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职责分工手册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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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职责分工手册0

 

市区市容环境整治区域任务

分工手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

市区市容环境整治区域任务分工手册

为明确分工、卡死责任,推动市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字[20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出入市口、环城路和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城市管理围的通知》(办字[2011]67号)有关容,现就市区市容环境整治区域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1.环境卫生整治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不含龙岗大街)、城市支路、小街巷、环城道路(东环路郭守敬大道至牛尾河段、郭守敬大道滨江路至东环路段、南环路滨江路至三阳中学教学楼西墙段道路及两侧100米围),以及市管街道沿线交由该局管理的广场、游园、河道的环境卫生整治。

其中河道方面,负责已治理河段16.1公里的河道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具体河段为:

小黄河胜利路至开元北路河段、围寨河守敬南路至平安路河段、牛尾河学院东围墙至襄都路河段、茶棚沟钢铁北路至小黄河交汇处河段。

并负责市区所有街道建筑垃圾处置,督促施工工地做好出入口环境卫生整治;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辖区城中村、城边村、没有物业的居民生活区、城乡结合部、市场(街),以及区管街道沿线游园、广场、河道的环境卫生整治;

其中河道方面,桥西区负责小黄大郭河段的文苑路至胜利路河段沿河两侧卫生;小黄河元街岸早夜市的管理、收费及卫生工作;牛尾河的园林小区方沟至京广铁路河段沿河两侧卫生;茶棚沟钢铁北路至滨江北路河段沿河两侧卫生。

桥东区负责小黄河邢州路桥至牛尾河交叉口、牛尾河京广铁路至学院、牛尾河的襄都路以东辖区、围寨河的平安路至牛尾河等河段的沿河两侧卫生。

市建设局城区防汛办负责市区未治理河段小黄大郭河段的文苑路至胜利路、小黄河开元路至牛尾河、牛尾河园林小区方沟至学院、牛尾河襄都路以东、围寨河平安路至牛尾河等河段河道的卫生整治;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所有环境卫生整治。

2.占路市场整治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市管街道的占路市场整治,并统筹、协调、督促四区一县建设管理便民菜市场;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店外经营、店外洗车等违章商户或门店的营业执照,负责为便民菜市场建设提供有关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故意扰乱正常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辖区区管街道、出入市口的占路市场整治,以及便民菜市场建设和管理;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所有占路市场整治及便民菜市场建设和管理。

3.不雅建筑及广告牌匾整治方面

市征收办负责制定市区不雅建筑拆除计划;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管街道沿街没有列入拆迁计划的不雅建筑进行美化包装,负责市管街道的广告牌匾整治和小广告治理;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拆除辖区列入拆迁围的不雅建筑,负责辖区区管街道和出入市口的广告牌匾整治及小广告治理;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所有不雅建筑的拆除、美化包装,以及广告牌匾整治和小广告治理。

4.拆后现场整治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管街道沿街的拆后绿化、通透栏杆设置和文化墙设置;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辖区区管街道沿街的拆后绿化、通透栏杆设置和文化墙设置;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所有拆后现场的整治。

5.市政设施整治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所有已移交的街道、环城路的路灯整修、补装,负责市管街道路面、便道、路沿石、雨污井具等市政设施的整修;

交通局负责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的道路整修;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辖区区管街道路面、便道、路沿石、雨污井具等市政设施的整修;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路灯、路面、便道、路沿石、雨污井具等市政设施的整修。

另外,市区在建道路、路灯等市政工程,以及已建成但尚未移交管理单位的道路、路灯等市政工程,均由原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整修。

6.施工工地治理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所有街道沿街施工工地(外围)围挡设置、过渡路及防污地排设置、车辆密闭化运输的治理;

市建设局负责所有施工工地(部)安全施工治理;

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施工工地的治理;

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施工工地外围治理,并配合市建设局做好施工工地部安全施工治理。

7.噪声污染整治方面

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做好市区噪音污染整治。

8.交通综合整治方面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管街道便道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建设,以及便道上车辆乱停乱放的处罚整治;

市交警支队负责交通标线、标志的设置,以及道路上车辆的违章行使、乱停乱放,负责对载重货车进行限时管理,并禁止散装货物车辆、未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市区。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出入市口、环城路和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城市管理围的通知

政字〔2010〕2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管理全覆盖和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的围和职责

