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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合同管理制度

投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类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润恒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签订和履行的所有投资类合同等。

投资类合同,是指对润恒公司、下属单位作为主体,或委托他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作为主体对其他企业采取股权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或采取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联营合作、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进行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

实施细则

各下属单位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润恒(陆野)公司管理职责

1、总经理在本办法规定内负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按照润恒公司决策委员会制度需决委会通过的,需通过后方可批准。

2、副总经理在分管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评审,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合同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

负责合同签订、评审、履行过程中重大分歧的协调、解决。

3、投资部负责合同的拟定、谈判、上报评审、修改、履行、反馈、交底等工作。

5、计划财务部、法规事务部、经营管理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类合同的评审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6、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类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条:

下属单位职责

下属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为润恒公司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下属单位未经润恒公司批准无对外投资权。

第三章:

合同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合同书面原则

投资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不得以传真、电邮、短信等形式签订、确认。

第七条:

标准文本签订原则

合同谈判必须以标准文本进行,如合同相对人提出修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方可修改后上报评审,但必须提报修改理由。

公司未确定标准文本的,由法规事务部提供参考文本。

第八条:

不得未签订先履行原则

投资类合同必须先签订合同后履行,不得未签订合同,先行履行。

第九条:

及时按程序办事原则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评审,不得拖沓、延误,不得越级评审或不评审直接签订。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事求是、平等原则

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实事求是的反映、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或夸大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对人应平等对待,不得厚此薄彼,制造矛盾。

第十一条:

合法、保密原则

合同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合同交底、联系人原则

合同承办人原则上与合同责任人一致,如不一致或需协作部门协作管理的,合同承办部门须组织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交底工作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按本制度归档存查。

第四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润恒(陆野)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由润恒公司总经理统一批准。

第五章:

合同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1、流程说明:

 

序号

说明内容

时间节点

所属部门

责任人

需用表格

1

投资部负责对投资类合同,审查对方有效证件,与分包方进行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评审。

2日内组织评审

投资部

部长

2

相关部门合同评审后,返至投资部。

1日内

下属单位

各部门

部长

3

投资部汇总评审意见,与对方进行商谈,修改完善合同文本。

合同审批表和完善后的合同文本交分管领导审批。

1日内

投资部

部长

4

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1日内

分管领导

副总经理

5

总经理审批,需报决委会审批的报决委会。

1日内

总经理办

总经理

6

决委会表决通过后,转综合办.

7日内

决委会

秘书长

7

综合办审核签批流程完整性,签章,分发、存档。

2小时

综合办

部长

第六章:

合同签订准备

第十四条:

签订前调查

(一)、对外采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由法务人员、财务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组成,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资产和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股权状况、人员情况等进行调查,控制并购风险。

(二)、对外采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投资的,必须由公司选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控制并购风险。

(三)、采取新设立或联营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必须由专门小组进行可行性调研,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要客观、具体,根据市场风析确定投资回报率和投资规模,控制并购风险。

尽职调查表见附件

第七章:

合同拟定

第十五条:

合同谈判

承办人应根据业务类型,确定使用的标准文本,无标准文本的,与润恒公司法规事务部联系确定使用的文本。

承办人应熟悉标准文本或法规事务部确定的文本的关键性条款,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

合同谈判的原则,如我方作为承揽人(乙方),可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或根据对方要求,使用对方的文本进行谈判。

如我方作为发包人或委托人,标准文本一般不得修改,如必须修改,合同上报时予以说明理由。

第八章:

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具体要求

(一)、要具备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是指只有当这些条件成就后,并购合同才能生效的特定条件。

先决条件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并购所需要的所有行政审批。

包括产业进入审批、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和其他的行政审批。

  

(2)并购双方股东会对并购的同意。

  (3)买方融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审批。

  (4)所有必要的税务许可。

  (5)第三方许可。

比如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合作人、供应商、特许权许可方等。

  在所有先决条件的条款都完备以后,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对价支付的行为才能够进行。

(二)、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基本模式就是目标企业或者并购方保证自己不会就合同他方关心的问题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出现虚假陈述,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企业并购中,要目标企业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的合法性。

主要是保证目标企业是合法成立的,其成立文件、营业执照是真实的,其年检手续已经合法办理等;

  2、保证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其对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限制的陈述的真实性;

  3、保证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

  4、保证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合同关系的陈述的真实性;

  5、保证对劳资关系陈述的真实性;

  6、对目标企业投保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

  7、保证目标企业对与其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陈述的真实性;

 8、保证对目标企业的或然负债的陈述的真实性;

  9、保证对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陈述的真实性;

  10、保证对目标企业人员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人数、职位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

  11、保证对目标企业纳税情况和纳税的合法性的陈述的真实性;

12、保证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

如有不实,出售方承担责任。

(三)、介绍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说明并购交易的标的。

如果是国有资产,则要详细说明资产的组成、数量、坐落位置、使用年限等,如果是国有股权,则要详细说明股权的基本情况。

(四).保密条款

在陈述和保证条款部分,并购双方已经就各自关心的重要问题作了如实陈述,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各自的许多的商业秘密。

为了防止这些商业秘密的泄露,并购双方在并购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要求各自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风险分担条款

要具有“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企业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出售方负担”的条款。

(六)、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债权债务条款规定一个基准日,作为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的分界线。

同时,为了防止目标企业的或有债务,并购方会要求目标企业的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保证目标企业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七)、职工安置条款

在职工安置条款的设置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已经把“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该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也是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设置职工安置条款的出发点;

  2、职工安置条款的内容一定要经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仔细研究地方政府的不同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各省、市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问题往往都有自己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的合法,有的则是和中央法律政策相违背的。

