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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会议室音视频系统招标文件书

 

天津宁河宾馆会议室音视频系统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09年9月

二、招标文件4

14.投标截止期9

7.交货方式16

17.不可抗力20

附件8-8税收缴纳纪录4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采购单位:

系指采购人,即天津宁河宾馆。

1.2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5.1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对在投标截止期三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三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及服务进行投标。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文件以中文形式提交(投标项目中主要系统设备生产供应厂商如果是国外厂商,则另需以英文形式提交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作为参考)。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详细技术响应

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

8-1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标人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8-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8-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8-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

8-5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8-6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四)法人代表授权书

8-7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

半年以内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均有效)

8-8最近一次交税收缴纳纪录(投标人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8-9最近一次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8-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9.4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均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19.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投标人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

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2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页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2.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3.3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3.4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3.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投标截止期

14.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4.2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3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5.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5.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及评标

16.开标

16.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

何投标。

16.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7.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8.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8.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8.1.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8.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2投标文件的澄清

18.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8.2.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19.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19.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9.2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比较与评价

20.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0.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5)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6)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7)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8)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

(9)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10)价格。

20.3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法。

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1.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2.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2.1除第24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3.确定中标人

23.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3.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3.3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4.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5.中标通知书

25.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软件、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系统”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必须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并由货物组成的完成招标文件要求功能的,由人、机器和方法组成的集合体。

1.5.“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6.“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7.“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8.“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投标时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技术或服务时不会被第三方提出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专有技术等)的侵权指控。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2.双方均有义务按照上述要求为对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否则相应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

3.3.在特殊条款中约定的可以公开的资料不受此条款限制。

4.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

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见“合同特殊条款”。

5.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或与质量合格证相当的证明)。

6.装运标志

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天津宁河宾馆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中国天津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交货方式

7.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7.1.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7.1.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7.1.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见合同特殊条款)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7.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8.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付款条件及方式

付款条件及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见合同特殊条款)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送达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见合同特殊条款)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送达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见合同特殊条款)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见合同特殊条款)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和验收

12.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卖方应对制造商的检验进行确认。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见合同特殊条款)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培训

培训见“合同特殊条款”。

14.索赔

14.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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