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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屏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模拟屏系统

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1

模拟屏系统

1102001-0220/0330/0500/0750-01

模拟屏系统采购标准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X《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X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1总则

1.1引言

投标人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宜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必须具备国网机构检验合格证书。

提供的装置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动模试验、电磁兼容及型式试验。

投标人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备(2009年版)》,满足变电所无人值班的要求。

招标方在技术规范书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人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省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近三年运行业绩表。

1.1.1本规范书提出了对模拟屏系统的系统结构、技术参数、功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与本规范书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投标人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投标人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1.4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本规范书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规范书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6本规范书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7本规范书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它资料。

1.2.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如标准、规范与本规范书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现场服务。

2技术规范要求

2.1使用环境条件

2.1.1大气压力:

86~108kPa;66~108kPa

2.1.2环境温度:

(户内设备)

5~40℃。

2.1.3相对湿度:

5%~95%(最大绝对湿度28g/m3)

2.1.4耐震能力:

模拟屏应能适应频率f≤10Hz时振幅为0.3mm及f>10~150Hz时加速度为1m/s2的振动

2.1.5安装方式:

户内安装,为无专设屏蔽、无抗静电措施的房间,室内设有空调。

2.2工作条件

2.2.1电源要求

交流电源

a)交流电源电压为单相220V,允许偏差-15%~+10%;

b)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允许偏差±5%;

c)谐波含量≤5%。

直流电源

a)直流电源电压+24V、+12V,允许偏差-15%~+10%;

b)直流电源电压纹波系数小于5%。

2.2.2接地与隔离要求

模拟屏系统不设置单独的接地网,接地线与变电站主接地网连接。

系统的计算机设备或主控设备的机箱、机柜、以及电缆屏蔽层均应可靠接地。

模拟屏系统内部装置之间,以及与其它设备通讯口之间的连接应有隔离措施。

2.2.3电磁兼容性要求

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施加2.2.3.1和2.2.3.2所规定的高频干扰,由电子逻辑电路组成的回路及软件程序应能正常工作。

2.2.3.1高频干扰波特性

波形:

衰减振荡波,包络线在3~6周期后衰减到峰值的50%;

频率:

(1±0.1)MHz;

重复率:

400次/s。

2.2.3.2高频干扰电压值

下列回路按共模1kV,串模0.5kV(均指干扰发生器未与被试品连接的空载情况下的第一半波峰值)进行试验:

a)设备接于专用的稳压电源或逆变电源,引线长度小于50m的电源回路;

b)引线有较好的屏蔽接地的信号输入回路。

下列回路按共模2.5kV,串模1kV(均指干扰发生器未与被试品连接的空载情况下的第一半波峰值)进行试验:

a)引线长度在50m以上,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的信号输入回路;

b)与负载连接长度在50m以上的输出回路。

2.3标准和规范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除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电力行业标准(DL)、国家标准(GB)和IEC标准及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

监控系统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法规和标准。

表1为模拟屏系统设计遵循的主要标准。

表1模拟屏系统设计遵循的主要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2423(系列)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15532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4网络访问

JB/T8662

镶嵌式控制屏及模拟屏技术条件

DLT631

模拟屏驱动器通用技术条件

DL411

镶嵌式电力调度模拟屏通用技术条件

2.4技术性能要求

2.4.1屏架

2.4.1.1模拟屏屏架采用优质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或铝合金型材。

2.4.1.2屏架、门、边屏等外观涂膜平整,不反光,色泽一致,无气孔砂眼、裂纹、锈斑等现象。

2.4.1.3屏架应具备与地基固定的构件,各零部件焊接、装配应牢固可靠。

2.4.1.4 屏架应具有安全接地设施,每列屏架之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在接地处设有明显接地标志。

2.4.2模面

2.4.2.1 镶嵌屏面对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值不大于1mm/1000mm。

2.4.2.2镶嵌屏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在1000mm×1000mm的任意范围内,应不大于2mm。

2.4.2.3 镶嵌屏面应采用高强度、高阻燃、耐老化、高强度的的工程塑料模块拼装而成,塑料模块的基本尺寸为25mm×25mm。

2.4.2.4 单个塑料拼块的平面度公差值不大于0.1mm。

2.4.2.5 相邻塑料拼块的平整度公差值不大于0.2mm。

2.4.2.6 相邻塑料拼块间的缝隙不大于0.1mm。

2.4.2.7 塑料拼块颜色要均匀一致,无反光、缩瘪及伤痕。

2.4.2.8阻燃型塑料拼块的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7。

2.4.3 模拟符号:

2.4.3.1模拟屏上的图形按电力系统符号标准,线条及符号颜色按照电压等级执行如下: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35kV

13.8kV

10kV

0.4kV

淡黄

朱红

鲜黄

浅绿

紫红

黄褐

2.4.3.2 母线符号宽6~9mm,线路符号宽3~6mm。

2.4.3.3 模拟符号线条宽度公差值不大于0.05mm。

2.4.3.4模拟符号线条的直线度在任意1000mm的范围内不大于2mm。

 

