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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习题

国际金融法案例和阅读材料

一、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

在金本位制下,各国货币都规定有含金量,各国本位货币所含纯金之比叫做金平价,各国货币的兑换率就是按照单位货币所含纯金量计算出来的。

这种兑换率叫做法定平价。

由于外汇供求关系,外汇市场的实际汇率往往围绕法定平价而上下波动,但是汇率波动都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黄金输送点。

黄金输送点包括黄金输出点和黄金输入点,黄金输出点是由法定平价和黄金运送费用组成,这是汇价上涨的最高限度。

当超出这个限度时,商人就自己直接到国外买黄金铸造金币了。

法定平价减运输费用组成黄金的输入点,这是汇价下跌的最低限度;再跌商人就不肯卖了,而是把黄金运到这个国家铸造这个国家的金币了。

黄金输送点限制了汇价的变动,所以汇率波动的幅度不大,基本上是稳定的。

汇率的相对稳定,可以保障对外贸易与对外信贷的安全,为国际贸易和资本的流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和美国之间运送黄金的各项费用约为黄金价值的0.5-0.7%,以1英镑计算,运送黄金的各项费用约为0.03美元(按0.6%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假定美国对英国有国际收支逆差,对英镑的需求增加,英镑汇率必然上涨,如果1英镑上涨超出了4.8965(4.8665+0.03)美元时,则美国负有英镑债务的企业,就不会购买英镑外汇,而是宁愿在美国购买黄金运往英国偿还其债务,因为,采用直接运送黄金的方法偿还1英镑债务,只需要4.8965每呀,因此,引起美国黄金外流的汇率就是黄金输出点,汇率的波动不可能超出黄金输出点.反之,假定美国对英国的国际收支为顺差,英镑的供给增加,英镑的汇率必然下跌.如果1英镑跌到4.8365美元以下(4.8665-0.03),则美国持有英镑债权的企业,就不会出售英镑外汇,而宁愿在英国用英镑购买黄金运回美国,因为运送黄金的方法收回1英镑债权,可得到4.8365美元.引起黄金流入的汇率就是黄金输入点,因此,汇率的波动不可能低于黄金输入点。

二、国际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表

(一)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BalanceofPayments)是国际金融学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含义。

狭义的国际收支的概念是建立在现金基础(cashBasic)上的,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经济、文化等各种对外交往而发生的,必须立即结清的外汇的收入与支出。

由于这一概念仅包含已实现外汇收支的交易,因此称为狭义的国际收支概念。

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是指一国或地区居民与非居民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经济交易的货币价值之和,它是以交易为基础,不仅包括贸易收支和非贸易收支,而且还包括资本的输出输入,既包括已实现外汇收支的交易,也包括尚未实现外汇收支的交易。

只有建立在全部经济交易基础之上的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才能较好地完整反映当今一国对外经济总量状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所编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将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定义为:

“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的统计报表,它着重反映:

(1)一国与其它国家之间商品、劳务和收入的交易;

(2)该国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以及对其他国家债权、债务的所有变化和其它变化;(3)无偿转移支付,以及根据会计处理的需要,平衡前两项没有相互抵消的交易和变化的对应记录”。

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一概念。

要全面地准确掌握国际收支的含义,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收支是一个流量概念,它与一定的报告期相对应。

各国一般是以一年为报告期。

第二,国际收支所反映的内容是以货币记录的经济交易。

所谓经济交易是指经济价值从一个单位向另一个单位的转移,它包括四类:

(1)交换,即一交易者向另一交易者提供一宗经济价值(如实际资源、金融资产等)并从对方得到价值相等的回报;

(2)转移,即一交易者向另一交易者提供了经济价值,但是没有得到任何补偿;(3)移居,指一个人把住所从一经济体搬迁到另一经济体的行为,由此导致的对外资产、债务关系的变化均应记录在国际收支中;(4)其它交易,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推论确定交易的存在,尽管并没有发生实际流动,但也需记录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

第三,国际收支记录的经济交易必须是本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是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的。

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居民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的经济单位和自然人,在一国居住超过1年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属该国的居民,而不管该法人和自然人的注册地和国籍。

但作为例外,一个国家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出国留学和出国就医者,尽管在另一国居住一年以上,仍是本国居民,是居住国的非居民。

此外,国际性机构(如IMF等)不是某一国的居民,而是任何一国的非居民。

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国际收支是一个事后的概念。

定义中的“一定时期”一般是指过去的会计年度,显然它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记录。

(二)国际收支平衡表

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ofPaymentsStatement)是按照复式簿记原理,以某一特定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简明的表格形式总括地反映一经济体(一般指一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他经济体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

各国或地区分析的目的不同,所编制的报表格式也就不一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使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具有可比性,对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概念、准则、惯例、分类方法以及标准构成等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和说明。

