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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

0.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3年被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长国批面积10平方公里(含在省批30平方公里内)。

经过长春市政府2000年和2003年两次调整区划,现区域面积112平方公里。

辖两街一镇(临河、东方广场两个街道办事处和兴隆山镇),全区总人口15.5万人。

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分别是长春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的派出机构。

在商务部2006年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排名中,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从上年的第18位晋升至第15位;在中部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从上年的第3位晋升至第1位,靠自身的实力提前实现了排序前移的目标。

2007在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荣获了由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颁发的“跨国公司最佳投资的开发区”称号。

开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东接风光旖旎的亚洲最大的人工森林公园——净月潭森林公园,西临波光粼粼的伊通河。

毗邻长春母城,具有良好齐备的城市功能。

长春市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大专院校云集,科研力量雄厚。

这里是每位商家投资兴业的最佳选择。

截至2007年底,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44亿元,区内注册企业2097户,其中外资企业195户,西门子、丰田、江森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84家跨国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兴业,世界500强企业已达29家。

全区累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78亿元;工业总产值2950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196亿元。

在未来发展中,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的发展方针,践行科学发展观,率先实现发展模式转型,全面推进二次创业,深入实施“一区三园”战略和“三二一”产业工程,实现工作重心北移,努力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主力军、扩大对外开放的平台、加快经济增长的动力、调整和优化结构的载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基地、和谐和持续发展的典范,为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0环境管理手册的管理

1.《环境管理手册》由环境管理者代表审核。

2.《环境管理手册》由最高管理者审批,签发日期为生效日期。

3.《环境管理手册》由ISO14001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编制目录及发放,各部门须将《环境管理手册》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4.自新版《环境管理手册》实施之日起,旧版《环境管理手册》自动失效。

5.手册的评审和修订

《环境管理手册》由ISO14001工作办公室每年内审后予以评审和修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对《环境管理手册》内容进行追加评审和修订;

A.适用法律法规变更时;

B.环境因素或重要环境因素变更时;

C.不符合项整改时;

D.组织机构变更时。

6.《环境管理手册》修订方法具体参见《文件管理程序》。

7.修订和再版的《环境管理手册》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

2.0目的与适用范围

1.目的

A.本手册为管委会环境管理提供指导;

B.本手册用于向第三方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环境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3.0引用标准

1.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ISO14004:

2004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3.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4.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ISO14001:

2004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环境管理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以便不断提高管委会的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开发区的污染预防和环境持续改进,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

4.1总要求

管委会根据ISO14001:

2004标准,结合开发区的实际,通过制订适合开发区的环境方针;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识别环境因素和评价重大环境因素;获取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制订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等一系列活动,最终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实施、检查、纠正、审核和评审,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从而达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一个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设施配套、管理先进、环境优美、综合优势明显,能够按照国际规则运行的现代化新区的目标。

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依据是ISO14001(2004)(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在国际上通用的PDCA管理理论模式,即“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基础上(见下图)。

其基本原则是:

2.1最高管理者确定方针,并任命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

2.2明确管理对象、法律及其他要求规范的基本管理要求和标准。

2.3制定和实现目标指标以及相应的方案。

2.4明确组织机构、责任、权限,提供必要资源,确保方针实现。

2.5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通过必要的培训提高能力和意识,使其胜任工作。

2.6及时调查、传递和处理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各类信息。

2.7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体系,有效地管理文件,记录并保管体系运行过程和结果信息。

2.8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日常行政运行控制管理及异常和紧急状况的准备和响应。

2.9实施监督、检查,评价与有关法律及标准的合规性。

2.10对确认的不符合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消除不符合并防止再发生。

2.11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

2.12最高管理者定期组织管理评审,指出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方向,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有效性。

4.1总要求

4.2环境方针

4.3规划(策划)

4.3.1环境因素

4.3.2法律、法规和其它环境要求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4.4实施与运行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4.4.3信息交流

4.4.4文件

4.4.5文件控制

4.4.6运行控制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图

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思路

3.l以管委会为体系主体,内部及在区域内从事一切经营和运行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及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为管理对象。

3.2管委会按法律和行政制度授权实施与环境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日常管理。

3.3管委会各行政职能部门是否按法律或行政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本体系及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群体活动是考查管委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3.4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同时满足IS标准及法律和行政制度要求的各项管理规范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不是独立于现有政府管理体系以外的体系,而是对现有制度按IS管理体系标准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及对环境管理要求的强化和明确。

3.5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体系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是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和任务,这方面工作的成绩和失误是考核各级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3.6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了IS标准4.1-4.6的所有要求,管委会应坚决执行其规定。

3.7当开发区环境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和要求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并修改相应的体系文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地遵守法律法规。

4.2环境方针

1.总则

环境方针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环境责任和义务的公开声明;是最高管理者支持环境保护的庄严承诺和可见性证据;是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污染预防的承诺和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的指导方向和行动准则。

