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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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2011年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治理好矿井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五大自然灾害及运输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圆满完成2011年各项方针目标,并能在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效控制局面,排除影响,减少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矿生产实际,特编制《2004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如下,望有关单位接到本计划后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总指挥:

*****

副总指挥:

*****

*****

成员:

*****

二、处理事故中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1.矿长:

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矿长未到时,矿值班长全权代理。

2.矿总工程师:

是矿长处理灾害、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

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发生灾害事故时总工程师有权从矿属各单位调集物资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3.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在不妨碍矿长有效工作的原则下,参加抢险事故的指挥工作,并根据需要代表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采取措施从集团公司所属各矿调度人员、设备和器材。

4.各有关副矿长:

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和处理事故中所必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所用人员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5.矿副总工程师:

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6.矿山救护队队长:

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

如果与外单位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指挥部,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7.安全副矿长:

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8.通风科科长:

按照矿长命令调整通风系统,改变通风方式,改变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9.技术室主任: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灾害事故处理。

10.机电室主任:

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式,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1.安检科科长:

接到事故通知后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负责灾害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12.矿值班调度员:

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其它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正副值班长、矿调度主任、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矿山救护队,并按照本计划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表》(见附表一)及时按顺序通知相关人员到矿调度室报到待命,及时向下传达矿长命令,随时调度协调井下抢险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13.安全调度台考勤人员、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

配合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指挥部。

14.井口检身工:

严格进行井口检身,对未持经指定的副矿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严禁其入井。

15.有关的区、队、班组长(包括外包队伍):

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的人数,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带领他们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涉及范围及经济损失,并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补救措施和控制情况;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6.地测队队长:

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打钻工作。

17.监测队队长:

负责井下通讯和井下监测工作。

保证井下现场有完好畅通的电话。

18.通风队和防尘队队长:

防尘队队长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通风队队长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完成与通风有关的其它任务。

19.运输工区区长、排矸工区区长、小车队队长:

负责将遇险人员从排矸井及时运送到井上指定地点;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20.物资供应中心的负责人:

根据矿长命令,及时准备好需要的抢救器材,并保证其及时到位和正常运转,杜绝随意挪用。

21.医院院长:

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必要时可向集团公司医院求援。

22.矿办公室主任:

保证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的妥善处理。

23.保卫科科长:

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进入矿工业区,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并根据矿长命令组织若干民兵配合完成有关救灾任务。

24.通信站站长:

接到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要确保调度指挥中心和话务台具有强插电话功能,保证井上通信线路畅通无阻,保证调度室和医院、35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白沙35KV变电站、1#、2#主扇的直通电话畅通无阻。

25.救护队:

在处理事故时应本着有利于控制事故,不使事故扩大;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又不致威胁其它地点工作人员的安全;有利于为接近事故地点创造条件;有利于控制稀释瓦斯,不致达到瓦斯积聚和爆炸事故的危险浓度,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等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6.政工部门:

负责事故发生后协助矿长积极有效地处理事故,稳定职工情绪,发动职工战胜灾害,确保安定团结和灾害事故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7.工会组织:

负责灾害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28.企业管理部:

协助矿长抢险救灾,负责做好对抢险救灾工作的考核工作。

29.计划财务部:

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材料、设备、人工费用的统计上报及保险索赔工作。

30.通信站:

保证各单位通信系统可靠、灵敏,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准确及时向有关人员和单位传达信息,电话要随指挥基地变更而移动。

三、报警器及其使用

***矿在调度楼上安设报警器,用于矿井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来不及电话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时,所采取的召集人员措施。

为明确使用,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1、报警器由矿调度室负责管理使用;

2、当矿山发生瓦斯爆炸、重大火灾、水灾及其它重大突发性生产事故而来不及电话通知各单位时使用报警器;

3、当矿井发生上述灾害及事故时,报当日值班长和调度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拉响报警器。

