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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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协议

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协议

 

本PPP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2018年07月11日由以下各方订立:

(1)甲方:

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县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2)乙方1: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或“安徽同济”)

法定代表人:

 

(3)乙方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或“浙江围海”)

法定代表人:

 

 

前言

(a)潜山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运作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授权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授权潜山县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县城建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乙方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人,即乙方包括乙方1: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2)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3)的约定在潜山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签署关于承继《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协议》的补充协议,享有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作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与县城建公司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

本项目共包含五个子项目,分别为:

皖水治理项目、经济开发区排水工程改造项目、潜阳路改造项目、潜水绿道银滩一期工程项目、二乔公园二期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5855.70万元。

各个子项目的具体建设规模如下(项目建设内容最终以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

1、皖水治理项目

新建或加固穿堤建筑物7座,护坡护岸5.565km、河道清淤5处,堤顶修建防汛道路16.77km等。

估算投资额为:

12370.00万元,其中包括五个子项目:

皖水三合堤段堤防加固工程,投资估算为2425.00万元;皖水石堰堤段堤防加固工程,投资估算为2925.00万元;皖水左岸桑树堤段堤防加固工程,投资估算为1980.00万元;皖水余井大桥下段堤防加固工程,投资估算为2670.00万元;皖水余井大桥上段堤防加固工程,投资估算为2370.00万元。

2、经济开发区排水工程改造项目

皖国路以北区域排水工程;三合路积涝点整治;丹霞路积涝点整治;八一路积涝点整治;东大沟、中大沟、西沟、西中沟明渠改造;东风新村泵站改造。

估算投资额为:

13415.64万元。

3、潜阳路改造项目

改造路段为西外环至潜阳桥段,红线宽度20m,长约1.87公里,潜阳桥-东外环全长约2.18公里,道路红线宽为35米。

估算投资额为:

9260.16万元。

4、潜水绿道银滩一期工程

本项目是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西岸痘姆乡入口至吴塘堰堤顶水泥砼路面黑化,总面积6000㎡;西岸堤顶道路路肩硬化,总面积9865㎡;新建游览步道及文化广场,总面积为27500㎡;新建木栈道,总面积6000㎡;新建停车场一处,总面积为1300㎡;潜水河人行景观桥;新建绿化带,总面积为90000㎡;新建四季花海及生态修复,总面积32000㎡;新增景观苗木种植17000株;堤坝行道树2820株;路灯496盏;新增沿河护栏,护栏长度为9865m;更换耕植土50000m³;新建旅游公厕3座,总面积180㎡;配套布置亭子、座椅、健身器材等景观小品以及环卫、消防、安全工程。

潜水河人行景观桥:

西河老桥维修及补强;景观亭2座;桥面铺装,总面积2625㎡;更换护栏,长度720m;安装路灯,20盏;新建文化长廊;绿化、景观灯、隔离桩等。

东岸堤顶水泥砼路面黑化,总面积44370㎡;东岸堤顶道路路肩硬化,总面积8700㎡;东岸临水步道透水地坪铺装,总面积10000㎡。

估算投资额为:

8801.90万元。

5、二乔公园二期建设项目

二期建设由二乔路分成2块,东大块东起东关河,北至皖国东路,南邻皖国新城用地界限,西至二乔路;西块东至二乔路,北至舒苑路,南邻皖国新城用地界限,西接舒苑小区,占地面积112.5亩,建成后与现有建成区构成整体二乔公园。

估算投资额为:

12008.00万元。

甲方

指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由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但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指县城建公司和乙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等、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与县城建公司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可行性缺口补助

对使用者付费(包括二乔公园商业建筑租赁及停车场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收入)收入不足以支撑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水平,导致本项目在财务上不可行时,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弥补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

政府方额外补助

见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

基础设施服务费

项目公司为潜山县提供本项目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等服务,对应地应获得的基础设施服务费,年度基础设施服务费=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年度运维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完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平均分摊到运营期各年度内得出结果为年度可用性服务费。

运维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场地范围内的项目设施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就本协议而言,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征地拆迁、咨询机构选聘等。

