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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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技术规范.docx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技术规范

 

国家电投博爱48MW风电场110kV预装式变电站

电气设备采购技术文件

附件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

 

编制时间:

2016年1月

 

目录

一、通用技术规范1

1总则1

1.1 一般规定1

1.2 标准和规范1

1.3 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2

1.4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2

2 技术要求2

2.1 环境条件2

2.2工作条件3

2.3 基本技术条件3

2.4 技术性能要求4

3 试验10

3.1 型式试验11

3.2 出厂试验11

3.3 现场试验11

4 其他要求12

4.1 质量保证12

4.2 技术服务12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14

4.4 包装运输和储存14

二、专用技术规范15

1 标准技术参数表15

2 项目需求部分20

2.1 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包含但不限于)20

2.2 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22

2.3 图纸资料提交单位22

2.4 工程概况22

3 投标人响应部分23

3.1 投标人技术偏差表23

3.2 销售及运行业绩表23

3.3 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24

3.4 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24

3.5 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表24

3.6 投标人提供的鉴定证书表24

火警附图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25

一、通用技术规范

1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投标人及所投产品制造商必须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1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投标人应具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

投标人及制造商应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比规定的条件更严格。

如发现有失实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1.1.2 本技术规范要求卖方需负责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案报批、消防审查及验收,并要确保火警系统的消防部门验收一次通过。

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费用均应含在合同总价中。

1.1.3本规范提出的是基本技术要求,未尽的相关技术细节可在技术谈判中商定,投标人应提供符合DL、GB、IEC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要求的产品。

1.1.4 本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1.1.5 投标人必须逐项响应本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如有与本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6 本规范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7 本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或买方和中标人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1.1.9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10 投标产品应具备国家或电力行业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1.1.11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1.1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进行逐条应答,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系统型号、总体技术方案、系统结构图、性能指标、试验报告(有效期内)、产品说明书、质量承诺书等。

1.2 标准和规范

1.2.1 合同中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包括卖方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附件和设备,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电力行业标准(DL)、国家标准(GB)和IEC标准及国际单位制(SI),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

投标人如果采用自己的标准或规范,必须向买方提供中文和英文(若有)复印件并经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不能低于DL、GB和IEC的有关规定。

1.2.2 执行的标准

表1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17-2005

《火灾自动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1920-89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61-1993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规范书》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注 本技术规范使用的电力术语定义及中英文解释见GB/T14429。

1.3 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技术参数和信息

1.3.1 技术参数响应表、技术参数偏差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1.3.2 投标产品的特性参数和特点。

1.3.3 与其他设备配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信息。

1.4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4.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主要由卖方负责,买方配合。

1.4.2 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1.4.3 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4 设备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后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试运行时间在合同谈判中商定)。

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5 如果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或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部分有关条款执行。

2 技术要求

2.1 环境条件

见总的部分。

2.2工作条件

2.2.1 工作电压

交流220V,50Hz。

2.3 基本技术条件

卖方提供的火灾报警系统的产品,必须能在环境、抗干扰等方面满足在强电磁场干扰环境下使用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国家、消防或电力行业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控制、显示菜单应采用中文字体。

卖方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中的各项要求及招标文件所附图完成升压站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投标书中的供货清册应包括本站火灾报警系统所需的所有软、硬件及安装材料。

2.3.1 系统先进性要求

机柜、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等设备可采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外围火灾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应选用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并出示国际认证和国内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系统应充分考虑可升级性。

2.3.2 系统可靠性要求

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系统设备必须具备如下可靠性保证:

1)系统的使用不能影响升压站其他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2)系统的局部故障不能影响整个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3)系统设备采用模块化结构,便于故障排除和替换。

4)系统要有具备处理同时发生的多个事件的能力。

5)系统具备防雷和抗强电磁干扰能力。

2.3.3 系统扩展性要求

由于风电场建设阶段性特点,升压站火灾报警系统要求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

1)系统主要设备的配置按照终期规模设计,在风电场将来扩建时,火灾报警系统的软硬件勿须改变。

2)系统各项功能和运行状态不受扩建影响。

3)系统具备主从组网和对等组网的能力,以便组建更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3.4 系统运行、安全性要求

