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01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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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01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政策性调整风险:

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6材料价格风险:

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7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

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

如管理费、利润等。

2.0.8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9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11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2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5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1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2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4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5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2.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4.7.5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

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9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与《省计价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

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2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增加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9

抢工措施

10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施工降效)

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出现本《实施细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4.1.4条所列的方式计价。

4.1.6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4.1.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11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2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常规的施工方案;

8.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9.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省计价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计算。

3.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按下列原则计算:

(1)抢工措施费:

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抢工措施费的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需计算抢工措施费的,招标文件又未明确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计价。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可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施工增加费。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专业工程、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

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

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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