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2835539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84 大小:7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4页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4页
亲,该文档总共8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ocx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

2.QY/WJ-JJ-1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15

3.QY/WJ-JJ-2青银处采购工作回避制度........................................16

4.QY/WJ-JJ-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个责任”实施方法............17

5.中共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治理处委员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制度......19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1

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29

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40

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42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4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然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同意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难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全然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那么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那么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全然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那么。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同意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同意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同意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峻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关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判。

关于严峻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依照情节严峻的程度,能够予以: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峻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关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依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假如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假如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那么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关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然而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峻警告处分。

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峻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关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关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关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那么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妨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依照案件的特别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能够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然而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那么中另有规定的,能够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有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有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峻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有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严峻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那么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依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能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关于个别能够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比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能够依照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妨碍的,党组织应当依照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能够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判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峻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明其曾有严峻违纪行为,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截了当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要紧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截了当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要紧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要紧计算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直截了当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截了当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关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事实上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别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能够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那么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然而中共中央公布或者批准公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那么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那么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差不多原那么,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差不多原那么,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峻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公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隐秘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隐秘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妨碍或者严峻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妨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差不多理论、差不多路线、差不多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差不多理论、差不多路线、差不多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峻不良妨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关心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妨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够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