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流程和表格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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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流程和表格模板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流程和表格模板

(一)税务管理制度模板

税务综合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税务综合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制度

编号

名称

税务综合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对公司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

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3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的决定。

第4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

第5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应当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

律无效。

第6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2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7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应及时到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8条具体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业务办理规定请参照本公司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制

度》。

第3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9条财务部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

簿,若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10条为办理各种税收优惠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

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11条财务部税务人员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

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人账。

第12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

毁。

第13条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14条财务部按月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公司《发票管理制

度》。

第4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15条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

第16条税务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

以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17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18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财务部税务人员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税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报

告,补办有关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第5章税务评估管理

第19条财务部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____日内,将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

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

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20条财务部必须每月____日前根据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

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

第21条如当月税款较大、资金较紧,财务部必须在当月____日前直接到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纳稍

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22条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23条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土地增值税免税、空董

房免营业税、防洪费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并在办理完毕后把村

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6章税务检查管理

第24条财务部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纳税情况,出具纳税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

检查结

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总经理有权对财务纳税情况进行随时检查。

第25条财务部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隐瞒。

第26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财务部税务主管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以便

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27条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由财务部备案存查,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7章奖惩管理

第28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

关罚款、罚交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29条财务部应设专人严格保管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

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8章附则

第30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31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制度

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税务登记工作,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现结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税务登记相关事务,除另行规定外,均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条公司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以及登记证年审工作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在财务部经理的指导下办理,并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及审批。

第4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2章税务初始登记

第5条财务部税务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第6条税务人员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7条税务人员持填好的“税务登记表”及按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3章税务变更、撤销登记

第8条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9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10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11条公司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业务办理。

1.财务部税务人员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12条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4章税务登记证管理

第13条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税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14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第15条财务部须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工作,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16条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17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外,财务部相关人员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18条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19条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21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

名称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实现公司税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税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3条公司税务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部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第4条税务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公司税务工作服务。

第2章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5条各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相关档案管理负责人整理、立卷,从档案生成到档案移交不得超过15日。

第6条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7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

第8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

第9条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再填入,并备注说明。

第10条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案卷题名要能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分(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要一致,文字要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11条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将其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若无情况可说明,则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于卷尾。

第12条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13条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第14条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第15条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第16条案卷立好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度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

第3章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17条税务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18条各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类别、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19条主管副总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及时解决或者报告领导。

第20条公司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21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规定如下。

1.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

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时,必须持有公司介绍信,并经公司经理批准。

2.复制机密或绝密文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须及时归还。

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4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22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第23条公司召开各种税务会议的重要文件及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第24条凡是反映公司一般税务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对各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财务、税务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25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公司一般性税务事务文件材料,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税务文件材料,下级财务单位报送的一般财务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26条档案部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送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

第27条在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与总公司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档案管理部制定。

第29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理签署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办法

编号

名称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第3条职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审核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第2章发票检查规定

第4条财务部需将税务登记详细信息提供给供应商,并在醒目位置用标牌标识税务登记信息,

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第5条财务部经办人须检查已收到发票的正确性,若有不符,应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

给供应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第6条收取发票前,须检查发票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其具体要求如下所示。

发票检查标准

检查项

检查标准

备注

开票日期及税

务登记信息

写明开票日期和公司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货物信息

 

1.货物名称正确,如附清单需注明附清单的份数

2.写明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

清单上须注明

3.写明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

但清单上须注明

4.“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准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

可不填写,但清单上须注明

5.“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且保留小数点后

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清单上须注明单价

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金额、税额

 

1.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则

用¥号封住

2.税率处须填写正确的税率

3.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如

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则用¥号封住

4.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为价税合计金额数

5.价税合计大写处用正确的大写数字将金额写在相应位

置,小写处正确写明价税合计小写金额

检查项

检查标准

备注

 

盖章

 

1.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

号处必须用开票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长条章盖讫,不

得手写

2.发票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发票如果是税务局代开,发票上须同时盖有税务局代

开发票专用章和供应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机打发票

特殊要求

1.机打发票开具日期到付款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2.不得折叠、卷曲,不得粘贴附件,密码区不得有划痕

第7条经办人检查清单时,须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1.内容清楚明晰,不得涂改,除“备注”栏外一律不得再添加内容。

2.清单中只有金额一列的,合计数大小写必须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要求每页均填写当页合

计数。

3.如清单中有金额、税额各列的,各列合计数必须与发票上相应位置金额一致。

4.清单填写及盖章要求与发票一致。

5.清单如有涂改,涂改处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与开票人一致的人名章。

第8条发票不得折叠、卷曲。

第9条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供应商同城3天、异地7天内退换。

第3章发票收取规定

第10条增值税发票已收而款未付业务办理。

1.公司结算会计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发票时,不能当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会计必须立即

