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问题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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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问题探索

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问题探索

  多年的改革开放,孕育了今日中国资本市场蒸蒸日上,衍生产品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在理性经济人思维和资本运作理念的双重驱动下,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实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备用融资渠道的双通道政策。

保证金充抵业务作为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备受期货交易者的青睐。

然而,有关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难以真实、完整地反映业务信息。

如何弥补会计制度的“供给”与实务工作的“需求”之间的“时滞”,成为我国会计制度制定者的当务之急。

  

  一、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经济实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对经济业务实质的把握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前提。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保证金充抵业务指的是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有价证券移交交易所,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

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

会员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作交易保证金第七十四条)。

虽然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是作为交易保证金,但是其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保证金,因为保证金必须是会员提交的货币资金。

  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交易所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收益权转移给了充抵人,但是却保留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风险。

这就是说,保证金充抵业务实现的仅仅是保证金充抵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

从业务实质来看,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充抵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而赋予充抵人继续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

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可计量特征和经济收益特征彰显出其资产属性,其本质上是交易所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保证金。

  

  对现行会计处理方式的评析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现行的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制度制定于2000年。

在实施之初,这些会计制度很好地履行了规范交易所会计核算和披露的责任。

然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更新,这些会计制度针对的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难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账外备查还是账内核算。

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金充抵业务采用备查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详细记录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实际核定的保证金额度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等情况。

在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初期,保证金充抵业务被定性为偶发事件而未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畴,仅以备查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随着期货交易者素质的提高,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好处已得到市场共识。

保证金充抵业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

实行备查簿方式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展对其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会计的对象。

保证金充抵是一项经济活动,它实现了经济资源之间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交换,这种交换是通过以货币计量的价值量的转换来实现的。

而复式记账是反映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来龙去脉的技术方法。

因此,反映和监督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最佳技术方法应当是复式记账。

  2.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交易所必须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信息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

表外披露与账外核算是相辅相成的。

随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革,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从会计凭证到会计报表实际上是会计资料逐步系统化和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会计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过程。

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区别在于表内披露的信息需要经过会计确认。

但是,即使经过会计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在表内披露,披露与否取决于会计目标。

然而,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都强调信息必须如实地反映经济资源的流动。

在保证金充抵业务中,充抵人提交有价证券,从而获取充抵一定金额保证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资金的担保为前提的。

因为,如果充抵人在期货交易中违约,并且以其有价证券处置款履约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须以自有资金代其履约,此时交易所资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担保行为的结果。

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纳入表内进行披露,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交易所对其受托经济资源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清晰勾勒出交易所资金的流动轨迹。

  二、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  

  探索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解决三大难题,一是如何将保证金充抵资金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确认;二是如何进行会计计量;三是如何在会计报表中进行披露。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保证金充抵资金在性质上是交易所应收而未收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闭市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会员应交纳的保证金金额。

因此,交易所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保证金”科目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为了保持计量口径的一致性,保证金充抵资金也应该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核算。

而且,用于充抵业务的有价证券在活跃市场存在报价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对保证金充抵资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条件也满足。

  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其不能划归贷款和应收款项类。

保证金充抵业务因为主要被用于解决临时性资金困难,鲜有持有到期的情况,因而也不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条件。

实际上,保证金充抵资金应当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因为交易所在办理保证金充抵业务之后,与应收而未收保证金相关的投资收益完全转移给了充抵人,然而有价证券贬值的风险却由交易所承担。

风险属性是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主要特征。

出于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目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应当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会计计量业务发生时的初始计量。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经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

用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用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第七十二条)。

然而,无论是仓单还是国债,其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是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是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第七十三条)。

  2.后续计量。

会计的本质职能是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衍生产品由于其与生俱来的风险性,注定了其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性,因此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结算价计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和按照充抵日结算价计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在金额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为了真实地反映交易所可实现的应收保证金充抵款,有必要在报表日按照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再计量和披露。

鉴于衍生产品市场价格围绕着现货价格波动并收敛于现货价格的特性,可将报表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作为公允价值,国债则以报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披露

  保证金充抵业务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便其在全面了解交易所资金分布动态和结果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判断。

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就显得非常重要。

现有争议。

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的应收款项,所以学者对在资产负债表中采用“应收保证金充抵款”进行披露毫无异议,分歧主要集中在保证金充抵资金对方科目的披露上。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对方科目应当是“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理由是纳入“结算准备金”科目披露能够正确地反映出报表日“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科目余额、持仓量和结算价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充抵交易保证金,因此,为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相一致,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科目中进行披露。

其实,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却存在致命的缺点。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缺点是会导致违背最低结算准备金制度①的现象发生。

因为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纳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进行披露,有可能造成“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余额大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但是该科目余额中属于会员自有资金的部分却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的现象。

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缺点是,在保证金充抵资金部分被交易占用的情况下,剩余金额将会自动划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从而出现与作为“结算准备金”披露同样的问题。

  2.最恰当的披露方式。

既然现有的两种披露方式都存在致命的缺点,那么突破旧框架寻求新的视角就显得特别重要。

考虑到保证金充抵资金在性质和用途上的独有特征,笔者认为最恰当的披露方式应当是在“应付保证金”一级科目下,设立新的会计科目“应付保证金——充抵保证金”来披露保证金充抵资金。

该科目余额将随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生和有价证券公允价值的波动而变化。

其优点是不仅克服了原有披露方式的缺点,还一目了然地披露了保证金充抵资金的余额及其变化。

  

  [参考文献]

  [1]吴水澎.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M].广州:

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135-146.

  吴水澎.论建立有“中国特色会计理论”的理论依据[J].财会月刊,1998,7:

6-8.

  吴水澎.怎样正确认识会计的性质与对象?

——兼评资金运动说[J].会计研究,1981,2:

9-15.

  杨晓红,王文哲,朱为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7: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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