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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改制安排

医药卫生改制安排

一、围绕总体目标,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

围绕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XX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突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各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8.2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逐步将省管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

(区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区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82元、70.36元。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以上。

(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参合)人员倾斜,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

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机构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区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

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

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7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XX〕1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巩固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2)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两镇卫生院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区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区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

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区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区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编制管理。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区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

对未聘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

(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

(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安排1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加大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

分别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人次和38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

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区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

(区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

(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

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

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

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1883人、5166人以上。

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

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区卫生局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全面完成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

(3)为2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

(区卫生局负责)

(4)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

(区卫生局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落实全省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

(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加强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

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

组建医疗小分队,为城郊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10项惠民便民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

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

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

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区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3、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

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

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

(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

(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XX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XX年2月到XX年2月。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XX年5月底前要完成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和工作部署。

要建立包干负责制,按“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根据XX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3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

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

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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