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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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通过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动态反映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出入施工现场的考勤、工资按时发放及其人员的从业轨迹,落实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款与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理顺建设工程领域清理和预防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实名制信息平台。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由其工商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实名制入网注册。

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埠建筑业企业)其实名制入网注册,应当经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办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完成本企业有关企业基本情况、聘用人员情况等信息录入,包括企业法人信息和主项、副项资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各专业建筑工人(包括临时聘用工人)及其劳动合同签订等基本情况。

并为所有现场人员(管理人员、建筑工人)进行入网考勤设置。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工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系统报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等)。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与约定用工时间一年以上的建筑工人,在用工之初签订劳动合同;与约定用工时间一年以下的建筑工人,在用工之初签订简易劳动合同。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实名制信息平台中本企业的信息数据负责。

在承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及时完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及时更新建筑工人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平台管理权限,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所报送的,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本辖区内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为实名制信息平台提供服务的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通信运营单位信息化网络运营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择优确定。

经确定的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切实做好与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同时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设备网络化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建设工程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分别设置考勤装置,对本企业和与本工程合作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专业承包等企业出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当地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办理考勤装置入网手续,并通过考勤装置及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的出入情况和考勤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专门配备实名制信息管理人员(或劳务管理员),负责本企业数据信息的录入,包括建筑工人的派遣、出入施工现场考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时限设定、完成施工任务建筑工人派遣解除,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和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系统操作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进入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工人,每日必须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记录当日进出现场时间。

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建筑工人工资表。

第四章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与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为建筑工人办理工资卡。

第十六条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企业工商注册地开设;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应当在承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开设。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用途:

(一)存储本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

(二)核算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

(三)根据企业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工资信息,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时,应当与相关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工作程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建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进度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工程进度款中所含建筑工人工资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不按时支付自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的,由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生成的建筑工人工资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将应发放的工资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

建筑业企业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工资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实名制信息平台应当设置工程项目欠薪预警功能,对未按预定时限及额度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进行报警。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工资表,将应发放的工资按时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由实名制信息平台自动以短信或其它电子信息的形式告知相关建筑工人。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一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保障措施和解决欠薪的应急资金。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

6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400万元;一级300万元;二级150万元;三级及以下100万元。

专业承包企业:

一级150万元;二级100万元;三级及以下50万元。

施工劳务企业:

50万元。

(二)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相应标准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一次性存储工资保证金;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承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相应标准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一次性存储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形式担保。

具体担保的项目和内容以及担保的方式和程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另行制定。

(三)外埠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户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待其所承建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查确认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可以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协议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提出或者转账手续,并可以撤销该建设工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四)对于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其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存储。

(五)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有工资保证金的,本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不需再次分别存储;外埠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有工资保证金的,本施工项目部在同城区有新开工工程项目时,不需再次存储。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如发生工资拖欠确需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经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核实同意后,账户管理银行可为相关企业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

因工资保证金使用造成存储额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关建筑业企业必须在30日内补足相应额度。

未按时补足相应额度的,每逾期30日提高规定标准的5%。

第五章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落实好实名制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所得,维护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根据全区建筑市场和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全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

制定并向全区通信企业和银行业机构发布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制定建筑业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及入网等工程费用的计价标准,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方法和比例。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名制信息平台预警情况对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欠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掌握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以实名制信息平台的数据为依据转办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平台相关注册人员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实名制信息平台有关建筑工人基本情况、人员考勤、人员照片等信息数据,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数据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各通信企业保障实名制信息平台网络的畅通和数据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当根据实名制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指导和督促相关银行业机构,将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信息平台。

相关银行在实名制信息平台接入完成后方可正式受理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应当作为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司法部门等,对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的认定、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相关企业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全区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五清”动态管理。

要把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企业合法用工情况、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建立、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存储、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以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

对落实不到位并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业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并按规定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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