(一)根据城市建设的现状,明确城市管理围。

市区环城路(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和郭守敬大道)围合以(向外延伸100米围)以及城市主要出市口道路向外延伸2公里的管理区域为城市管理的围(详见附件1),其围之外均由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二)根据城市管理的容和要素,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1.城市管理围所有街道的路灯照明、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工地管理(外围)、架空线缆整治等工作。

统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2.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理、垃圾转运站管理、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的收取等容。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围除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城乡结合部和市场以及市场街之外所有环境卫生的管理;由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辖区围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城乡结合部和市场以及市场街环境卫生的管理;凡有交叉的部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区县政府共同确定管理界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3.城管监察、园林绿化和市政维护工作,主要包括违章占道、乱贴乱画、门头牌匾、户外广告、城市家具、公共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等,绿化种植、街道绿化、广场游园、街头绿地、大型公园管理和绿化养护等,城市道路、桥梁、便道、井盖和地下排水等方面的容。

城管监察、园林绿化和市政维护三个方面的工作,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分为市管街道和区县管街道,市管街道(详见附件2)围从墙根至墙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

市管街道与区县管街道交叉的部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区县政府共同确定管理界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管以外的其它街道(全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桥东区、桥西区和县负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4.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整治工作,主要包括街道两侧和公园、城市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等重要节点周边可视围的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要素的综合整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市管街道整治工作。

桥西区、桥东区和县负责区县管街道、单位和社区的整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5.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此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红线50米以(不含道路两侧城中村、城边村)及50米以延伸围的建筑的查处;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和县为辖区防止、制止、查处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围以外的包括城中村、城边村、生活区、工业区、厂区等区域建筑的执法检查工作。

建筑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区围用地和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邢办字〔2009〕35号)执行。

6.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和市场街道(详见附件3)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场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收费等容。

由桥西区、桥东区和县按照辖区围负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7.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和地下管网、各类井盖等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管理。

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进行监督考核。

8.独立单位的管理工作,由各独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容的管理;要全力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门前三包”有关规定,属地政府负责督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考核。

9.边缘地带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生活区和城乡结合部等边缘地带的管理。

由桥西区、桥东区和县负责管理,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和区县的统一部署和任务安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考核。

10.开发区为封闭式管理,负责辖区围所有城市容和要素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和考核。

11.七里河区域的管理工作,由七里河管委会负责管理。

12.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形势的变化和城市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城市管理体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此项工作。

二、按照“权责统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一)坚持市级主导,强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的牵总职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有权对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和县及相关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和考核。

所有城市管理容和要素统一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将市建设局管理的市小黄河围寨河管理处和市新世纪广场管理处,成建制划转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环城公路和出市口路(2公里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管理,并监督考核;将桥西区演庄管理的紫金公园,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其它分散在各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事项也一并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二)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区县具体管理职责。

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县是城市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城市管理职能下放问题,统筹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机构或在建设管理部门加挂牌子,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加挂牌子,并充实加强城市管理力量。

居委会(社区)要统一增配城市管理员,初步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三)坚持责权利对等统一,合理调整管理审批收费和监察的权限。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市管全局,区管具体”的原则,科学调整市和区县在城市管理中的权限,形成城市管理的良性循环。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桥西区、桥东区和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四)坚持集约化管理,进一步规城市管理资金使用。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城市管理的围和职责,按照“保障、节约、可持续”原则,重新核定城市管理的有关费用,并建立经费增长机制。

按照集约化管理的原则,理顺资金管理机制,规拨付程序。

凡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各管理主体的任务量和工作质量统一核拨至相关单位,提高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坚持高效衔接,规新建基础设施移交。

市区所有新建基础设施交工验收后,由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移交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备案,同时抄报市财政局核增相关单位费用。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

(六)坚持源头管理,实现城市管理工作前移。

要加强城市管理容和要素的源头控制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主动性。

特别是要注重用规划手段对城市管理容和要素进行控制管理,凡能够通过规划控制的城市管理要素都要在规划阶段进行控制,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奠定基础。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将源头管理和规划控制的事项进行梳理,商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流程,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多措并举,确保城管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和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城市管理目标、对象、围、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市民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城市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制订城市精细化管理系列标准。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包括城管监察、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市场管理、架空线缆、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等容的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标准和实施细则,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和通信等由各产权责任单位,分别制定行业精细化管理标准和细则,形成城市精细化管理系列标准。

要将管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可查询、可评价、可追溯,有依据、有记录、有考核的管理体系。

(四)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快速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数字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公务外网平台,整合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公安等城市管理资源,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探索市场化运作城管作业的办法。

