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2796486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docx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

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

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

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

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

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

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

普通(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

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除外),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证人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刑罚:

主刑、附加刑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

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

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合同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2年

◆医疗期期间: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

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

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

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科源制和申报制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那谁是人和扣缴义务人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午餐费补贴除外)、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征个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其他特许权

◆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否则要征收个税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5%~35%

◆费用扣除标准

征税项目

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元

外籍人士附加减除2800元,即扣除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扣除2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在4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缴纳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自上市公司的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来自非上市公司的按每次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按每次收入总额计税,不扣除费用

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2%、14%、2.5%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

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计算

征税项目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外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每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请

◆申报纳税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那谁说申报

第四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产权出典的,成承典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室外游泳池、围墙、烟囱、菜窖、水塔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室内游泳池是房产,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

1.2%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依据:

房产租金,税率:

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缴纳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

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的,由多交付的或其他经济利益一方缴纳契税)

◆税率:

比例税率3%—5%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船税征税范围: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船舶(客轮、货船、木船、帆船、舢板)

◆计税依据: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

每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为依据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资源税

◆征税范围:

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天然气、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已转让的面积占可销售比例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算)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其他规定

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的权利:

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及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海关征收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元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

先工商后税务。

注销登记的顺序:

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款征收方式

◆方式:

查账征收(会计制度健全)、

查定征收(生产规模小、产品零星)、

查验征收(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

定期定额征收(经批准的生产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

税款征收措施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

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后仍不申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指教税款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