1)系统所有重要操作均应有操作记录,系统可对操作记录进行查询和统计,所有操作记录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

2)系统保存的重要数据,具有不可删除和不可更改性。

3)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对设备、网络和软件运行进行在线诊断,发现故障,能显示告警信息。

4)系统应具有与控制中心系统连接的能力。

5)系统可接入多种智能设备,通信协议为标准的远动标准协议。

6)应采用全中文图形化界面。

7)自动生成系统运行日志,可查询及以报表方式打印输出。

2.4 技术性能要求

2.4.1 主要功能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并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相关指令。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消防专用电话。

2.4.1.1 火灾报警功能。

1)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2)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控制器应采用数字显示,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持续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2.4.1.2 消防设备联动功能。

控制器应设置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控制输出,并有其他控制输出,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2.4.1.3火灾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的功能。

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发生报警时,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并打印事件,并能够事后查询。

2.4.1.4 与升压站安保及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功能。

能够与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进线通讯,当发生火灾时,能够联动与火灾发生地点最近的摄像机。

2.4.1.5 与图形显示装置接口功能。

应提供以太网接口,可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连接。

2.4.2 火灾自动报警配置原则。

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等级为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要根据升压站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数量、性质和初期火灾形成的特点以及环境特征,对不同的场所选用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及数量。

重要部位采用不同原理的探测器双重化配置。

升压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如下原则配置:

(1)本升压站设置一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

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控制模块、信号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等。

(2)火灾探测区域按独立房舱划分。

根据所探测区域的不同,配置不同类型和原理的探测器或探测器组合;

(3)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二次预制舱。

当火灾发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发生火警的地点。

(4)在各预制舱出口处,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5)在火灾报警控制柜内设置消防电话总机,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设置带消防电话插孔的手报按钮。

(6)在电缆沟、变压器等处设置感温电缆,感温电缆等处设置编码型信号输入模块。

(7)在站用电馈线屏设置编码型总线输入输出模块(安装于站用电馈线屏附近模块箱),在火灾确认后联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火灾报警后,应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在事故照明配电箱旁设置编码型总线输入输出模块,在火灾确认后联动启动火灾应急照明灯,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4.3 系统结构要求

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网络化、免维护式的系统结构,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符合ISO/OSI开放系统互联标准。

1)系统要具备软硬件的扩充能力,支持系统结构的扩展和功能升级。

2)系统应为其他系统提供标准接口,以利于其他系统调用及二次开发。

3)系统所提供的支撑软件能支持用户进一步开发应用软件。

4)系统的软硬件接口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工业标准,支持与其他标准硬件、其他网络及不同生产商的设备互联,可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5)系统具有灵活的组网能力。

6)系统具备开放的二次接口,可以为第三方提供进行连接的接口。

2.4.4 站端硬件要求

2.4.4.1 站端硬件总体要求。

投标商提供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屏蔽功能和抗强电磁干扰能力,并具备过电压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应对变电站场地等区域中的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所有设备应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在变电站内的电磁感应、静电、电器操作及雷电过电压环境中,应不损坏,能正常工作。

投标商应对设备及电缆屏蔽层的接地,系统抗干扰措施作重点说明,证明其产品能适用于变电站的电磁环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的安装、使用应不影响和妨碍站内一、二次电气设备及其他装置的独立性、正确性、可靠性。

与其他厂家智能设备及控制中心数据通信,保证数据接收及传送的正确性、实用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设备有液晶显示屏的其显示的信息必须为中文。

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多线联动控制盘、消防电话主机、系统电源等等均应组屏安装。

系统电源故障、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等装置故障报警信号应能以硬接点信号传送至其他系统。

告警信号硬接点2路输出。

2.4.4.2 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

1)主机系统具有自动巡检功能,当有火警发生时,报警系统有声光信号,且通过主机的彩色液晶显示屏提供报警位置。

2)主机系统采用计算机高级语言,软件程序灵活可编,确保系统功能可靠。

并可根据用户要求现场修改、完善。

3)主机系统具有自动测试功能,能及时排除系统自身故障并报警。

4)主机系统配带打印机,可记录每次报警时间、地址及系统内所有设备状态变化和值班人员发出的指令。

5)主机系统提供标准RS-485通信接口,与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当发生火灾时,应联动火灾发生点处附近的摄像机跟踪拍摄火灾情况,通信规约应标准、开放。

