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明细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明细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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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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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
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1.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3.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5
督促指导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核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6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7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具体参见钢铁、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8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9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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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
督促指导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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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
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
检查是否按标准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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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
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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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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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
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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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具体参见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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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查阅企业风险清单报告。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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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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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具体行业领域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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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企业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
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已建信息系统地区,检查企业使用情况。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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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检查责任制覆盖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检查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佐证材料。
(3)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岗位特点,落实情况如何。
抽查2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4)检查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和机制,开展监督考核情况。
2.现场检查:
与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谈话交流,了解是否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人员。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检查是否如实记录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2)询问或者测试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内容的掌握情况,对风险辨识管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掌握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查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了解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种类和人员数量。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性。
现场核验企业特种作业岗位否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符合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谈话交流,了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2)现场核验企业部分隐患治理情况。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和关键设备设施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1.查阅文件: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询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对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况。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抽查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明细表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
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
是否指定现场监护;
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