2.4.4显示元件

2.4.4.1显示元件使用寿命:

    a.灯光显示元件不小于17000h;

    b.电磁翻牌显示元件不小于1×105次;

    c.机械对位显示元件不小于1×104次。

2.4.4.2亮度:

灯光显示元件的亮度应均匀,通常不小于80cd/m2。

2.4.4.3数字量显示器不少于4位数码显示器,且能显示潮流方向。

 

2.4.5模拟屏的技术要求

2.4.5.1模拟屏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产品相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要求。

2.4.5.2模拟屏的配置性能应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系统控制软件的要求。

2.4.5.3模拟屏对运行环境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2.1所提及的室内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

2.4.5.4模拟屏上电气主接线图上为全站一次系统图,主接线图应与变电站一次系统布置相同,并按变电站最终规模制作。

2.4.5.5模拟屏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

能够方便地对一次主接线图进行修改。

模拟屏的颜色应符合控制室环境氛围。

屏体背面采用活动式推拉门,方便安装及检修。

2.4.5.6模拟屏如为旋钮开关马赛克屏,屏上用于显示一次设备状态的元件为旋钮式开关,通过开关分、合位置表示现场一次设备的运行(分合)状态,应直观清晰,符合运行人员操作习惯,其变位必须经人工扳动。

2.4.5.7模拟屏如为触摸灯开关马赛克屏,屏上用于显示一次设备状态的元件为触摸式灯开关,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运行状态,其变位由灯开关控制器根据工控机发出的指令自动实现,无须运行人员干涉。

2.4.5.8模拟屏应具有在线对位功能:

利用旋钮开关或灯开关在屏面上实时显示相关设备状态,旋钮开关模拟屏的对位需在智能语音的提示下通过手动对位;触摸灯开关式模拟屏应实现与现场一次设备自动实时在线对位并具有远方操作后或事故动作后自动刷屏的功能。

2.4.5.9模拟屏须具有汉字操作提示功能。

2.4.5.10模拟屏具有智能语音报警功能和仿真操作培训功能,防误类模拟屏能进行操作票的预演。

2.4.5.11能接受远动装置、在线监控计算机或模拟屏控制器的信息控制,并对通信状态进行指示。

2.4.5.12采用灯光显示方式时,可具有亮度调节及亮、暗屏切换功能。

当暗屏运行时,一旦被模拟的对象有状态变位,应自动局部或全部转为亮屏运行。

2.4.5.13具有音响告警功能(包括音响解除)。

2.4.5.14 具有失电保护功能(记忆功能)。

当系统电源掉,在电源恢复后,模拟显示元件能自动重现失电前的状态。

2.4.5.15具有模拟显示元件检查功能(试灯功能)。

全部模拟显示元件均可用自动或手动方式转换其状态,以便在进行检查试验时不会影响其原来的记忆状态。

检查可分定期检查和随机手动查两种。

2.4.5.16具备安装数字显示元件及模拟量记录仪表的条件。

2.4.5.17模拟屏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经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

已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运行考核合格,取得良好的试运行经验后方可推广使用。

 

2.4.6其他要求

模拟屏盘面设计应经运行单位确认,布局应满足初期和最终规模的运行要求,修改、增加间隔条件、设备编码应满足运行要求。

3试验

3.1工厂试验

3.1.1为保证工程进度,确保系统满足标书的性能指标要求,买方将保留参加卖方的工厂试验的权利,卖方应予配合。

3.1.2工厂试验应包括装置试验、系统功能试验及系统指标试验。

3.1.3卖方完成工厂试验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安排工厂验收试验。

3.1.4低温试验

低温室的温度偏差范围为±2℃,设备在低温室内各表面与相应室内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150mm。

低温室以不超过1℃/min变化率降温,待温度达到+5℃(0℃)并稳定后开始计时,保温2h,再使设备连续通电2h(交、直流电压均为额定值),检查设备的各种功能应正常,D/A转换精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然后将设备断电,以不超过1℃/min变化率升温,待低温室内温度恢复到正常温度并稳定后,将设备取出低温室进行外观检查。

试验细节按GB2423.1—89“试验A”进行。

3.1.5高温试验

高温室的温度偏差范围为±2℃,相对湿度不超过50%(+35℃),设备在高温室内以不超过1℃/min变化率升温,待温度达到+40℃(+55℃)并稳定后开始计时,保温2h,再使设备连续通电2h(交、直流电压均为额定值),检查设备的各种功能应正常,D/A转换精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然后将设备断电,以不超过1℃/min变化率降温,待高温室内温度恢复到正常温度并稳定后,将设备取出高温室进行外观检查。

