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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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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篇一: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

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2)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

  (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

  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如合同在第三国签订或者履行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2)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

  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篇二:

国际私法判断题七

  国际私法判断题七

  1、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

(×)3、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

  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

  5、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

  7、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

  8、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9、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11.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

  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

  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

  1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1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1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1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1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

  1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1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2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2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

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

  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

20XX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2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x)

  2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x)

  2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

  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

  2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2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3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x)

  3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3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  

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

  3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

“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

  3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3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3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解决。

(×)

  3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38.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3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4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4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42.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x)

  4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4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

  篇三: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XX-5-151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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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

  一、立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配套

  第二节新形势下对合同法律适用的新要求

  一、新型的国际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目的

  三、论文的设想

  第二章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

  一、涉外合同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

  三、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论与分割论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论

  二、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

  三、统一论和分割论的发展

  第三节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与客观论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客观论

  二、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

  三、主观论和客观论的结合

  第三章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客观标志原则

  一、客观标志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二、常见的客观标志

  三、对客观标志原则的评价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三、当事人的选择方式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第三节特征履行原则

  一、特征履行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特征履行原则的含义

  三、特征履行原则的应用

  第四节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历史发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

  第四章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总体评价

  一、国际社会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发展

  二、对1980年罗马公约和1985年海牙公约的看法

  三、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的作法

  第二节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管辖权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外国法的适用

  第三节改进途径

  一、改进的意义

  二、改进措施

  第四节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设想

  结束语

  附录一参考书目

  附录二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符合最高人民

  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释。

论文的研究就是在这个范围内进行的。

  整篇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简要说明问题提出的原因,是伴随《合同法》的颁布,原来的司法解释是否应赋予新的含义,对此,许多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分析不是很深刻。

笔者认为,不能以《合同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没有改变就认为原解释应继续适用,应该考虑到十几年来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的变化而赋予法律以新的含义。

笔者还感觉到,随着我国加入wTo速度的加快,在涉外合同领域会有更多的问题出现,而这方面正是我国比较薄

  弱的环节,需要给予重视,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正是笔者作此研究的主要原因。

论文在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两组对立的理论,第一组是统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第二组是客观论和主观论的对立。

前者反映了合同法律适用中对合同整体性和复杂性的不同认识;后者则反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经济的矛盾。

当今社会合同的分割论

  是主流,而客观论和主观论则需要有机的结合适用。

  在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律适用的四个原则,包括客观标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特征履行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通过对各项原则的起源、应用及社会评价,说明各原则的现

  实意义,并为分析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理论依据。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理论和实务效果的分析,为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当事人利益,找出我国在新形势下应采取的改进

  措施。

  笔者的研究不脱离理论,但更注重对法律的理解,因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不同于法学评论之处在于,对现有法律的理解比批评法律缺点更重要,不希望把对法律的批评写入法律条文

  之中,法律本来就是正义和利益的调合产物。

  在理论部分,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我国以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理论上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实际处理都是以特征履行原则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更适合

  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

  针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论文中主要作了以下分析:

我国暂时还不宜加入1985年海牙公约。

原因在于:

1985年海牙公约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以卖方地法为首选,对于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是很不利的;因为我国

  要大量进口国外设备等,这样做会减少我国法律的适用机会,对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不利;比较1980年罗马公约,说明国际社会也不完全赞同海牙公约的规定,而我国以特

  征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应继续适用。

  合同是否成立应适用合同成立的准据法来确定,并且法院地的强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

原因在于:

第一,依照《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争议应适用涉外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解决,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发生争议,应以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第二,许多学者的著作也同意这种观点,依据来自国外学者的理论,即合同成立与否,应以假设合同已经成立时依据合同准据法确定;第三,因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那么合同成立本来就应该满足合同准据法的要件;第四,缔约地法的观点有缺点,因现代社会缔约地具有偶然性,并且异地签约时合同的缔结地难于确定。

第五,至于合同的有效性,即使成立的

  合同也不能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这是各国的通例。

  而对于在双方履行中对合同成立的评价,必要时,应适用分割理论确定合同成立适用的法律,因为双方的履行本来就是对合同成立的认同,不能以争议发生后,利用否定合同成立

  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我国应承认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

其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从历史上看,杜摩兰在提出意思自治原则时,就认为法院应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向;第二,商人并非法律专家,其同意某种法律选择可能因种种原因未能明确表示,不能因此否定当事人的选择;第三,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默示的法律选择,第四,批评者认为默示的法律选择有时可能是法官替当事人作出的,其目的是适用法院地法。

其实,这种批评不能阻止外国法官这种作法;但不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也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如果能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中国法律,我

  国法院也可以多一个确立本国法适用于合同的机会。

  管辖权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法院审判中,一旦管辖权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最多的就是法院地法,还不必说程序法和冲突规范的强制适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合同管辖权的选择比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更为重要。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最重要的是通过起诉确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甚至没有诉因时,也可采用“被动宣示”,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没有责任。

我国没有这种规定,应考虑增加而允许当事人起诉。

另外,为尽量避免争夺管

  辖权和方便执行,应支持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

  为公平解决因争夺管辖权引起的争议,各国还是会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情形,我国也是如此。

但在实质意义上,适用外国法难于保证适用的准确性,因为法官受本国法律教育,适用外国法缺少权威性。

当事人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评价其间的争议,最好选择该国的法院或涉外

  仲裁机关。

  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发展会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带来许多新问题,但研究所限,没能加

  以分析,只有待日后再做了。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默示法律选择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律实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解决

  方法是否能够成立,有待于专家的进一步论证,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

  Abstract

  Applicationoflawtointernationalcontractreferstothelawsthatsolvetheproblemsoccurinthesigningandperformingofthecontract.Itinvolvesalltheissuesrelatedtoapplicationoflaw,includingcapacitytosigncontractsoftheparties,thewaytosigncontract,thevalidityofacontract,thetimeandaddressofsigningcontractandtheparties?

rightsandobligations,theexplanationofcontract,consequenceofbreakacontract.suchadefinitionisinkeepingwiththeexplanationmadebythesupremepeople?

scourtofcontractualdispute.Inthispaperthe

  author?

sresearchworkiscarriedoutinsidethementioned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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