向供应商出具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收据。

2.收据必须记载收据开具日、供应商名称、发票号码、金额、开票人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发票专

用章。

3.收据作为供应商发票已交付的证明,实际结算时,供应商代表必须在交付“增值税发票”收据

后才能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

4.结算会计在收取增值税发票等向供应商开出证明时,必须提醒供应商妥善保管交付发票的

收据。

第11条款已付而发票未收业务办理。

l公司建立“发票欠收备查簿”,逐日登记发票欠收明细。

2.欠收发票收回时,结算会计必须及时在“发票欠收备查簿”中勾销。

3.“发票欠收备查簿”必须包括欠票供应商名称、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供应商发票

开具地(同城/异地)、欠票金额、预计收回日期、欠票原因、采购人员名称等基本信息。

4.公司财务部于每月15日和月末最后一日下班前统计发票欠收的情况,填报“增值税发票欠收

半月报”,次月1日上报截止月末最后一日欠收情况。

第12条“增值税发票欠收半月报”所有相关数据仅针对增值税而言,其他税项的数额不在本

报表统计填报之列。

第13条《增值税发票欠收半月报》填写要求。

《增值税发票欠收半月报》填写要求

 

填写内容

填写要求

本月累计销售收入总额

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日的累计销售额,该总额应与财务日报中的月销售

累计额相等,月末报表中的收入总额等于本月收入总额

本月累计收同发票总额

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日累计收回的发票总额,月末报表中的发票总额等

于发票额

本年度已缴增值税总额

填写从一月起(不包括年初上缴的上一年度的增值税额)到报表日已缴

纳增值税的总额

累计应交未缴增值税额

填写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还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月预计缴纳增值税额

在月末报中必须填写,由税务会计按当期销售及进项发票收取情况,对

当期可能缴纳的增值税额做出预估

开票地点

填写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开出地与公司所在地属“同城”或“异地”

欠收原因/责任人

简单明了地说明欠票原因,对因“换票欠收”与“尾款未提货”的情

况给予特别说明,结算会计须同时提供发票欠收责任人姓名

第14条结算会计完成的增值税发票欠收报表须经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对结算会计记载的欠收

原因有异议可予以简要说明,并须于“预计收回日”栏内给出具体回收期。

第15条代销商品结算必须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支付货款,不开或错开增值税发票的不予结款。

第16条同城、异地结算的供应商发票必须坚持“一手钱一手票”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收同发票的,由采购人员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给出交付日,报总部采购部、财务部审核批准后

方能支付。

第17条针对一个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特批,累计有两笔发票未能收回的,财务部必须立即停

止对该供应商任何款项的支付,结算人员要给予严格控制。

第18条先款后货业务规定。

1.同城中的供应商,回收期规定为3天。

2.异地的供应商,回收期规定为7天。

3.时间从货款付出后第二天算起,由相关采购人员负责,同时财务部必须及时提醒、监督。

第19条以远期票据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从票据的付出日起计算发票的欠收日期。

第4章关于由账扣款项发票开据的规定

第20条供应商账扣商业折扣款、退残款、降价款时,应按应付账款的全额开具发票,公司可给

供应商开具销售发票或办理退税证明,发票上注明应付账款全额、折扣金额和折扣后金额,除此之

外,公司不再给供应商开具任何发票。

第21条供应商按实付货款净额开具发票时,公司不再给供应商开具任何发票。

第22条供应商账扣商业折扣款、退残款、降价款等以外的各项应收款项时,公司应要求供应商

开具全额发票,并给供应商开具服务业发票,否则必须加收17%的税金补偿款,且公司不再给供应商

开具任何发票。

第23条任何款项的账扣,都必须取得供应商(厂家)的书面确认,如供应商(厂家)确实不

予以确认,采购人员必须提供采购副总审批单才能扣除。

第5章其他规定

第24条在票款分离的情形下,为明确票据的管理责任,并必须建立“票据交接登记簿”,记载

开票供应商名称、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等,并自行安排时间与税务会计进行票据交接,税务会计验收

后于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25条为避免增值税开票信息的错误,结算会计必须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制作成凭证,打

印存放于固定地点,便于随时向相关人员提供准确信息,严格杜绝提供手写开票信息。

第26条为严格按照公司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付款,监督发票的收取工作,杜绝不符合公司规

定的欠收发生,公司将定期对发票欠收进行通报。

1.考核发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是否超期。

2.考核发票超期欠收的笔数、金额及欠收时间的长短。

3.特殊情况不能收回发票且有分部总经理签字的,在承诺时间未收回的责任人为相应采购人员。

4.考核当月欠收发票在本月月底前是否收回,对在本月月底前收回且没有影响本月进项税抵扣

的,将酌情处罚。

5.考核欠票原因。

第6章附则

第27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

第28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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