环境方针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环境管理的纲领文件,是制定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针之一,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的长远目标。

2.职责

2.1管委会最高管理者确定、颁布并负责修订环境方针。

2.2环境管理者代表组织实施环境方针。

2.3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环境方针的宣传,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3.实施要求

3.1制订环境方针应考虑:

A.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强调依法行政;

B.对节约环境资源、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考虑区内企业、驻区机关及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D.充分考虑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及管委会活动的规模和环境影响;

E.考虑管委会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承诺促进全区域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F.文字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G.提供建立和评审开发区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3.2环境方针的传达

3.2.1环境方针由ISO14001工作办公室通过宣传图片、简讯等方式,付诸实施,并传达到所有为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或代表管委会工作的人员。

3.2.2环境方针纳入管委会培训内容,具体参见《环境培训程序》。

3.2.3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应对外宣传环境方针,环境方针可被所有相关方获取。

3.3环境方针的实施

3.3.1ISO14001工作办公室根据环境方针确定环境管理目标、指标。

汇总各部门起草的环境管理方案,经环境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最高管理者审批后实施。

3.3.2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体系各项文件的规定,具体落实环境方针的各项要求。

3.3.3各部门依据环境方针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在区域内依法实施环境管理。

3.4环境方针的评审和修订

3.4.1在管理评审时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考虑对环境方针进行评审:

A.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有关标准发生变化

B.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动

C.相关方提出合理要求;

D.为满足管理评审和第三方审核;

E.其他需要评审和修订的情形。

3.4.2经评审,有必要修订环境方针的,由最高管理者予以修订。

4.相关文件

《环境培训程序》

5.附件

《环境方针》

4.3策划

4.3.1环境因素

1.总则

环境因素,特别是重要环境因素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的对象,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为此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在其活动、使用产品和服务中它能够控制,以及可以期望它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考虑已纳入管委会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和服务等因素。

以便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开发区管委会在建立环境目标指标时应考虑环境因素。

2.职责

2.l开发区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重要环境因素的批准。

2.2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识别在开发区区域内的环境因素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3.实施要求

3.1环境因素识别

3.1.1识别方法

识别方法可以是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现场观察和面谈、查阅文件及记录、测量和对比。

3.1.2识别步骤

3.1.2.1各部门识别与本部门相关的环境因素,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并报送ISO14001工作办公室。

3.1.2.2ISO14001工作办公室汇总补充。

3.2识别范围

3.2.1管委会对内、对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环境因素。

3.2.2环境因素的识别要充分考虑正常状态、异常状态、紧急状态三种状态,现在、将来、过去三种时态和其它七种类型的环境问题。

3.3重要环境因素评价

3.3.1依据环境影响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概率、持续的时间、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改变环境影响的难度与费用及该种改变对其它活动和过程的影响、相关方的关注和对组织公众形象的影响等,对污染物排放类的环境因素和异常、紧急状况下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3.3.2依据有无节省的可能、目前有无管理控制措施、对能源、资源、原材料方面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3.3.3评价采取是否判断的方法。

3.3.4ISO14001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填写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3.5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ISO14001工作办公室传达至各职能部门及特殊相关方。

3.4环境因素更新

3.4.1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每年定期对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评价。

3.4.2出现以下情况需及时更新环境因素:

——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有环境因素未被识别或评价发生错误

——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引起管理活动发生变化

——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作调整或开发建设发生较大变化

——有使用产品或服务发生改变

——实施“不符合、纠正及预防程序”需要时

——相关方的要求

——环境方针的变更或管理评审要求

——定期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发生变化

3.5重要环境因素可采用下列方式实施管理:

3.5.1制定并实施环境目标、指标、方案(包括责成相关方限期整改)。

3.5.2制定并实施运行控制或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及作业指导书。

4.相关文件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5.附表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3.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1.总则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开发区管委会应识别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办公及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也包括区内相关方应遵守的法律及其他环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和要求的途径,并确定这些要求如何适用它的环境因素,以保证开发区管委会对遵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职责

2.1管委会各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部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2各部门负责将接收或得知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等信息传递给ISO14001工作办公室。

2.3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识别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登记,编制法律法规清单。

2.4ISO14001工作办公室与政策研究室共同负责全区范围内人员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总体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3.实施要求

3.1获取内容:

A.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的收集范围

B.国际公约

C.国家法律

D.各部委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E.吉林省法规及要求

F.长春市法规及要求

G.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规及要求

H.环境标准

3.2获取、识别、传达

3.2.1管委会各部门负责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获取、确定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2ISO14001工作办公室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并经环境管理者代表最终确认后登录《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3.2.3管委会各部门确定本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何适用于本部门产生的环境因素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3.2.4 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传达至各相关部门。

3.3获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途径:

A.立法机关

B.政府机关

C.报刊、出版物

D.上级来文

E.IS认证组织

F.互联网

G.公共图书馆等

3.4更新及传达

3.4.1各部门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及要求对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