1.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帐原理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复式簿记原理编制的,即每笔国际经济交易都是由两笔价值相等、方向相反的帐目表示。

根据复式记帐法的惯例,无论是对实际资源还是金融资产,借方表示该经济体资产(资源)持有量的增加,贷方表示资产(资源)持有量的减少。

因此记入借方的帐目包括:

(1)反映进口实际资源的经常项目;

(2)反映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资本与金融项目。

记入贷方的帐目包括:

(1)反映出口实际资源的经常项目;

(2)反映资产减产或负债增加的资本与金融项目。

2.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格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1948年、1950年、1961年、1977年和1993年先后五次修订其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对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过去常用的是1977年公布的第四版的格式,新版即1993年第五版现正在各国推广,为加强对比,我们将这两种版本的基本格式分列如后,分别见表1-1、表1-2。

3.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要内容

这里我们仅就国际收支平衡表第五版的有关项目进行说明。

新版《国际收支手册》列出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标准组成部分由两大项目组成:

一是经常项目(CurrentAccount);二是资本与金融项目(CapitalandFinancialAccount)。

(1)经常项目。

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根据基金组织第五版《国际收支手册》的解释:

“经常项目是指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

该项目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占据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

同第四版相比,第五版中经常项目的结构在分类和具体组成部分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1)货物(Goods)。

货物有5种类型:

一般商品、用于加工的货物、货物修理、各种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非货币黄金。

根据国际收支的一般原则,所有权的变更是决定国际货物交易的范围和记载时间的原则。

通常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变更时间是出口商停止在其项目上把出口货物作为自己的实际资产(即出口商在其帐上记为销售),并在金融项目内记上相应的一笔帐。

进口货物所有权的变更时间则是进口商在自己帐户上把进口货物作为自己的实际资产(即进口商在其帐上记为购进),并在金融项目内记上相应的一笔帐。

这一习惯做法的目的是促进编制国际收支货物项目和金融项目的一致性以及出口国和进口国编制的货物项目的一致性。

2)服务(Service)。

相对于商品的有形贸易来说,服务贸易属于无形贸易。

服务共有11种类型:

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力使用费和特许费、其它商业服务、有关个人服务及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3)收入(Income)。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两大交易:

一是职工报酬(CompensationofEmployees);二是投资收入(InvestmentIncome)。

职工报酬包括个人在非居民经济体为该经济体居民工作而得到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工资、薪水和福利,职工包括季节性工作的工人和其它短期工作(不足1年)的工人。

在大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机构工作的当地职工所得到的报酬也被视为这些机构驻地所在国的非居民向居民的支付。

投资收入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收入与支出,包括有关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所得收入与支出。

4)经常转移(CurrentTransfer)。

转移用来记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不涉及到经济价值的回报的实际资源或金融产品的所有权变更,不管这种变更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经常转移不同于资本转移,资本转移列在资本和金融项目下。

经常转移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它直接影响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影响货物和服务的消费。

经常转移分为两大类:

各级政府转移和其它部门转移,其中各级政府转移包括不同经济体政府间的国际合作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如政府间的经济援助、捐赠、战争赔偿、国际组织作为一项政策向各国政府定期提供的转移;其它部门转移包括个人之间、非政府机构之间或团体之间(或这两类组织之间)的转移项目,如侨汇、继承、捐赠、资助性汇款等。

 

表1-1国际收支平衡表(1977年第四版)

项目借方贷方

一、经常项目

1.有形贸易(Goods)

2.无形贸易(Service)

3.单方面转移(Transfers)

二、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

1.长期资本(Long-termCapital)

2.短期资本(Short-termCapital)

三、平衡项目(BalancingAccount)

1.官方储备资产(OfficialReserve)

.外汇储备(ForeignCurrencyReserve)

.黄金储备(GoldReserve)

.特别提款权(SDRs)

.储备头寸(ReservePositioninIMF)

2.错误与遗漏(ErrorsandOmissions)

 

 

 

 

 

表1-2国际收支平衡表(1993年第五版)

项目借方贷方

一、经常项目(CurrentAccount)

1.商品(Goods)

2.服务(Service)

3.收入(Income)

4.经常转移(CurrentTransfers)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CapitalandFinancialAccount)

1.1.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

2.金融项目(FinancialAccount)

直接投资(DirectInvestment)

证券投资(PortfolioInvestment)

其它投资(OtherInvestment)

储备资产(ReserveAssets)

.外汇储备(ForeignCurrencyReserve)

.黄金储备(GoldReserve)

.特别提款权(SDRs)

.储备头寸(ReservePositioninIMF)

.其它资产(OtherAssets)

三.错误与遗漏(ErrorsandOmissionsAccount)

 

(2)资本与金融项目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

根据基金组织第五版《国际收支手册》的解释:

”资本与金融项目(CapitalandFinancialAccount)是指:

(1)资本转移和收买或放弃非生产、非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与负债”。

该项目分两大部分:

即资本项目与金融项目。

1)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

资本项目反映资产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转移,它由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两部分组成。

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重要包括三种转移:

第一种,同固定资产收买或放弃(如投资赠款,以增加受援国购置固定资产的能力)相联系的或以其为条件的资本转移;第二种,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第三种,债权人不索取任何回报而取消的债务。

其中前一种采用现金转移形式,后两种采用实物转移形式。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

2)金融项目((FinancialAccount))。

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投资与借贷的增减变化,它由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它投资和储备资产等四部分构成。

直接投资(DirectInvestment)是国际上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方式,是指一国的经济组织直接在国外采用各种形式,对工矿、商业、金融等企业进行的投资和利润再投资。

通过这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拥有经营管理的发言权。

根据投资方向(即居民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和非居民在报告经济体的直接投资)记录的直接投资的资本包括:

股本资本、再投资利润和其它资本。

证券投资(PortfolioInvestment)又称间接投资,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股票所进行的投资。

证券投资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为目的,投资者对企业不享有经营管理权。

一国买入证券,就是资本输出;一国卖出证券,就是资本输入。

证券投资项下设资产和负债两个条目,这两个条目分别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

其中,股本证券包括一切表明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之后对公司型企业剩余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工具和凭证,如股票、参股或其他类似文件等。

债务证券包括三类:

一是长期债券、无抵押品的公司债券、中期债券等;二是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包括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和融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的大额定期存单等;三是派生金融工具或二级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

其它投资(OtherInvestment)是一个剩余项目,它包括所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或储备资产未包括的金融交易。

其资产与负债按工具进行分类,包括贸易信贷、贷款(包括使用基金组织的信贷和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及其它资产和负债(如各种应收款和应付款)。

储备资产(ReserveAssets)涉及的项目包括货币黄金、外汇资产、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及其它债权。

其中,货币黄金是一国货币当局作为储备而持有的黄金;外汇资产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国际收支顺差或干预外汇市场等而形成的外汇储备;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记帐单位,是按会员国份额比例无偿分配的“纸黄金”,它只能在基金组织范围内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如清偿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债务、缴纳份额、以划帐形式获取其他可兑换货币、作为本国货币汇率的基础等,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构成一国的国际储备资产;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包括储备档头寸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形成的债权头寸等。

详细内容可见本书第四章。

(3)错误与遗漏。

该项目是为了使国际收支平衡表借方和贷方平衡而人为设立的一种平衡项目。

根据复式簿记原则,借贷总额应该相等。

但是,人们在实际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定的错误与遗漏,如逃避管制的非法资金流动、各部门统计口径的差异、同一笔交易发生于借方和贷方的时间差等。

错误与遗漏项目的设立,可保证借方和贷方总额相等

三、巴西银行案

原告是巴西国家银行,被告“以色列农产品公司”是美国特拉华州一家公司的分支机构。

被告同巴西咖啡出口商人恶意串通逃避巴西外汇管制法。

根据该法,出口商应该把收取美元货款的权利交给巴西银行,然后由该银行按照官方汇率(1美元兑换90个巴西卢布)将美元兑换成巴西卢布。

但是,出口商伪造证件骗取了巴西政府当局的出口许可证,进口商将货款直接在纽约以美元支付,从而使出口商得以在自由市场上以1美元兑换220卢布的汇率将美元换成了卢布。

这种逃汇行为已触犯巴西的外汇管制法令。

由于当事人的逃汇行为,造成巴西国家银行遭受200万美元的外汇损失。

纽约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认为上诉人(巴西银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没有能够提出诉因),所以法院无法给予其救济。

法院的理由有两点:

一是法院认为原告为起诉要求实施其本国法的外国政府机构(违反该规定导致损害其政治利益),所以诉讼不在基金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并且诉讼为税收或惩罚法规所禁止。

二是法院认为会员国承担的义务是不得强制执行,而不是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个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理论分析:

该案明显涉及这样一个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如何对待其他国家的外汇管制法令的效力。

从基金的规定来看,成员国承担承认其他成员国外汇管制法令效力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拒绝承认这样的义务,否认了巴西外汇管制法令的效力。

四、巴西艾罗银行案

一私营巴西银行对20名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银行提出,根据被告的虚假申请,银行兑换了1,024,000美元的美国旅行支票,但这一行为违反了巴西外汇管制,因为巴西对公民旅行兑换的美元有限额。

因此要求废除合同,支付赔偿。

经过几个审级,最终纽约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损害赔偿的请求。

美国一些法院认为基金协定仅限于禁止执行违反会员国外汇管制法的尚未履行的合同。

五、美洲号案(Americanaccord)