按照“放开搞活和管干分离”的原则,探索试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等方面的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机制,将作业养护管理逐步推向市场,提升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水平。

(六)强化监督考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牵总职责,加强对相关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的监督考核,建立完善层级管理、社会联动、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健全城市管理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标准,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二○一○年二月七日

附件1:

城市主要出市口道路

1.钢铁路北出市口

2.新华路南出市口

3.中兴大街西出市口

4.郭守敬大道东出市口

5.107国道北出市口

6.邢峰线西南出市口

附件2:

市管街道

1.郭守敬大道(滨江路-东环路)

2.泉北大街(滨江路—东环路)

3.泉南大街(滨江路—襄都路)

4.团结大街(滨江路—襄都路)

5.中华大街(滨江路—小黄河)

6.八一大街(滨江路—守敬路)

7.中兴大街(滨江路—襄都路)

8.建设大街(太行路—守敬路)

9.新兴大街(滨江路—襄都路)

10.龙泉大街(新华路—邢州路)

11.南环路(滨江路—东环路)

12.滨江路(郭守敬大道—南环路)

13.钢铁路(郭守敬大道—南环路)

14.冶金路(郭守敬大道—新兴大街)

15.守敬路(泉南大街—新兴大街)

16.公园东街(郭守敬大道—团结大街)

17.兴达路(郭守敬大道—团结大街)

18.新华路(团结大街—南环路)

19.路(泉南大街—新兴大街)

20.邢州路(郭守敬大道—百泉大道)

21.襄都路(北外环—百泉大道)

22.东环路(郭守敬大道—南环路)

23.大通街(站前街—新华路)

24.府前南街(清风广场—中兴大街)

25.新西街(车站路—新华路)

26.红星街(新华路—邢州路)

27.人民大街(北关街—襄都路)

28.车站路(团结大街地道桥—丰仓街)

29.东、西门里街(新华路—邢州路)

30.火车站广场周围(车站北街、车站南街、站前街和转运街等周围区域)

31.新世纪广场及广场周围

32.小黄河、围寨河和牛尾河以及河道周围

附件3:

市场街道

1.拥军街市场(守敬路—五四街)

2.育英街市场(育英街滨苑小区东20米—小黄河桥)

3.公园东街南段市场(团结大街—中华大街)

4.育才北路市场(八一大街—中兴大街)

5.育才南路市场(中兴大街—新兴大街)

6.五四街市场(团结大街—中华大街)

7.五中街市场(文体街—冶金路)

8.文体街市场(中兴大街—建设大街)

9.泉西路市场(冶金路—钢铁路)

10.胜利路市场(八一大街—中兴大街)

11.达活泉斜街市场(公园东街—团结大街)

12.丰仓街市场(新华路—塔林街)

13.羊市街市场(新华路—南羊市道)

14.东卫生街市场(邢州路—平安路)

15.东崇礼街市场(路—府前南街)

16.东大街市场(邢州路—西大街)

办字〔2011〕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出入口、环城路和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城市管理围的通知

桥西区、桥东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出入口、环城路和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城市管理围,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全覆盖、无缝隙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出入口管理围和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边沟到边沟,无边沟到路肩”的原则负责所有市区出入口的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属地政府负责所有市区出入口边沟或路肩以外的所有城市容和要素管理工作。

二、环城路管理围和职责分工

市区环城路为东环路、郭守敬大道、滨江路、南环路。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环城路的路灯照明工作。

其中,东环路郭守敬大道至牛尾河段、郭守敬大道滨江路至东环路段、滨江路郭守敬大道至南环路段、南环路滨江路至三阳中学教学楼西墙段道路及两侧100米围(含道路两侧100米围的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不含市区出入口)的所有城市容和要素管理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以外区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的产权单位,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

三、开发区和七里河新区管理围

开发区、七里河新区为封闭式管理,两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围所有城市容和要素的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和考核。

开发区管理围:

襄都路以东(不含襄都路),南环路以北(含南环路,南环路向西延伸至三阳中学教学楼西墙),东环路以西(含东环路,东环路向北延伸至牛尾河),东关街以南(含东关街,襄都路至东环路段)的围合围。

七里河新区管理围:

七里河河道(东环路至邢左公路)、河道滩地、南北观光道(东环路至邢左公路)、百泉大道(东环路至西环路)和跨七里河、百泉大道所有桥梁亮化、道路标识、建筑垃圾和周边地标设置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城管执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就管养经费调整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重新分配经费。

其他城市管理的职责和分工,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字〔2010〕2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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