6)液晶图文汉字显示,具有提示的汉字菜单和提示信息。

7)控制器需设有不掉电设备,为DC24V,容量根据地址编码的容量确定。

当控制器接有被控设备时,需另外设置DC24V电源系统,容量根据被控负载确定。

8)配置不少于8路多线控制卡及手动盘。

9)2回路无极性二总线,每回路不少于200个地址编码点。

10)控制器能够自动联动或者通过手动盘控制排烟风机、消防水泵等重要设备,并接受相应的反馈信号;

详细性能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1“标准技术参数表”。

2.4.4.3 智能型报警探测设备

智能型报警探测器可随时提供火灾情况,通过模拟信号远传至主机液晶显示屏,动态显示报警区域内烟雾浓度或温度变化,有利于值班人员及时正确地判别火灾的发生。

主机可对智能式报警探测器进行污垢、老化、故障、探头脱落检测,另外智能式报警探测器灵敏度可人为设定。

各类探测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1)智能型光电感烟探测器

1)内置微处理器,能够对自身采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和判断,并具有自诊断功能;

2)采用电子编码方式,通过电子编码器编址;

3)二总线,无极性,功耗低,传输距离可达1500m;

4)灵敏度可调,能实现用户对不同探测环境灵敏度的要求,具有白天/夜晚的灵敏度定时调整功能;

5)污染自动补偿,能根据自身的污染程度进行零位漂移,最大程度减少误报;

6)探测器上电后能自动检测光学迷宫,污染程度超出补偿范围,可自动报出探测器污染故障;

7)适用范围广,对不同材质燃烧后产生的白烟或黑烟均可响应;

8)稳定性高,抗灰尘附着、抗电磁干扰、抗温度影响、抗腐蚀、抗外界光线(电源)干扰能力强;

9)抗潮湿能力强,具有防水处理,可适应不同气候环境的要求。

(2)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

1)探测器由微机调制器,终端盒及感温电缆三部分共同组成,用于电缆沟及电缆层的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的火灾探测,以及用于变压器的火灾探测;

2)抗干扰能力强,采用隔离检测以及软件抗干扰技术,可以较好的应用于强电磁干扰的场所,使用温度为-20℃至+50℃;

3)探测器总线可以延长1km正常工作,感温电缆最大长度可接200m正常工作,可以应用于室内场所;

4)自动识别工作模式:

只接控制器总线时工作在编码模式,只接DC24V电源时工作在非编码模式;

5)感温电缆动作温度88℃,响应时间t≤15s。

(3)编码型总线输入输出模块

1)内置微处理器;

2)电子编码方式,可以通过电子编码器编址;

3)二总线,无极性。

功耗低,最远传输距离1500m;

4)输出模块具有信号反馈输入端,当受控设备动作后被控设备上的常开无源触点闭合,由输出模块通过二总线将动作应答信号反馈给控制器;

5)稳定性高,抗干扰能力强;

6)插拔式结构。

(4)编码型信号输入模块

1)内置微处理器;

2)电子编码方式,可以通过电子编码器编址;

3)二总线,无极性。

功耗低,最远传输距离1500m;

4)可接入被控设备动作后提供的常开无源触点信号,输入模块报警时确认等闪亮;

5)具有断线监控功能;

6)稳定性高,抗干扰能力强;

7)插拔式结构。

(5)手动报警按钮

1)内置微处理器;

2)电子编码方式,可以通过电子编码器编址;

3)二总线,无极性。

功耗低,最远传输距离1500m;

4)手动推进弹簧按钮后,内部开关动作,报警信号传送至控制器,采用专用工具进行复位;

5)设双灯显示,报警时确认灯常亮;

6)带电话插孔,可配合电话手柄使用。

(6)编址型声光报警器

1)电子编码方式,可以通过电子编码器编址;

2)可直接接入二总线,由火警控制器联动逻辑编程设定其联动条件,在火灾发生区域及相邻区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在1m距离以内有超过90dB声级。

(7)安全栅

1)能够与本系统的探测器等相关参数匹配;

2)限制本安侧的工作电流在安全范围内;

3)适用于ⅡCT1,具有防爆合格认证;

