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847764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doc

  

  篇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篇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

(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

(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

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

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

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篇四: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

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日

  篇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扩大抽查比例”凸显威慑作用“凡提必查”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

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

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

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家事”“家产”都要申报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

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

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

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

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

“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

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

”“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

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裸官”将难以藏身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

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

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

  “裸官”难以藏身。

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

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扎牢制度之笼专家认为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

“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

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

”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

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篇六:

《关于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

  关于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3、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本人拒收礼品、礼金情况;

  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收入及购置车辆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15日内填写《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科级干部在执行本办法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五条报告材料由交所支部负责转交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

  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支部商情组织、纪检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