合作期

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其中,建设期不超过一

(1)年,指从本项目最先开工的第一个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本项目最后一个子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日(皖水治理项目以外的子项目适用)或完工验收日(皖水治理项目适用)或者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十四(14)年,自项目运营日,即最后一个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皖水治理项目以外的子项目适用)或完工验收日(皖水治理项目适用)次日起算,满14年为止。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协议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场地

本项目场地以甲方提供的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场地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建设形成的市政道路、公园、堤防、护岸、穿堤建筑物、排水沟渠、泵站等及其附属和配套设施等,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b)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e)项目运营维护的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引起利率变化的法律除外)导致甲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丧失对项目资产的占有等。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项目公司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关联方

本协议中指1)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同受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3)乙方的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子公司。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融资交割

指本项目的项目融资行为中第一笔融资款到账。

投标保证金

指乙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为担保投标文件承诺的履行、PPP项目协议的签署、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建设履约保函提交等义务的而提交的保证金。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八条第8.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八条第8.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八条第8.3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履约保函

指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接收人

指本项目合作期满后,由甲方或潜山县政府指定的接收本项目资产的主体。

建设期

指从本项目最先开工的第一个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本项目最后一个子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日(皖水治理项目以外的子项目适用)或完工验收合格日(皖水治理项目适用)或者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不超过一

(1)年。

运营期

运营期为十四(14)年,自项目运营日,即最后一个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皖水治理项目以外的子项目适用)或完工验收日(皖水治理项目适用)次日起算,满14年为止。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3.1款。

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十八条第18.3款约定的日期。

固定资产投资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经常性支出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相关税费支出。

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或者相应核减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对因法律变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经常性支出所带来的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全额补偿或核减,以保证项目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受该等法律变更的影响。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负责施工的单位委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使本项目能够顺利建设;

(b)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c)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d)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协议第三十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28.5款第

(2)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28.5款第

(1)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各方盖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且生效日与合作期开始日不一致,合作期开始日为建设期开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运营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双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议的甲方和项目公司;

(6)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8)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承诺和确认

2.1甲方的承诺

(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完成本协议第九条第9.1款规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二十八条第28.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2.2乙方和项目公司承诺

(1)乙方和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第27.2款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28.1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2.3乙方确认

(1)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和项目公司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基本权利

(1)合作期内享有本项目项目所有权;

(2)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3)对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

(4)甲方或县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项目公司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本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以审计机构提供的结果为准;

(7)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8)项目公司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a)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d)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关停的;

(e)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2甲方的基本义务

(1)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潜山县、安徽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试点示范项目等;

(2)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

(3)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4)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则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可能发生的政府方额外补助;且提请潜山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的合同支付义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提请县人大决议通过(纳入预算批复件详见附件4);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7)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项目公司,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乙方的基本权利

(1)组建项目公司的权利;

4.2乙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项目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

(2)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项目公司出现融资不能时,乙方应通过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增加甲方义务外,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继受乙方在本次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方案);

(5)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6)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7)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不含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收,乙方不得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地方缴纳;

第五条项目公司

5.1项目公司的成立

乙方应和县城建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在潜山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超过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项目公司仍无法按时成立,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提取投标保证金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

RMB30,000.00)。

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未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以上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5.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

RMB120,000,000.00),初始股东为县城建公司和乙方,其中县城建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

RMB1,200,000.00),持股比例为1%;乙方1认缴的出资额为壹亿壹仟柒佰陆拾万元整(小写:

RMB117,600,000.00),持股比例为98%,出资方式均为货币;乙方2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

RMB1,200,000.00),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一(1%)。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亦可用来支付应付政府方的前期工作费用。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十五(15)日内,乙方1应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

RMB50,000,000.00),乙方1剩余应缴注册资本应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日内全部缴齐。

甲方及乙方2应缴的注册资本应于项目公司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60)日内全部缴齐。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提取建设履约保函及保证金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

RMB30,000.00)。

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PPP项目协议。

5.3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乙方在以下时段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本协议生效日期之日起至运营日;

(2)运营日起五(5)年之内(含)。

但以下情形除外:

(1)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的起因涉及乙方过错,则视为项目公司及乙方违约,政府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无其他财产可予执行的情况下;

(2)若本次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市政和水系治理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联合体中标,则允许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向联合体牵头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自运营日起五(5)年之后,经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则任一方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应当事先向其他股东和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理叙述拟进行的股权转让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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