3.4.2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定期变更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并将其发放给各有关部门。

3.4.3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的变更信息通报给区内相关方或接受查询。

4.相关文件

《环境法律、法规的获取与识别程序》

《环境培训程序》

5.附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见附录5.3)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1.总则

为确定管委会环境管理的具体目的,明确环境管理活动的方向,管委会根据管委会环境方针并考虑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区内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环境管理的目标和指标,并通过达到一系列的量化要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要求予以实现。

管委会应针对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和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并制定保持旨在实现开发区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并形成文件。

以保证开发区环境管理活动按标准要求实施进行。

2.职责

2.l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目标、指标和方案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2.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现以及方案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ISO14001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环境管理方案。

2.3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审核。

2.4最高管理者负责目标、指标和方案的批准以及年度完成情况评审。

3.实施要求

3.1制定环境目标和指标应考虑:

A.管委会的环境方针

B.开发区的重要环境因素

C.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D.可行的经济技术方案

E.财务能力及其运行要求

F.相关方的意见

G.环境质量参数

H.市、区环保目标责任内容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

I.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对污染预防的承诺。

3.2制定

3.2.1 ISO14001工作办公室组织草拟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环境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

3.2.2对环境目标、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量化,并设定可客观评估的测量参数。

环境目标、指标应设定时限值,并制定一个方案,内容包括开发区管委会每一有关职能部门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指标的职责及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方法、时间表和资金预算。

3.3实施

3.3.1ISO14001工作办公室将目标、指标和方案上报批准后,传达到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根据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组织实施。

3.3.2各相关部门应配备足够资源,以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并实施部门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

3.3.3最高管理者对实施环境管理方案所需的资源(人、财、物)予以保证,ISO14001工作办公室对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实施进度予以检查。

3.4评审、修订

4.相关文件

《环境培训程序》

5.附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一览表》

4.4实施与运行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1.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为开发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体系工作人员的专项技能、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并保持专门的组织或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开发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并明确管委会各有关行政部门在体系中的职责,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确保体系运行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见附录5.1)。

3.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的环境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3.1最高管理者

⑴负责批准、颁布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及环境管理手册。

⑵任命环境管理者代表。

⑶负责定期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

⑷负责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3.2环境管理者代表

⑴具体负责领导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⑵负责环境管理手册的审核。

⑶程序文件的批准。

⑷负责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审核。

⑸负责重要环境因素的审批。

⑹负责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⑺负责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体系的运行情况及改进的建议。

3.3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助理

⑴协助最高管理者工作。

⑵负责组织、督促其所分管部门履行环境职责。

3.4各部门基本职责

⑴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的识别工作。

⑵负责收集、获取和识别本部门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⑶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环境管理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⑷负责制订并实施本部门的培训计划。

⑸负责本部门内部及外部信息的传递。

⑹负责制定相关的程序文件。

⑺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本部门的作业指导书。

⑻负责环境方针、环境手册和程序文件的执行。

⑼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目标、指标和方案、环境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运行控制情况,测量有关的环境绩效参数。

⑽负责对本部门出现的不符合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⑾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和记录。

⑿协助内审组开展内审工作。

3.5各部门特殊职责

3.5.1ISO14001工作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⑵负责汇总管委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清单。

⑶负责组织制订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

⑷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⑸负责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

⑹负责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审。

⑺负责组织内部审核。

⑻组织各部门收集、整理管理评审所需的信息材料。

⑼对不符合发现及其纠正和预防进行具体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

3.5.2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办”)

⑴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理及政务中心火灾的预防和响应。

⑵负责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做好政务中心内部公共卫生、环境噪声、污水排放、绿化、生活垃圾、节水、节能、办公纸张利用等环境因素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⑶负责处理全区信访工作。

3.5.3党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

⑴负责配合ISO14001工作办公室实施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的培训工作。

⑵负责将各部门落实ISO14001工作情况纳入管委会年度干部考核工作。

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环境职责。

3.5.4规划局

⑴负责组织经开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参与经开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⑵负责经开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负责经开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审批工作。

⑷负责经开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市政工程规划的审批和会签工作。

⑸负责经开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城市建设规划审查联络单》。

⑹负责经开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⑺负责经开区内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工作,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规划合格通知书》。

⑻负责经开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⑼负责经开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3.5.5环保局

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

⑵组织制订全区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⑶监督管理本区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负责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书审批及“三同时”审批。

  ⑷负责排放类污染物相关环境因素的识别。

⑸组织环境监测,组织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

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为投资者或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⑹负责对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⑺负责对区域内的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⑻负责对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⑼负责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⑽根据职能依法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⑾负责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⑿负责协调监测站对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和各类污染源进行监测。

⒀负责区域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⒁负责区域范围内排污收费实施统一管理。

⒂负责区域范围内环境信访管理。

⒃对区域内发生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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