试验细节按GB2423.2—89“试验B”进行。

3.1.6湿热试验试

验室的温度偏差范围为±2℃,相对湿度偏差范围为±2%,设备各表面与相应室内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0mm。

凝结水不得滴落到试验样品上,试验室以不超过1℃/min变化率升温,待温度达到+40℃并稳定后再加湿到90%~95%范围内,保持48h,在试验过程最后1~2h内按3.7规定用相应电压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测量时间不小于5s。

试验结束后先将试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半小时内降到(75±3)%,然后在半小时内将试验室内的温度恢复到正常温度并稳定后将设备取出试验室,进行外观检查。

试验细节按GB2423.3—93“试验Ca”进行。

 

3.2现场验收

3.2.1现场验收试验的时间和条件由买方根据现场安装和调试的进度确定。

卖方有责任指导和配合买方完成现场安装和调试的各项工作,并应负责培训买方技术人员,使其掌握系统维护的各项技能。

3.2.2现场验收有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也有对事故条件的模拟。

3.2.3现场验收主要目的是检验模拟屏系统与其它设备的配合,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模拟屏系统的资料验收

2)模拟屏系统的设备验收

a)检查设备数量

b)检查平面平整度

c)检查模拟屏控制软件

d)检查模拟屏各项功能

e)检查备品备件

3)防误类型模拟屏系统逻辑验收

4)模拟屏各项操作验收

3.2.4在试验和调试期间所有损坏的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卖方应免费予以更换。

对所有备品备件应加电投入运行,有故障的备品备件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4.1.1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2技术文件

4.1.2.1卖方在订货前提供一般性资料如:

鉴定证书、报价书、系统原理图和主要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合格证、典型说明书、屏布置图。

4.1.2.2防误型模拟屏由卖方编制闭锁条件(闭锁逻辑)并经买方确认,闭锁条件应满足初期和最终规模的运行要求。

4.1.2.3厂方应提供软件、技术说明书以及必要的培训,使买方能够修改、增加相关设备、设备编码以满足运行要求。

4.1.2.4设备交货时,附出厂实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资料2套。

4.1.2.5卖方应提供编码库、闭锁逻辑电子文档及文字资料。

4.1.2.6卖方应及时提供设备运行及改进信息。

4.1.3说明书的要求

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结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操作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和技术数据。

2)产品技术说明。

3)出厂试验数据。

4.1.4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

4.1.4.1卖方在防误闭锁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

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

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变电站内设备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4.1.4.2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等故障,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1.4.3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应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

对国家电网公司的反事故措施以及软件版本的升级等,应提供技术服务。

4.1.5工作安排

4.1.5.1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其它形式解决设计制造中的问题。

4.1.5.2文件交接要有记录,设计联络会议应有纪要。

4.1.5.3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4.1.5.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可以以其它形式补充。

双方协商所形成的文件具有与规范书同等的效力。

4.1.6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4.1.6.1计算机系统的质保期

1)硬件及操作系统软件:

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表2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其硬件部分中外购设备(不含买方自购设备)的质保期年限在相应专用规范中体现,卖方自产设备从卖方竣工验收之日起3年。

2)模拟屏系统软件:

卖方应提供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表2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中的软件部分,不含操作系统软件等第三方软件)三年质保期维护服务,质保期从卖方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1.6.2在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受控站的现场接入,如果系统出现故障,卖方提供服务,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行。

在系统或设备本身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卖方应免费改善系统性能,软件版本的免费升级,针对系统维护的方式、费用、联系方法、响应时间、人员的要求,卖方承诺如下:

1)维护方式为热线技术支持电话、远程诊断和现场维护。

2)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7*24的热线电话支持服务。

系统发生异常情况,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卖方如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解决,将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疑难。

4.1.6.3质保期后的技术服务

1)硬件及操作系统软件:

质保期后,卖方仍将根据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以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最优惠价格及时提供买方需要的备品备件。

2)模拟屏系统软件:

质保期后,买方可与卖方签订后续技术服务合同,卖方在后续技术服务期内继续保证受控站接入以及由于原理性故障而导致的系统改进的技术服务。

4.2设计联络

4.2.1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采用其他方式解决设计及制造中的问题。

4.2.2设计联络会应有记录。

4.2.3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的规格、数量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提供给买方。

4.3工厂验收

4.3.1工厂验收

4.3.1.1参加设备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检查设备质量,并由卖方提供试验用的图纸资料、通信规约仿真仪和测试设备,供买方参加试验的人员使用。

4.3.1.2验证设备的设计技术要求和例行试验及装箱。

4.3.1.3根据试验大纲进行系统的性能、功能测试,对监控通讯接口进行模拟测试。

4.3.1.4其它为履行合同双方需要协调的问题。

4.3.2包装运输和储存

4.3.2.1装置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4.3.2.2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4.3.2.3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买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4.3.2.4各种包装应等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4.3.2.5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4.3.2.6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4.3.2.7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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