(8)本安防爆型火灾探测器配套模块箱

1)内含编码型信号输入模块;

2)内含安全栅。

2.4.4.4 消防电话系统

各防火区域设手动报警按钮并配带电话插孔,手提电话听筒插入后,即可与值班人员通话,报告现场情况,值班人员还可以通过电话对现场进行指挥。

(1)消防电话主机

1)多线制,连接不少于8门消防电话;

2)每门可接入1只电话分机或多达30门的并联电话插孔。

3)每门消防电话的电话线长度可达1500m;

4)液晶图文汉字显示,具有提示的汉字菜单和提示信息;

5)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或插孔式消防分机插入消防电话插孔中可直接呼叫总机。

总机可通过地址操作与多部分机呼叫和通话;

6)可自动记录呼叫或通话情况,通话时自动录音。

具有电话线路断路故障判断能力,并有声光报警。

(2)消防电话分机

1)能够接入多线制消防电话主机。

2)固定式或者手提式,摘机或者插入电话插孔即呼叫电话总机。

2.4.4.5 系统电源。

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直流备用电源采用专用的蓄电池,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柜中。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2.4.4.6 线缆线路。

1)火灾报警系统使用阻燃耐火电缆,分为:

回路总线和消防电话线(NH-ZC-RVSP-2x1.5)、24V电源电缆和联动电源电缆(NH-ZC-KVV-2x4)、消防控制电缆(NH-ZC-KVV-7x1.5)等。

2)所有电缆敷设时,均套穿镀锌钢管。

当金属管、线槽明敷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4.4.7 屏柜。

1)柜内所安装的元器件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装置结构模式由插件组成插箱或屏柜。

插件、插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1的规定。

装置中的插件应牢固、可靠,可更换。

屏柜包括所有安装在屏柜上的插件、插箱及单个组件应满足防震要求。

插件、插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所有元件应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便于运行、调试、维修和拆装,并留有足够的空间。

对装置中带有调整定值的插件,调整机构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锁紧设施。

2)柜体下方应设有接地铜排和端子,接地铜排的规格为25×4mm2,接地端子为压接型。

屏间铜排应方便互连。

屏柜工作地和保护地宜分设接地铜排,若共用接地铜排,应保证不影响人身及屏内设备安全。

3)屏体尺寸为宽600mm、深600mm、高1800mm。

屏的形式、颜色等参数应与变电站内其他的控制保护屏柜一致。

门轴设置在右侧。

4)结构为屏前后开门、垂直自立式的柜式结构。

柜内主要设备为固定安装方式,要求与屏正面平齐美观。

应提供由柜门而自动开启的柜内照明设备,以便于对柜内的设备进行检查和接线。

柜内应设有横向及竖向导线槽,所有设备安装的位置都应方便外部电缆从屏柜的底部进入。

5)屏内端子应采用菲尼克斯接线端子,普通端子的必须能接2.5mm2以上的电缆芯,电源端子的必须能接4mm2以上的电缆芯,交直流电源进线必须经小型断路器。

端子排直列安装在屏两侧,连接外部电缆的端子口靠屏内侧并考虑电缆安装固定所需要空间,供用户连接的端子应单独排列和标识。

屏内走线应设走线槽,布线应整齐美观牢靠,绝缘良好。

导线应用铜质多股阻燃软导线。

6)所有屏面应清洁,并涂有一层底漆和两层面漆,以防止在运输、仓储和运行中的腐蚀和锈蚀。

屏与屏的内外应清洁,应无灰尘、划痕及油污等。

7)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它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有铭牌或标签框,以便于识别。

8)屏柜标识应统一美观,满足用户要求。

2.4.5 系统软件要求

2.4.5.1 总体要求。

1)所有软件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2)应配置已经现场考验的、成熟的软件。

3)所配置的软件应当支持用户开发新功能,开发后的软件应能在线装入系统,所有软件安装简单方便。

4)软件应能支持系统的扩充,当系统改造或扩充时,不必修改程序和重新组装软件,只需要对新增设备进行配置。

5)应有汉字功能支持所有画面显示、运行报表,应提供二级汉字库并具有汉字编辑功能。

6)应充分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飞速发展,软件供应商应在3年内,提供最新版本软件。

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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