4、接到通知或听到报警声音后,指挥部成员和抢险队伍必须立即到指挥部;各单位正职或负责人到场后,必须尽快组织本单位所到职工在调度楼前有秩序接受救灾任务。

第二章灾害预防及处理

一、瓦斯灾害的预防及处理

(一)瓦斯爆炸预防措施

瓦斯爆炸是煤矿极其严重的灾害之一,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井下设施严重摧毁、生产中断,而且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矿为高瓦斯矿井,预防瓦斯爆炸成为全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其预防措施如下:

1、矿井总体预防措施:

(1)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矿井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建立抽放系统,在坚持边抽边掘、边抽边采的同时,努力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

(3)监测队在各生产区域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某一区域发现事故预兆时,可迅速通知矿调度室和其它区域。

(4)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转必须稳定、可靠,杜绝无计划停风,回风井筒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排矸工区、白沙工区要保证回风井筒防爆盖的完好、安全可靠,反风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通风部门必须保证井下通风设施完好,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作业地点配足风量。

严禁在无风、微风和风量配备不足的情况下作业。

(6)防尘队对各种通风构筑物和设施要加强管理。

通风设施安设位置必须合理、质量符合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风流短路和漏风。

(7)防尘队要将采空区、报废井巷和盲巷及时封闭,同时要密切监督和控制小煤窑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破坏。

通风系统一旦破坏,通风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小煤窑事故波及我矿,使矿井通风系统破坏造成瓦斯积聚。

(8)施工地点因局扇无计划停风而发生瓦斯积聚时,通风人员和矿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开写事故追查单,送安检科追查处理。

瓦斯排放管理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具体规定。

排放积聚瓦斯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9)施工单位需要停风时,必须有停风报告,严禁随意停止局扇运转,断开风筒或甩掉风电闭锁装置。

(10)通风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井下各地点的通风状况和瓦斯浓度,作好记录,不得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施工地点作业。

(11)技术室在巷道设计和采掘生产衔接安排时要充分考虑通风要求,井下力求实现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否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2)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队组要对巷道贯通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13)监测队负责各地点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探头准确可靠,并按规定及时校对。

机电室要保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正常使用,确保在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切断所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4)井下供电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绝缘用具齐全、图纸资料齐全。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扇风电闭锁装置等。

此项工作由机电室负责监督检查。

(15)对有架空线的巷道,机电室负责定期测定井下杂散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技术室负责运输的人员要经常检查轨道绝缘,使其完好情况、安设数量和位置等符合规定。

(16)井下电器严禁带电检修,搬运。

(17)能在运行中引起静电的物料及非阻燃性材料(如电缆、风筒等)严禁下井。

(18)井下各单位必须保证自己使用的照明灯、信号灯、材料、仪表、设备等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入井前,机电室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入井后,不准随意拆开、敲打和撞击。

(19)严格执行井下防灭火的有关规定和烧焊管理制度。

井下皮带机头、移变、煤仓上口、转载点处和油脂存放地点要设置沙箱、灭火器、防火锹等灭火器材。

(20)各采掘队组开关架上设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采掘机组必须保证有完好的内外喷雾,并正常使用,否则不得生产,并随机携带2个灭火器。

采掘机组严禁割铁器、割底、割矸。

(21)运输工区、运行工区、排矸工区、白沙工区要保证井口房、扇风机房、地面瓦斯泵站周围20m范围内无明火。

(22)安检科必须进行井口检身,下井人员不得携带烟草、火种等易燃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23)供应部门要保证采、掘工作面都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要按规定消毁,严禁在井下使用。

(24)放炮作业中的打眼、装药、封泥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封泥,禁止放明炮、糊炮。

(25)井下放炮工必须持证上岗,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6)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27)采掘工作面过小窑、老空区、地质构造区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综采工作面预防措施:

根据采掘衔接计划,***矿2004年将有2303下、2307、3304、3308、4302和4303六个放顶煤工作面先后组织生产。

2303下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

其余所有工作面均采用U+L型通风方式。

综采工作面预防措施如下:

