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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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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概要】

2006年3月我国出口的皮鞋在欧洲遭遇反倾销,在西班牙和罗马等地还被烧毁,这带给我们一些深思。

【案情】

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

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

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

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3个国家投票赞成对原产于中国的廉价皮鞋实施制裁;9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1个国家宣布弃权;2个国家没有投票。

但是根据反对者不超过半数就算通过的规则,分析人士当时预测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将会正式通过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英国的零售商认为,此举意味着商店里出售的每双鞋子增加5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13.54元)的成本。

他们和进口商、批发商和消费者一道对欧盟委员会即将采取的行动进行反击。

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在努力保护那些不能独立生存的产业,却把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欧洲鞋业大国意大利的制造商们动作频频,他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对中国鞋采取坚定、勇敢、迅速的行动。

意大利贸易团体ANCI认为,这一行业有60万个工作岗位,2005年已经有7500人失去工作。

然而一位英国零售组织的顾问称“这么说太虚伪”,因为意大利的公司同样以低成本挤压得北美和东欧的制造商关门。

中国鞋的相关事件:

2005年12月,意大利鞋业制造商协会指责中国制鞋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镍及其他有碍健康的有毒化学物质,意大利卫生部近日已针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调查。

据海关的统计,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达到8.05亿双,增长19.2%,其中出口大意大利的有9000多万双,占到11%以上。

过去两年里,中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这让一向以制鞋业为骄傲的意大利鞋匠们不满。

俄罗斯时间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

当地温州鞋商已联合起来,聘请俄罗斯律师,准备起诉俄罗斯税警。

事件的起因是俄罗斯驻华代理商务代表戈利科夫承认俄罗斯国内有一些通过不当手段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公司,使一些进入俄罗斯的商品进关手续不全,税收不足。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西班牙人聚集街头,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

损失不详。

【分析】

我国的鞋子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自由竞争,多头对外2、企业盲目扩大生产.鉴于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贸易状况: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竞争。

2、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为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3、推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

案例2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概要】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案情】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

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

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划”。

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

据康佳公开的数据显示,其2003年彩电出口达120万台,2004年则到245万台,而2005年上半年出口就接近200万台,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

康佳内部人士称,按照计划,今年康佳海外电视生产能力将与国内持平,而到2008年,海外产能将是国内的3倍。

康佳在中国出口欧洲彩电总量中占据近40%的份额。

康佳集团相关人士认为,欧盟此举不会影响康佳产品今后继续进入欧洲市场。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

此外,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

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响。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国市场采用。

中国家电业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迁,“价格协议”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家电企业曾多次与欧盟交涉,希望更改“价格协议”,但均未果。

由此,这7家家电企业私下达成一致,计划主动退出“价格协议”。

【分析】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与国内持平。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购改变产品的品牌。

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

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考。

案例3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概要】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案情】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

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

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

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

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

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

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

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

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

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

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

“中止协议”的含义是:

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

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

“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

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

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

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

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

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

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

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

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

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

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

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

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

修改后的结果是:

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

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

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

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正面的。

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

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人才,为防倾销反倾销保驾护航。

一定要花大价钱聘请抗辩能力强、具有反倾销法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态度认真的律师,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案例4草甘膦反倾销:

中国Vs阿根廷

【概要】

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彩电、家具、虾等大宗出口商品相继在美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很多产品的出口前景形成了空前的压力。

就在我当事企业与美方调查机构艰难对垒之际,我国在阿根廷被立案调查的草甘膦一案有了重大突破。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案情】

企业奋起应诉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为期一年零7个月。

这是继2001年9月巴西对我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二个对我同类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南美国家。

  2002年5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

当时面临的形势是:

我企业和商会对阿根廷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不十分了解,应诉前景殊难预料;但如果不应诉,则很有可能我草甘膦全部退出阿根廷市场,而阿根廷是我草甘膦的重要出口市场。

  据我海关统计,2002年我对全球出口草甘膦2.67亿美元,其中对阿出口3426万美元。

最后我三家主要的对阿出口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厂和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同时决定奋起应诉。

在以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三家企业为了中国的草甘膦行业与阿方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直到最后胜诉。

  2003年1月,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机构———阿工业、商业及矿业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宣布因无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尚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的草甘膦在阿有倾销行为,以及未能确定阿同类行业是否蒙受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

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作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至此,本案以我方胜诉告终。

 

【分析】

草甘膦一案的胜诉有着多方面的因素。

在我方顽强的抗争下,同时鉴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正是我签署加入WTO协议的第一年,阿政府由于法律认定方面的原因,在涉及我“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了软化的立场,最终放弃了替代国转而接受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构成本案进展的关键拐点。

但是,本案胜诉更是一个漂亮的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这个团队包括企业、律师、商会、政府和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就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从而对最终结果所发生的影响而言,可以说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调动了一切可资调动的资源。

本案对其他产品或行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5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概要】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其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案情】

一、案例背景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

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新闻纸厂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宾召开产业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认为近期中国新闻纸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

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迅速达成协议,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997年11月10日,由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放了倾销部分的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

1998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问卷。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初裁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各涉案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

1998年10月14日外经贸部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再次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1998年11月初,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核对。

1998年10~11月,国家经贸委赴国内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

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

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终裁理由

(一)产品的相似性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属于相似产品。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每个应诉公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由于声称没有国内销售,外经贸部决定依法采用该公司1997年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结构价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由于没有全部提供国内销售情况且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答卷未提供中文本,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确定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

3)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和财务表报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同意采用该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阿维纳公司和韩松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的出口和出口价格。

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使用上述公司提供的数据,而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资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计算后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9%~78%不等。

由于美国公司没有应诉,因此所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78%。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新闻纸产业因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同时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国内新闻纸需求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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