理规范的原则及作法,不断研究和完善会计从业规范,从法制建设上堵住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

同时,会计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开支、会计核算、收支审批的内部程序,将企业的收支费用建立在民主控制之下,防止财务管理权力过份集中于少数人,这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职务犯罪。

  2、改革现行单位内部的管理思路。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在费用支出、投资管理上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定开支范围、定开支标准、定投资计划,其中漏洞不少。

一些会计贪污、行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都与内部管理措施有关。

应该认真总结,目前世界上知名企业及国内的一些三资、私营企业实行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包干开支的办法确有可取之处。

可以肯定,一个单位如果在费用开支、投资管理上找到简单、合理、科学的管理办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思想,会有效抑制会计职务犯罪发生。

  3、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尚的人生价值观,是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根本。

应该说制度建设、管理规范均是外因,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职务犯罪,最主要的还是会计人员自己。

要通过职业道德的修养,在思想上自觉形成抵御腐朽人生观的屏障,淡泊名利、追求健康的生活、正确对待名誉、正确对待利益、正确处理自己与朋友、恋人、亲戚、夫妻之间的关系。

提高个人的修养水平关键是学习,要通过学习掌握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之间法律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学习明白履行岗位职责与盲目服从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与营造团结气氛之间的实质内涵,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只有这样,防范会计职务犯罪才有实际效果。

  4、改进会计人员管理。

要通过改进会计人员管理,即增强会计人员的敬业观,又淡化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的过份密切关系,制止领导亲属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会,防止形成共谋犯罪。

同时,完善对会计人员的劳动分配,鉴于会计人员主要从事的脑力劳动的现实,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提高会计人员的劳动待遇,达到以薪养廉的目的。

  5、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执法监督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及时发现的问题,使会计职务犯罪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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