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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口乌克兰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甜菜粕(Sugarbeetpulp)是指在乌克兰生产的甜菜经清洗、扩散、挤压、干燥和制粒等工艺制取分离蔗糖后的残余物。

三、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甜菜粕必须来自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FU)考核批准的加工厂。

加工厂由MAPFU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由AQSIQ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查询。

四、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方负责监督检验与出口甜菜粕有关的所有环节,包括播种,收获,储存,加工,运输和出口。

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附件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混入,同时防止土壤和植物残体输入中国。

(二)加工储运及包装要求。

1.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甜菜粕被原料、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不得带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

2.输华甜菜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密闭存放。

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侵入。

3.用于包装输华甜菜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需进行消毒。

(三)出口前检疫。

乌方应加强对输华甜菜粕加工厂的日常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

离境前,乌方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甜菜粕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葵粕不得输往中国。

乌方应确保经检疫合格的甜菜粕向中国出口。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乌方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甜菜粕应随附乌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同时应注明:

“该批货物符合中乌双方关于乌克兰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每批输华甜菜粕应进行理化指标、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真菌毒素、放射性残留等项目检测,并随附由乌克兰官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五、进境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前,进口商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书核查。

1.核查进境乌克兰甜菜粕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MAPFU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三)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附件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

六、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甜菜粕发生以下情况时,按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植物检疫证书或动物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如遇严重违规情况,AQSIQ将向MAPFU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等追加措施。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拉丁文名称

中文名称

Peronosporafarinosaf.sp

betae

甜菜霜霉病菌

Ramularia beticola

甜菜叶斑病菌

Heteroderaschachtii

甜菜胞囊线虫

Leptinotarsadecemlineata

马铃薯甲虫

Bromusrigidus

硬雀麦

Centaurearepens

匍匐矢车菊

Avenaludoviciana

法国野燕麦

Cuscutaspp.

菟丝子属

Orabanchespp.

列当属

Ambrosiaartemisiifolia

豚草属

Sorghumhalepense

假高粱

Sorghumalmum

黑高粱

Loliumtemulentum

毒麦

Xanthiumsp.(non-Chinesespecies)

苍耳属(非中国种)

附件2

进口乌克兰葵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葵粕是指在乌克兰生产的葵花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注册登记要求

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FU)应确保输华葵粕来自其考核批准的加工厂。

加工厂由MAPFU考核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经中方实地考察或文件审查,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官方网站查询。

四、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方监督检验与出口葵粕有关的所有环节,包括播种,收获,储存,加工,运输和出口。

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附件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混入,同时防止土壤和植物残体输入中国。

(二)加工储运及包装要求。

1.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葵粕被原料、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不得带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2.输华葵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密闭存放。

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侵入。

3.用于包装输华葵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

用于运输葵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三)出口前检疫。

乌方应加强对输华葵粕加工厂的日常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

葵粕离境前,乌方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葵粕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葵粕不得输往中国。

乌方应确保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葵粕向中国出口。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乌方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葵粕应随附乌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车皮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同时应注明:

“该批货物符合中乌双方关于乌克兰葵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每批输华葵粕应进行理化指标、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真菌毒素、放射性残留等项目检测,并随附由乌克兰官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五、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中国进口商必须在贸易合同签署之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葵粕输往中国时,中方将对入境葵粕实施检验检疫。

(二)证书核查。

1.核查进境乌克兰葵粕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乌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三)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附件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葵粕实施检验检疫。

六、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葵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植物检疫证书或动物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如遇严重违规情况,AQSIQ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等追加措施。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拉丁文名称

中文名称

Trogodermagranarium

谷斑皮蠹

AvenabarbataBrot

具节山羊草

Ambrosiapsilostacya

多年生豚草

Ambrosiatrifida

三裂叶豚草

AvenaludovicianaDur

法国野燕麦

Cuscutaspp

菟丝子属

Orobanchespp

列当属

Sorghumhalepense

假高粱

Callosobruchusmaculatus

四纹豆象

AmbrosiaartemisiifoliaL

豚草

LoliumtemulentumL

毒麦

 

附件3

进口哈萨克斯坦麦麸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麦麸是指哈萨克斯坦春小麦籽实加工后产生的麸皮副产品。

三、注册登记要求

哈萨克斯坦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确保输华麦麸来自其考核批准的加工厂。

加工厂由哈方考核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经中方实地考察或文件审查,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官方网站查询。

四、允许的原料产地

出口中国的麦麸原料小麦必须是来自哈萨克斯坦矮小麦黑穗病(Tilletiacontroversa)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indicaMitra)的非疫区。

