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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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税收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二)重大财务支出

1、新增资产。

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车辆的配备;

单价在22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

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

2、大额资金支付。

指单项50万元以上非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

四、项目建设类

(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

1、职能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部门或条线,多处室或多个分局之间的职能调整问题。

2、范围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管辖区域或范围,管户的重大调整问题。

3、业务流程调整。

指涉及税收业务流程的重大调整问题。

4、发票管理改革。

指涉及发票管理管理方式、发票种类调整等重大问题。

5、税收管理方式调整。

指委托代征、综合治税、社会化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

1、信息化建设计划。

指编制本机关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及预算。

2、信息化项目预算。

指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基建项目

1、基本建设。

指涉及土地、建设项目规划的大宗基建项目。

2、装潢装饰修缮。

指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装潢、装饰、修缮、维护等建设项目。

五、税收法制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

1、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指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税收政策性解读。

2、规范性批复。

指各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二)税务重大案件审理

1、督办案件。

指省局、市政府、市人大等上级部门督办,审理委员会对定性、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指税务行政处罚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或处罚倍数达三倍以上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移送案件。

指达到移送标准,拟移送司法机关的重大案件。

4、侵权案件。

指审理委员会认为案情重大,可能涉及侵犯纳税人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税收执法督察决定

1、取消税收优惠。

指拟作出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30万元以上,且对具体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执法督察决定。

2、取消执法资格。

指税务干部存在虚收空转税款、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等违规行为,拟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的执法督察决定。

六、其他决策类

1、制定应急预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突发事件、安全事件、紧急事件等制定应急预案。

2、重大信访案件。

指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信访问题,或群体访、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等信访事件的处理处置。

3、其他重大决策。

指有重大影响,需经各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风险评估指标

一、发展规划类

(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1、合法性风险

(1)依法依规。

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级规定。

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上级部门要求,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与上级部门相同发展规划有冲突。

2、社会稳定性风险

(3)群众意愿。

发展规划是否顺应本单位、本部门大多数人的意愿,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4)纳税人权益。

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发展规划,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

3、执法性风险

(5)执法事项。

涉及依法行政工作中执法事项的规划,执法主体、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廉政性风险

(6)权力监督。

涉及行政权力方面的规划,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

1、合法性风险

(1)依法编制。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文件规定,编制本级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依法设置,是否按照本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设置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

2、执法性风险

(3)执法主体资格。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在实施后,涉及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3、社会稳定性风险

(4)资源配置。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影响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办税成本。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的负担。

(6)越权扩编。

是否越权设置机构、扩编、超职数配备。

(1)依法公开。

是否公布选拔方式、职位职数、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2)民主测评。

是否进行民主测评程序。

(3)组织考察。

是否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4)集体审议。

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任前公示。

是否对拟选拔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6)执法资格。

涉及的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7)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反响,产生不良后果。

(8)廉政监督。

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

(2)社会影响。

3、执法性风险(无)

(3)廉政监督。

1、合法性风险指标

(1)程序合法。

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2)内容合法。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

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计划。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依托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2、执法性风险(无)

(3)社会影响。

年度财务预算总量及增幅,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扩大支出规模。

是否擅自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6)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合法性风险指标

(1)支出事项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施行主体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施行主体是否合法。

(3)决策程序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4)社会影响。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廉政监督。

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7)预算资金收入管理。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隐瞒、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计划、用途;

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或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等。

(8)银行账户管理。

未经报批开设银行账户;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开立账户存储;

挪用或贪污存储的公款;

用单位银行存款进行投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9)大额资金支出。

大额资金使用未经过集体研究或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集体研究;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改变大额资金使用的性质和用途。

(10)公务经费支出。

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务活动支出报批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

谋取私利,导致多报、虚报等现象。

(10)手续费支出。

不按规定审核或虚支代扣代缴手续费;

贪污、挪用代征基金、代征(扣)代缴税收手续费等。

(11)现金存取。

大额现金支出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私借、私存、挪用、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12)凭证审核、编制。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未经规定程序签批或审核原始凭证。

(13)账簿设置、记载指标。

帐簿设置科目混乱,记载不实,造成资金流向不清,可能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等;

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

(1)依据合法。

征管改革是否按照省编办“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机构、基层行政机构及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

(2)方案合规。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3)执法主体。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4)执法程序。

征管改革涉及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资源配置。

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是否会影响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

(6)行政成本。

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是否增加征收成本,降低效率。

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是否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成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越权扩编。