(1)综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按生产情况及瓦斯涌出量配足风量,严禁在微风、无风及风量不足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通风队必须给综采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如遇地质构造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配备专职随机瓦检员。

(3)监测系统必须安全、灵敏、可靠,并与工作面及回风巷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实现瓦斯电闭锁。

监测队必须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校验。

(4)所有管理地点(包括进风巷、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生产。

(5)所有综采工作面都必须采取抽放措施,其抽放管路的安装、管理及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上隅角瓦斯除采用尾巷处理外,可采用在工作面悬挂挡风帘,迫使风流流经上隅角以稀释上隅角瓦斯。

必要时采用老塘埋管法抽排上隅角瓦斯。

所有风机和抽排管路的安装及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综采队或其它作业队组在工作面及回风巷作业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对于锚杆支护巷道,在采面巷道进入老塘前必须卸掉锚杆(索)的螺母、托板和托梁。

(8)综采工作面从1#支架开始每隔10个架放置一个灭火器。

同时灭火器必须保证完好。

(9)尾巷的管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几条:

(a)开工前地测队应将尾巷横川在回风巷的位置书面通知施工队、技术室和通风科、通风队。

(b)在U+L通风系统中,如尾巷横川与回风巷贯通,在该横川进入老塘之前,打开横川挡风墙的同时,施工队组必须在横川口打木垛。

同时所有尾巷的综采工作面,施工队组必须制定、采取措施确保回风巷至尾巷巷道畅通。

(c)在回采工作面布置尾巷时,应当布置在直接顶板下,并平行于回采面回风巷,贯穿整个工作面长度并不得留有盲巷。

(d)尾巷内禁止采用金属支架和可燃性材料支护,除瓦斯抽放管线外,严禁各种管线和轨道进入尾巷,瓦斯抽放管路在进入尾巷前要加绝缘段,绝缘段以里的瓦斯管路或其他导电体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e)尾巷出口内侧必须设有栅栏,悬挂记录牌,揭示警标,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

(f)尾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达到2.5%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尾巷风速低于0.5m/s,采取外部送风稀释,局扇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且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g)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连通尾巷的所有横川必须进行封闭。

(h)加强尾巷的维护工作,保证开采过程中畅通无阻。

如果冒顶、积水,技术室必须立即组织队伍处理。

瓦斯浓度1.5%以下时,才能进行尾巷维护工作,维护工作必须使用铜质工具,并配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i)尾巷口栅栏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三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

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回采工作面工作,并汇报通风调度。

(k)尾巷除正常巡回检查外,如尾巷风量、瓦斯异常,通风队必须派两人对尾巷口至尾巷尽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风流瓦斯、巷道积水、支护和风筒等情况。

检查人员要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两人一前一后,相距3—5m,边检查边前进。

当瓦斯浓度达到3%或氧气浓度低于17%以及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停止前进。

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瓦斯记录本,并汇报通风调度。

如发现尾巷失修,通风队应及时通知技术室。

(l)所有进入尾巷的人员,都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m)回采工作面进行尾巷横川的扒、堵工作时,扒、堵口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用局扇送风冲淡扒堵口的瓦斯浓度的通风措施,扒、堵工作应使用铜质工具。

(n)尾巷出口内15m处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当尾巷内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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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掘工作面预防措施:

2004年***矿将有3217、3212付、3218、3221、3219、4214正、4214付、4213、4218、4217、4218付、2230正、2230付、2229、2231、2232、2232付等综掘面进行施工,综掘工作面预防措施如下:

(1)综掘工作面应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严禁串联通风,必须加隔暴水袋。

(2)综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大于0.25m/s。

(3)每个综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4)综掘工作面风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严禁发生无计划停风。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必须根据“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中《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综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8)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

(9)通风队应加强对卸压风筒的管理,施工队未经通风部门许可严禁改变卸压风筒调节口大小。

4、炮掘工作面预防措施:

根据衔接计划,2004年***矿将有4102、4103、4104、5101、5102、5103、5104、2104及准备巷道开口等炮掘工作面进行掘进。

(1)炮掘工作面应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否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炮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3)每个炮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4)炮掘工作面风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保证工作面配备足够的风量。

(5)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严禁发生无计划停风。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恢复通风工作按综掘工作面预防措施中第6条执行。

(7)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8)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9)放炮前必须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的独头巷内所有电源。

(10)炮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5、其它作业地点预防措施:

其它作业地点作业时,严格执行矿井总体预防措施和有关规定。

6、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遇险人员的避灾方法:

(1)事故发生后,遇险人员不要惊慌,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发生事故的地点和自己所处的位置。

(2)当遇险人员位于事故地点的上风侧时,应迎着风流撤退,位于下风侧时,可迅速使用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快由捷径进入新鲜风流中。

(3)如果在撤退过程中遇有冲击波及火焰袭来时,应背向冲击波俯卧在底板或水沟内,头要尽量低些。

爆炸波过后,沿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

(4)若巷道破坏严重,又不知撤退路线中是否安全,就应选择顶板坚固,无有害气体,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耐心等待营救。

并尽量利用风筒、木板、工作服等材料搭筑风障,阻止和减少有害气体的进入。

同时要时刻注意附近情况的变化,发现有危险时,应立即转移。

(5)躲在避难硐室或躲避所内的人员,应倒卧休息,并关闭矿灯,只留一盏矿灯,挂在硐室口,灯头向外,以示有人,或有可能,应派出两名有经验而又熟悉线路的老工人进行侦察,并在沿途作上信号标志,以便救护队寻找。

经侦察人员确认后,在场的领导应迅速组织大家沿安全路线撤离。

(6)避灾中,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主动照顾好受伤的人员,换人随时敲打铁轨或铁管,发出呼救信号,并尽量寻找电话,以便及早同灾区外或地面取得联系。

7、预防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中毒措施

(1)发现有烟雾或异味,应迅速而正确的戴好自救器。

(2)处于上风侧人员迎风撤退,下风侧人员迅速进入安全地带。

(3)实在无法撤离时,应在附近硐室内躲避,并采取措施隔断风流,等待营救。

(4)对中毒人员应迅速送到新鲜空气巷道内。

(二)、发生瓦斯爆炸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1、迅速将实情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按有关程序组织抢险,执行并实施灾害处理分区行动计划。

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应迅速切断区域内的一切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3、积极组织安全撤退,其一般原则为:

(1)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作业区域的避灾路线,在本班班组长和跟班干部(班组长和跟班干部不在时,由有经验的老工人代理)的组织带领下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

(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会熟练使用自救器,发生事故后可佩戴自救器,迅速撤到新鲜风流中直至地面。

(3)遇到无法撤退(因退路堵塞或有害气体含量大)受阻的情况时,应迅速进入预筑或临时构筑的避灾地点等候营救。

(4)救护队的行动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电话后,应在一分钟内出动,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必须首先组织侦察工作,准确探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范围,遇险人员数量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风、瓦斯等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选择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并尽量靠近灾区。

井下基地由矿山救护队指挥、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应设有通讯指挥和灾区电话,备有必要的装备和救护器材,并经常检查风流和气体变化情况。

处理事故时,进入灾区的矿山救护队人员不得少于六人,并根据事故性质的需要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

小队在窒息区工作时,救护队员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个人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

处理矿井火灾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察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否则,指挥部必须采取保证安全作业的其它措施。

救护队员除佩戴氧气呼吸器外,必须携带一定数量的自救器,如有遇险人员则应沿回风侧线路进入灾区,发现遇险人员后,要首先将其抢救脱险,再发给自救器并带出危险区域。

如无遇险人员可从进风路线进入灾区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5)在证实确无二次事故可能时,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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