哈方确定非疫区,且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标准。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哈方监督检验与出口麦麸有关的所有环节,包括播种,收割,储存,运输和出口。

哈方应采取措施,防止附件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混入,以防土壤和植物残体输入中国。

(二)加工储运及包装要求。

1.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库、包装袋、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避免麦麸被原料小麦、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不得带有土壤及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2.输华麦麸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密闭存放。

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虫、鸟侵入。

3.用于包装输华麦麸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需进行消毒。

(三)出口前检疫。

哈方应加强对输华麦麸加工厂的日常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

麦麸离境前,哈方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麦麸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麦麸不得输往中国。

哈方在检疫合格后或经熏蒸处理合格后的麦麸向中国出口。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哈方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2。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麦麸应随附哈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车皮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同时应注明:

“该批货物符合中哈双方关于哈萨克斯坦麦麸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中国进口商必须在贸易合同签署之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书核查。

1.核查进境哈萨克斯坦麦麸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三)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附件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麦麸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进境麦麸应从具备湿热处理条件的口岸入境,中方将对入境麦麸实施湿热处理。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麦麸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处理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处理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时,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如遇严重违规情况,AQSIQ将向哈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等追加措施。

附: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序号

学名

中文名

昆虫

1

Caulophilusoryzae(Gyllenhal)

阔鼻谷象

2

TrogodermagranariumEverts

谷斑皮蠹

3

Trogodermavariabile

花斑皮蠹

4

Lepinotarsadecemlineata(Say)

马铃薯甲虫

真菌

5

TilletiacontroversaKühn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6

Alternariatriticina

小麦叶疫病菌

7

Tilletiaindica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8

PhytophthoraerythrosepticaPethybridge

马铃薯疫霉绯腐病菌

杂草

9

CentaurearepensL.

匍匐矢车菊

10

AvenaludovicianaDurien

法国野燕麦

11

AmbrosiaartemisiifoliaL.

豚草

12

AmbrosiapsilostacyaDC.

多年生豚草

13

AnchusaofficinalisL.

小花牛舌草

14

LoliumtemulentumL.

毒麦

15

SolanumrostratumDum.

刺萼龙葵

16

Sorghumhalepense(L.)Pers.(Johnsongrassanditscrossbreeds)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

附件4

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坦桑尼亚农业畜牧业渔业部关于坦桑尼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木薯干(学名:

Manihotesculentacrantz,英文名:

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

坦桑尼亚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Horn)

2.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Everts

3.木薯绵粉蚧Phenacoccusmanihoti(Matijeferrero)

4.黑双棘长蠹SinoxylonconigerumGerstaecker

5.非洲大蜗牛AchatinaFulica

6.根结线虫Meloidogynespp

7.宽叶酢浆草OxalislatifoliaKunth

8.非洲木薯花叶病毒Africancassavamosaicvirus(ACMV)

9.木薯细菌性萎蔫病菌Xanthomonasaxonopodispv.manihotis(Bondar)Vauterinetal.

10.木薯褐条病毒CassavaBrownStreakVirus(CBSV)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坦桑尼亚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在木薯收获出口季节前,坦方应向中方提交本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坦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提供给中方。

(二)注册登记要求。

坦方应对输华木薯干的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实施消毒清杂等措施。

坦方应提前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坦方在输华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去污水洗等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混入。

(三)包装及储运要求。

输华木薯干应尽可能采用包装运输,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新的材料包装。

输华木薯干应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陆路运输工具途经第三国时,应保持货物密闭,不得卸离或更换运输工具。

(四)检疫处理要求。

出口前,如发现活虫,须在坦方农业畜牧业渔业部植物健康服务部门(以下简称PHS)监督下对输华木薯干实施磷化铝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具体技术指示如下:

磷化铝3.8g/m372h≥21℃

溴甲烷48g/m348h≥21℃。

(五)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坦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

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由PHS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Theconsignment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describedintheProtocol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drycassavafromtheUnitedRepublicofTanzaniatoChinaandisfreeofthequarantinepestsofconcernbyChina.)”如采取了熏蒸处理,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处理时间、温度或由PHS或其认可的企业出具熏蒸处理证书。

认可企业出具的熏蒸证书应经PHS认证。

坦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熏蒸处理证书样本,以便木薯干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核查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进境木薯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前,木薯干进口商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木薯干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对进境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木薯干运输、装卸、加工、储存等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携带杂草等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进口木薯干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一)如截获活虫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

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直到该问题得到解决。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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