越权设置机构、扩编、超职数配备。

(9)权力配置。

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纳入廉政风险风险内控机制管理。

(1)建设依据。

信息化项目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保密、技术线路等要求。

(2)主体合法。

信息项目涉及执法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执法主体、资格规定。

(3)程序合法。

信息项目的流程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制度规定。

3、社会稳定性风险

(4)社会影响。

项目是否会增加办税成本,引发纳税人投诉、社会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行政成本。

项目是否增加征收成本,降低效率

4、廉政性风险

(6)廉政监督。

(7)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3)程序合法。

3、社会稳定性风险

(1)主体合法。

制定主体是否县(含本级)以上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2)名称文号。

是否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名称,编制文号。

(3)内容设定。

是否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4)重复设定。

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对上位法和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出重复性规定。

(5)溯及既往。

除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外,是否溯及既往。

(6)施行时间。

是否明确施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文件时效。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对有效期进行规定,规定的时效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8)延续性。

是否与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进行清理公告。

(9)执法风险。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在执行中,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执法决定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10)事项设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许可、审批、认定事项。

(11)权益保护。

有无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12)税收负担。

是否影响纳税人税负,影响的幅度比例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13)行政收费。

是否有行政收费项目,如有是否有收费合法依据。

(14)纳税成本。

是否设定添置相应设备、报送资料等增加纳税负担的事项。

(15)自由裁量权。

是否设定税款征收行政自由裁量,对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是否有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规范。

(16)廉政监督。

(17)委托管理。

委托征收或委托管理事项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参考依据。

(二)税务重大案件审理

报送重大行政决策的案件是否经过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过的案件。

(2)程序合法。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3)审理结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事项和内容在执行中,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执法决定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4)行政救济。

是否会产生税务行政争议,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行政赔偿。

(5)权益保护。

(6)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7)集体审理。

是否按重大案件审理规程,进行集体审理。

(1)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是否合法。

具体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12〕68号)第十五条“核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二)纳税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核查机构提出建议,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改变原决定。

核查机构应依法追缴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是否有据可依。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空转虚收税款的”和第四章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

(3)是否就税收优惠事宜提请税政部门审核。

(4)违规执法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5)涉及到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无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是否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7)督察内审部门行使行政处理权力时,是否经过一定的程序或环节,有否有严格的分权,是否产生可存续的内、外部证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对调查报告审核结束后,对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过错性质、责任大小进行初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对涉及要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的,应先将调查报告等有关卷宗材料提交人事、监察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在过错追究处理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后5日内传递法制机构。

(8)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9)税处行政处理是否存在自由裁量,若存在,那么对自由裁量的行使是否有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规范。

行政决策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

(2)民主集中。

行政决策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3)主体合法。

决策事项、内容中涉及的执法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权限合法。

决策事项、内容中涉及的权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程序合法。

决策事项、内容中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权益保护。

是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合法权益。

是否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紧急事件、重大信访事件、个人极端事件。

(8)安全可控。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9)信息发布。

是否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

(10)廉政责任制。

是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

(11)不当授权。

是否因行政决策事项造成管理疏漏或不当授权,增加具体执行人员的廉政风险。

(12)廉政监督。

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决策后的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税收执法事项谋取私利。

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决策后的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行政管理事项谋取私利。

 

重大行政决策业务流程

1、提请发起:

承办部门按照拟定方案程序,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和说明,由经办人登入税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系统发起提请流程,填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送审表》,连同附件提交部门负责人初核。

部门负责人根据初核情况,签署初核意见,选择提交税务重大行政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退回、终止。

2、登记审核:

重大行政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提请后,进行登记,按序编制重大行政决策文书号,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核意见,选择同意或退回、终止。

如同意则进入论证评估程序。

3、论证评估:

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流程》规定的论证评估范围和形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选择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会、纳税人之家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风险指标进行论证评估,确认风险等级,填写《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选择同意或退回修改,进入听证环节。

4、听证:

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举行听证会,填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政策法规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审查。

5、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部门负责人进行任务分配,具体经办人按相关规定审查后,填写《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表》,签署审查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提请集体审议环节。

经合法性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资料后重新推送。

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流程。

6、集体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按照集体决策流程提请召开税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会议,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录入系统。

提交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

如集体审议认为决策事项需要修改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7、最终决策: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作出最终决策,签署决策意见。

8、结果公布:

承办部门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录入相关公布资料。

公布期满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9、执行后评价:

承办部门对决策实施后1个月内,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实施后群众意见和建议。

3个月内,进行抽样检查,掌握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措施,及时完善。

执行1年后,对决策事项施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查,综合评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效,填写《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评价报告表》,录入系统,提请作出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决定。

10、责任追究:

对存在《税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程序。

将追究结果载入档案。

11、资料归档:

执行后评价程序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将全部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移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序号编制档案目录,集中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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