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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作业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法律研究Word下载.docx

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

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备下面的有利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良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进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文化领域在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还不高,文化建设的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我国文化产业低水平供求关系与非对称结构性矛盾;

我国文化产业经营单位众多但产业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

我国文化产业的传统的资源配置机制与市场化要求之间正在形成尖锐矛盾;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进性要求与文化原创能力不足之间形成战略矛盾,资源潜力不能转化为产业实力。

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出了政策措施。

我们在文章中,重点研究了文化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从文化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立法

目录

摘要2

0引言3

1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4

1.1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成就4

1.2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出现的问题4

2中国文化产业法律研究7

2.1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必要性8

2.2文化产业立法目的10

2.3文化产业地方立法可行性11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0引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1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1.1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广泛普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巩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

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整体规模和实力快速提升。

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十分活跃,精品不断涌现、市场日益繁荣。

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一步弘扬。

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华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1]。

1.2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出现的问题

(1)我国文化产业低水平供求关系与非对称结构性矛盾

我国的文化市场已有"

长足的发展"

一方面,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条件迅速改善,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正在被迅速释放;

另一方面,各种新型文化产业门类不断产生,文化产业结构性变化频繁。

但是现有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文化产业还处在一种低水平供求平衡和非对称结构性矛盾的状况之中。

(2)我国文化产业经营单位众多但产业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

面对巨量的市场需求,以及国际传媒文化集团大兵压境,我国的文化产业在总体上缺乏竞争力,难以满足人们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这一点足令我们忧虑。

我国的传统文化产业诞生于计划体制之下,长期以来既被行政体制分割又被各种政策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总体格局,表现出经营单位众多,产业集约化程度不高,资源极度分散和不讲经济效益的突出特点。

在文化市场迅速成型的今天,这些特点全部转化为弱点。

资源分散和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中表现得极充分。

我国新闻出版体制与传统工业经济管理体制有共同特点:

新闻出版单位必须是以一定级别的行政机构为"

上级单位"

,并且建立在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

这些新闻出版单位一旦形成就被固化,既不能淘汰也不能重组;

新的需求一般产生于新的行政机构,通过新的拨款来建立,同样先天不足。

长此以往,新闻出版机构就随着行政机构的膨胀而膨胀起来。

这些新闻出版机构大都规模狭小、重复建设、效益低下,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又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我国文化产业的传统的资源配置机制与市场化要求之间正在形成尖锐矛盾

文化产业的基础是市场,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垄断;

我国传统的文化事业单位是按"

条块"

(地方和行业一纵一横)分割的方式设立的,目前尽管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实行"

专业归口管理"

,但是,离真正的市场竞争还有相当的距离。

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利用与行政机构的传统联系,利用企业特殊的社会公益性质和意识形态功能,垄断资源,操纵市场,谋取暴利;

而另一些文化企业在做大以后,要做跨行业跨地区的资产重组甚至兼并,却往往遇到阻力。

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出现了全球性的"

传媒汇流"

和"

放松管制"

之后,由于文化内容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甚至是西方发达国家也在重新考虑如何以新的产业政策、新的制度性安排对待文化内容产业的问题。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确保民族文化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对全球化的共同战略主题,将会出现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我们的政策制订人员需要做的是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

(4)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进性要求与文化原创能力不足之间形成战略矛盾,资源潜力不能转化为产业实力

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是有一些得天独厚的条件。

首先是中国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世界上使用华语的人口为世界之最,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除在中国境内,还在东南亚、北美及欧洲的华人区具有广泛的影响。

这应该说是中国的文化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最有利条件,因为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中的最大消极因素。

在经济学的垄断竞争理论中,保持产品差异被认为是维持产品在市场上的垄断力量的关键。

文化产品的差异首先是来自价值观及表达手段的独特性的;

文化差异也是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和在赶超发达国家时可以依赖的比较优势。

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看,中国的文化资源异常丰富,举世公认。

几千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文明发展,幅员辽阔的国土上还留存着许许多多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还有各种类型的自然地理、人文地理景观;

图书馆、博物馆里保藏着数以百万计的艺术珍品、典籍和文物;

中国人的言谈举止、风情习俗、节日庆典中保留着大量有形无形的文化符号;

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对传统文化进行了不间断的研究和播传。

凡此种种,都为中国文化产品乃至其他可以负载文化符号的耐用消费品的设计、生产、创新提供了不竭的灵感源泉。

2中国文化产业法律研究

在《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出了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包括政府投入保障政策,即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同国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文化经济政策,即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

文化贸易促进政策,即加大已有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版权保护政策。

建设涵盖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版权交易平台,扶持版权代理、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质押登记、版权投融资活动,推动版权贸易常态化。

还提出了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图表:

文化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

修订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

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互联网、文化遗产、广播影视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2.1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是指一国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

