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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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新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置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经省联社授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各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资金清算的管理部门。

各法人单位资金清算的管理机构为法人单位的运营业务管理部门。

各法人单位应在运营管理部门内部设置结算(清算)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机构代号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格式编制。

各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要依法合规地对辖内各机构网点间以及与辖外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管理及检查监督等。

第八条省联社、法人单位的清算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资金往来款项的清算、清算账户对账、计结息等工作;

2.加强本辖资金清算往来统一清算的管理,较好地控制风险;

3.负责管理本辖清算系统有关的清算账户的信息以及处理有关的清算账务;

4.负责与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清算、对账等工作;

5.负责本辖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6.负责向本级领导提供本辖资金清算报表以及清算业务数据,及时报告全辖资金清算的动态。

7.其他资金清算管理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机构应按省联社有关岗位设置和内控管理以及上述职责界定制定符合本辖实际的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要做到机制顺畅、岗位科学、职责清晰、制约有效和操作规范,其中记账员、复核员、授权员不得相互兼岗,必须实行单线交接。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九条各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相关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授权、强化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各法人单位以协议的方式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

参加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法人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同省联社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见附式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并预留印鉴,用于完成各法人单位之间以及法人单位与辖外其他金融机构间各项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账户名称应当与法人单位公章所标明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开户申请表(见附式2)。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省联社签订的《清算协议书》。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规定的预留印鉴。

(七)税收登记证及代码证复印件。

(八)省联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各法人单位必须根据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保证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存放的结算备付金能够满足本辖清算资金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法人单位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参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按季结息,结息日以综合业务系统规定为准。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自动计算利息后,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统一划入各法人单位的资金清算账户。

第十五条各法人单位必须加强清算资金的管理,日常管理必须做到审批严格、制约有效、手续严密和操作规范。

各法人单位第一次向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转款,或该账户的资金额度较低,不足以保证日常支付清算需要转款,须经大额支付系统将存放于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自行划转至本机构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

收款账号在《清算协议书》附件2中约定。

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额度较大需要划回时,应当通过在辖内机构开立的账户,经大额支付系统或行内汇兑自行划转至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各法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本着“依法合规、效益第一、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管理本辖清算资金,其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原则上不准透支(包括日间和日终)。

但由于全省清算业务涉及客户,一旦法人单位因清算资金不足,造成客户不能及时实现资金收付,社会影响巨大。

因此,系统内允许各清算账户透支。

一旦发生透支,省联社通过临时借款账户将透支的资金调剂给发生透支的法人单位,并对透支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同业拆借利息。

透支的法人单位应在透支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归还临时借款并补足清算资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临时借款的,自透支行为发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对透支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罚息按日累加计算。

发生透支的相关账务处理:

(一)透支借款时的账务处理(系统自动处理)

1.省联社运营管理部

借:

1211调出调剂资金—拆出XX联社资金(透支金额)

贷:

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透支金额)

2.透支法人单位

借:

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项(透支金额)

贷:

2412调入调剂资金—XX联社拆入资金(透支金额)

(二)归还借款时的账务处理(需手工记账完成)

1.省联社运营管理部

借:

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透支金额)

贷:

1211调出调剂资金—拆出XX联社资金(透支金额)

借:

232305联社存放款项—XX联社(罚息金额)

贷:

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罚息金额)

2.透支法人单位

借:

2412调入调剂资金—XX联社拆入资金(透支金额)

贷:

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透支金额)

借:

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罚息金额)

贷:

112405存放联社款项—存放省结算中心款(罚息金额)

清算机构发生日间透支,即日间某个时点发生透支,但在日终之前偿还的透支行为,按照一天计算并扣收罚息。

罚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本金不做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各法人单位在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资金清算账户发生透支(含日间透支)的,省联社除按规定收取罚息外,还要予以全省通报。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透支或单次透支额度超过1亿元以上的,将依据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省联社还将采取强制措施,停止该法人单位办理跨法人单位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章账务核对

第十八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部与各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的清算账务应按日核对、按月对账。

法人单位结算(清算)中心的清算账务与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清算账务不相符时,先以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的数据清算,待查实清楚后再行调整。

按日核对是指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及各法人单位清算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本辖当天账务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和解决。

按月对账是指每月末由省联社运营管理部寄送资金清算账户对账单,与各法人单位进行对账,法人单位收到对账单后,必须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须及时查清原因,必要时应联系省联社运营管理部解决处理。

对账完毕后,各法人单位应于每月初15日内(以邮戳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对账结果回执(回单联)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名章,邮寄回省联社运营管理部。

第十九条全省资金清算业务差错处理必须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及时、复必详尽、有错必纠、纠必彻底”的原则。

差错账务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未尽事项以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9]690号)文件废止。

附件: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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