(八)、经营管理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规定并购后成立或保留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如经营战略的规划,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

(九)、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

索赔条款主要是规定并购一方的违约后的赔偿责任。

提存条款主要是并购方为了配合索赔条款设置的。

如果目标企业违约,并购方就会要求目标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出现目标企业无法赔偿的情况,并购方就通过提存条款,将并购价款存放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那里,或者是放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以供索赔之用。

(十)、过渡期安排条款

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企业须维持目标企业的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和分派股利及红利,不得将拟出售资产或股份再行出售、转移或设定担保。

维持现状条款主要是为了减少收购方的并购风险。

(十一)、价格条款

主要规定拟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价格和评估依据。

(十二)、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

在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中,特别要确定标的移转日和变更登记日,以便做好移转程序的上下衔接工作,同时也便于并购双方控风险。

(十三)、合同终止条款

  并购程序非常复杂,牵涉的事务非常烦琐。

事实上,并购双方很难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

为了防止并购双方以任何微小的履约瑕疵随意终止合同,并购合同中就专门设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并购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十四)、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批准文件、财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会议纪要、谈判笔录等。

第九章:

合同评审

第十七条:

投资部评审

合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承办人上报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评审。

部门负责人应从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合同的价款是否确定,价款是否合理,履约形式是否确定、合同验收标准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对方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发生纠纷后的法院是否约定在我公司或项目所在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

对合同评审负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合同评审

经营管理部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合同审查。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合同评审

各公司、指挥部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合同价款是否明确,合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履约能力,合同担保条款、定金条款是否存在风险等进行财务风险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规事务部合同评审

对各公司、指挥部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查,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主体、标的、付款方式、验收标准、权利义务对等设置、合同担保、违约责任设置、纠纷处理等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合同评审

对报送的合同进行归档审查,审核合同相对人是否明确并附资质材料,是否确定了相对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各部门及公司总经理已经按流程审查并出具同意签订的意见。

第九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公司总经理行使,总经理外的人员合同签订权需经润恒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总经理授权为期限授权,与任职期限相同,其他人员只能进行单项事务授权。

合同审批后,由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签字后,统一由合同归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归档管理部门一般不得提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纸给公司员工及他人。

合同一般由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我方再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若确需变更、解除的,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若确需变更、解除的协议或函,按合同评审流程评审。

第二十八条:

对方提出合同变更、解除的,变更、解除程序也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解除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解除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等),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

第三十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第三十二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要求。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要求、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处理,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润恒法规事务部确定具体意见后,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一同上报润恒公司总经理确定: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六条:

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就合同内容向合同履行涉及的各部门进行交底,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一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期限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15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拟定处理意见,报本公司总经理决定,交润恒公司法规事务部处理。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按照案件管理办法上报法规事务部。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规事务部。

第十二章:

合同签章、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签章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归档管理部门专人管理。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承办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四十一条:

合同文本管理

1、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我方应当保存三份原件,其中综合管理部一份,投资部一份,计划财务部一份。

合同评审表随归档部门一份备案。

2、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归档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归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

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3、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

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4、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经营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保存。

5、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合同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工作变更的,公司承办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润恒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润恒法规事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润恒公司奖惩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润恒公司奖惩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5、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6、遗失重要证据;

7、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8、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法规事务部解释,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用6个月。

 

附件:

附件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对方信息调查表》

附件三:

《合同评审记录》

附件四:

《合同归档登记表》

附件五:

《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附件六: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附件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公司代表,前往办理下列事宜:

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我公司享有和承担。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受托人提供委托书时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附件二

对方信息调查表

调查日期:

对方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简介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审计的上两年年度的审计报告

 

近三年主要合同或合作协议

 

股权结构、章程

 

对外担保或负债情况

 

大额资产及资产权属证明

 

履约、诉讼情况

 

其它有关情况

 

调查人(签字):

对方单位(公章):

对方负责人:

附件三:

投资类合同评审记录表

分类档案号:

 

送审日期:

送审单位:

 

合同签订人:

送审人:

合同名称:

 

标的额:

万元

甲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对当事人资信情况调查结果:

(必须备份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内容简介: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法规事务部:

办公室施印意见:

说明:

本合同一式份,每份页。

施印记录(记录用印次数并在此处留存所用印章印模)

附件四:

合同归档登记表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合同额(万元)

合同标的

合同对方单位

“三证一书”情况(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

签订合同日期、地点

合同有效期

合同实施责任部门(人)

合同实施情况阐述(按合同内容分解,对合同实施过程、状态、程度、合同变更、争议等内容进行阐述,并客观评价履约情况)

备注

 

 

 

 

 

 

 

 

 

 

 

 

 

 

 

 

 

 

 

 

 

 

 

 

 

 

 

 

 

 

 

 

 

 

 

 

 

 

 

 

 

 

 

 

 

 

 

 

 

 

 

 

 

 

 

 

 

 

 

 

 

 

 

 

 

 

 

 

 

 

 

 

 

 

 

 

 

 

 

 

 

 

 

 

 

 

 

 

 

 

 

 

 

 

 

 

 

 

 

 

 

 

 

 

 

 

 

 

编制:

复核:

单位领导:

注:

新增合同按编号顺序进行添加,内容定期进行更新。

 

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提示性条款、框架性条款)

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甲方:

乙方:

鉴于部分和定义条款:

1、可以将双方项目合作的背景、合作基础、合作原则和方向交待清楚。

双方进行项目合作是单独成立公司,还是利用一方原有公司进行经营,应表述清楚。

2、对于合同中某些容易出现分歧的词语/语句,作出准确的定义。

第一条项目合作方式

1、项目合作投入形式:

任何合作均需要物质、智力、劳务、技术、经营权等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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