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为国家重要战略,当国内各地力图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并渐成一股浪潮,文化产业在实体意义上迅速发展并成为相对独立的新兴产业部门,与此直接关联的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问题便日益凸显[3]。

现代社会的文化本身即包括着法的观念,以完善的立法形式规范、调整公民和各个文化产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产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总体上评估,我国的文化立法远未完善,立法涵盖面小,立法层次低,某些领域仍然“无法可依”,包括文化产业立法相对于新兴的文化产业已成迅猛发展之势显得滞后,法制化水平不高。

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文化立法的体系与结构尚未完善。

在文化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宪法是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4]。

随着文化繁荣、技术进步和管理改革,新的文化立法将会不断涌现。

检视我国文化立法现状,目前作为文化法制中间环节的文化法律很少,没有形成了系统结构合理、内部统一协调的文化法律体系。

第二,文化管理机制和手段单一。

文化立法的目的之一,即在于提供合理有效的社会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和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文化管理体制为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管理方式多为行政命令,而对文化管理权力的约束却缺乏相应机制。

这种偏颇的文化管理机制和手段,不仅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制的内在要求,而且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文化单位自主权不断扩大,投资和经营格局不断发生的新变化。

因此,应当进一步转变文化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文化管理包括宣传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由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向以管理法制化的新型管理方式转变。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到,我国文化法律建设尚有诸多缺陷,不能说已经建成了一个体系,还不能适应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文化发展新变化新需求,因此尤有加快完善立法的客观必要。

2.2文化产业立法目的

现在我们将讨论立法的目的。

立法过程中,作为发展文化产业主体的公民及其权利似乎被忽略,只重行政权力而不同时明晰公民权利。

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管理文化产业与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于立法和司法权利属于公权力,为保障现代社会法制的民主本质,因此法的观念的核心理念在于对公权力的约束与限制,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权益。

这一法的根本精神毫无疑问必须体现于文化立法中。

我国公民在宪法规定中享有其独立的文化权利,这种权利一是由人类精神生活的本能而与生俱来,二是由不同时代给出的条件而历史地形成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系统分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四个子系统的“四位一体”格局中,公民在全部子系统中活动,自然就形成了他们在各个子系统中相应的相对独立的权利。

此外,其次,管理、规范文化产业领域的社会关系当然是文化产业立法的重要目的。

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意志,体现在文化产业立法中就必然要求政府承担一定的促进和管理文化产业的权力与责任,合理界定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其相关职责。

显而易见,这里有两个权利主体,一是公民文化权利,二是政府管理文化权力,由此构成了文化产业立法中政府管理文化产业与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关系。

2.3文化产业地方立法可行性

近年来国内各省区对于文化产业的地方立法积极性日益高涨,关于文化产业地方立法的可行性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国外文化产业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提供了借鉴。

我们分析了韩国、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立法经验,发现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这些国家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之际,及时地创制相关法律,特别是促进文化产业的法律,使文化产业从发展之初就能够在法制保障和规范下进行,从而保障了产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私人和机构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了文化产业市场秩序,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营。

及时进行文化产业立法,使之与社会发展及文化产业发展相同步、相协调,是四国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崛起的基本经验。

第二,对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如美国用以调整文化产业(美国称之为版权产业)的《版权法》在1976-2005年间即修订4次,日本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之一的《著作权法》修订了20余次[5]。

我国现已有建国以来制定的各类各层级文化法律法规规章等数千件,但其中相当部分已然不适应形势与要求,或应该废止,或必须修订,这也是重要的立法活动。

这种动态性的立法活动,是法制不断完善的成功之道。

第三,四国的文化产业立法充分体现了当代文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运营规律,内容丰富而全面,涵盖了各种业态的文化产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国际贸易,文化产业资源要素配置的各个方面,文化产业主体运营和政府支持管理等各个环节[6]。

应该说,四国文化产业立法从立法宗旨、立法技术到立法设计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在诸多方面具有普适性。

我国文化产业未来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文化产业立法理当借鉴先进经验,以顺应时代趋势和要求。

外国的文化产业立法,给了我们重要的经验参照。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经验参照还是法律层级关系以及立法步骤,先行文化产业地方立法的充要条件业已基本成熟,不必机械地等待文化法律的基本性质的法律制定之后和国家层级的法律创制之后再行地方立法。

我国《立法法》规定: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7]。

根据这一精神,我们主张,在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情况下,为及时回应各地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亟需法律保障的现实要求,有必要先行开展省级地方文化产业促进法规的立法,为调整该省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提供法律规范。

结论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

提出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49页。

[3]数据来源:

法律教育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35、36、47条规定。

[5]尹贺,《以规则看待冲突———国外文化创意产业法律规制述评》,《文化创意产业评论》2007年10月号

[6]陈志江,《日本文化的渗透力》,《环球财经报》2003年10月16日

[7]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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