案件涉及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进口方是一家秘鲁公司,出口方是一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注册的公司,交易金额为331,043美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当时秘鲁政府实行外汇管制,不允许秘鲁个人或公司私自将秘鲁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

该项交易的买卖双方协议,在进口方支付价金后,出口方应将价金的50%记入进口方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公司的帐户上,从而使进口商套汇约165,000美元。

该案后来别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上议院的勋爵指出,该案的首要问题是,根据英国布雷顿森林协定法(赋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2款b项效力的英国法),交易双方签订的文件是否是外汇合同,是否违反其他基金会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从而是不能履行的合同。

负责审理该案的英国上议院勋爵指出,在考虑一个合同时,法院应剥去合同的伪装,从而明确外汇合同的本质,即合同条文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鉴于本案中的买卖双方事实上谎报了货物的价格,从而使进口商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外汇,因此,该合同于外汇无关,为无效和非法的合同。

六、国际清算银行的历史发展

根据1930年章程,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为“促进各中央银行的合作……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办理国际财务清算”(第三条)。

但是,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杨格计划交给它的任务,以便利计划执行为目的处理其事务,作为有关政府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收受、管理和分配德国年度赔款,对有关德国赔款的支付以及与德国赔偿有关的国际清算事务提供服务参见1930年章程第四条。

国际清算银行收受了德国赔款后,再将这笔钱投资到德国,用于支持德国经济,避免德国经济陷于崩溃。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不久,根据1931年8月11日的《关于德国停止付款的议定书》、1932年6月6日的《关于德国停止付款议定书的补充协定书》,德国战争赔款得以削减、迟延支付。

1932年洛桑会议后,德国赔款问题也不了了之。

这样,国际清算银行有关处理德国赔款的业务即告结束。

国际清算银行开始转向接受各国中央银行存款、办理各中央银行间的结算、代理买卖黄金、发行债券等国际金融业务。

从那时起,国际清算银行开始成为一个欧洲国家中央银行首脑聚会、讨论现实问题的便利场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国际清算银行参加了一系列的信贷安排(比如为德国和几个东欧国家提供紧急贷款)并为某些类型的国际支付(比如邮政支付)提供了清算服务。

该行还参加了一个旨在平衡国际收支和消除资金转移引起的混乱的计划的工作。

但是,国际清算银行的这些行动并没有对平衡国际收支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没能填补金本位崩溃后产生的空白。

在三十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曾面临关闭的危机。

由于战争危险的增加,国际合作的失败,国际清算银行看起来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它的存续受到怀疑。

1944年,国际清算银行再一次面临关闭的危险。

1944年7月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关闭国际清算银行,一个原因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行将建立,二者将作为处理战后国际货币事务的主要组织,而国际清算银行则被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潜在竞争对手;另一个原因则是国际清算银行曾与纳粹德国合作,将其保存的捷克国家银行的黄金卖给了德国国家银行,违反了中立法刘丰名:

《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P18,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

但是,在二战结束后,美国又重新考虑了国际清算银行的问题,认识到国际清算银行可以履行某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不能承担但对国际货币制度有利的职能,比如实施马歇尔计划“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and Federal Reserve”《Federal Reserve Bulletin》1994.10,P904.。

因此,美国坚持保留国际清算银行,让它作为美国同欧洲国家以及欧洲国家之间进行国际清算的代理机构。

这样,布雷顿森林会议的这一决议并未执行,国际清算银行得以存续下来,继续开展其业务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为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它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即经合组织的前身)的代理人,负责欧洲支付同盟欧洲支付同盟的建立是为多边贸易与结算提供便利,因为二战结束时,欧洲国家之间存在许多贸易与外汇管制。

1958年,欧洲工业国家取消了贸易与外汇管制,实现了货币的完全兑换,欧洲支付同盟随即解散。

的工作与运行。

1954-1961年,国际清算银行还成为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贷款的受托人。

1961年,英镑发生危机,国际清算银行八个成员的中央银行法国、比利时、意大处、瑞士、瑞典、荷兰、英国以及当时的联邦德国。

在巴赛尔达成了一个君子协定——巴赛尔协定(Basel Agreement),为英国提供信贷,以支持英镑。

从这时起,国际清算银行开始成为国际间银行合作的重要场所。

1969年,国际清算银行修改了其《约章》和《章程》修改于1969年6月9日由国际清算银行作出,12月10日经瑞士政府认可。

事实上,在此之前,《章程》于1937年5月3日,1950年6月12日和1961年10月9日作过数次修改。

,进一步明确其宗旨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

接受相关协议各方的委托作为国际金融结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

(1969年《章程》第三条)

根据1969年的章程,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定资本扩充至15亿金法郎,相当于435,483,870.96克纯金。

银行资本分为面额相等的600,000股,划分为三个档次(tranches),每档200,000股。

第一档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之初已经发行,剩余的两档按章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发行,认购股份时只需缴纳股份面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到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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