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正风肃纪个人自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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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正风肃纪个人自查

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_正风肃纪个人自查

方案一:

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

求,进一步整顿干部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经研究,特制定镇机关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镇机关在编干部、派驻干部和临聘人员

三、督查内容

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正风肃纪

十项规定、县委“六项规定”、“四条禁令”、周二下村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督查方式及要求

每星期至少开展一次督查,并建立督查记录档案。

五、督查结果运用

所有被省、市、县、镇查处人员每次扣奖金500元、

400元、300元、200元,责任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机关在编人员(派驻人员参照执行)一年内被查到2

次,扣除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的5%同时进行问责处理。

3?

临聘人员一年内被查到2次,解除劳动合同。

方案二:

正风肃纪督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深化正风肃纪,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深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雅安市雨城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区委《关于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雨委办发〔20XX〕120号)和《雅安市雨城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监督检查,深化正风肃纪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正风肃纪,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扣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作风建设,解决“四风”问题,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要求为切入点,针对我局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和教育实践活动各环节任务,严明作风纪律,除歪风、治邪气,倡新风、树正气,树立我局党员干部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时间安排:

我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

)将监督检查贯穿我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严格按照活动时间安排、重点环节和目标任务,以不断强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健全机构(完成时限:

20xx年2月)。

成立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督查组),在我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对我局和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开展“四风”突出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主动跟进(完成时限:

活动全程)。

监督检查组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按照时间安排,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开展“四风”突出问题整治各环节、各阶段确定各项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督查;要着重加强监督检查台账建设,做到“督查有计划,工作有,问题有整改”。

开门督查(完成时限:

活动全程)。

要按照开门搞作风建设的原则,探索建立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监督的机制和制度,大力发挥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监督主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拓展监督渠道;要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平台,逐步建立适度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方式方法,将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成效切实交由群众评判。

(二)加强对“四风”问题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20xx年3月至20xx年6月)。

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我局开展“四风”突出问题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查找问题、发现问题,不断抓好整改、抓好落实。

专项评估(完成时限:

20xx年3月)。

按照《关于对滥建楼堂馆所等“四风”突出问题前期清理自查情况开展评估和检查的工作方案》(已报区委办,未下发)要求,对我局落实“滥建楼堂馆所”、“超标配备公务用车”、“多占公务用房”等“四风”突出问题清理整改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随机核查(完成时限:

20xx年6月)。

根据我局对“四风”突出问题的清理自查情况以及组织掌握的情况,结合群众来信来访、社情舆情反映等线索,督查组将对我局落实“四风”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核查。

重点抽查(完成时限:

20xx年6月)。

对我局落实“四

风”问题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对资金、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中对我局“一把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其他干部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

明察暗访(完成时限:

20xx年3月、20xx年6月)。

督查组要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暗访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我局落实开展“四风”突出问题整治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抓住春节重要时段,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有效遏制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会所歪风”等突出问题。

(三)延伸“四风”问题督查范围(时间安排: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程)。

要在认真落实前期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项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不断延伸“四风”问题整治范围,实现对问题的“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作风建设意识。

围绕解决形式主义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完成时限:

20xx年9月)。

解决形式主义问题,要着重解决作风不实的问题。

要重点检查党员干部,特别是干部是否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要求,在学风、文风、会风、工作作风上是否存在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表现;是否存在大搞劳民伤财、贪图虚名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的行为,促进我局上下形成努力追求经得起历史、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实实在在业绩的工作理念。

围绕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深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完成时限:

20xx年9月)。

解决官僚主义问题,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

重点检查党员干部是否严格按照作风和效能建设要求,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四难三病三作为”、不花钱不请客不送礼就不办事等问题;是否存在“慵懒散奢”等现象,着力治庸提能力,着力治懒增效益,着力治散凝合力,着力治奢聚财力,切实提升改进作风、增强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

围绕解决享乐主义问题,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监督管理(完成时限:

20xx年9月)。

解决享乐主义问题,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

重点检查党员干部是否认真执行《雨城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细则(暂行)》,是否存在“八小时外”不廉洁行为;是否存在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风盛行等不良风气;是否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自觉,切实树立党员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围绕解决奢靡之风问题,深入执行中央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完成时限:

20xx年9月)。

解决奢靡之风问题,要着重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

重点检查党员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节庆泛滥,生活奢华、骄奢淫逸、讲排场比阔气等情形;是否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请客送礼等行为,有效杜绝因奢靡之风导致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强化纪律阶段(完成时限:

20xx年3月)。

结合

评估部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部署要求,对落实“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

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做到立说立行、边查边改,保证自查自纠质量。

(三)健全制度阶段(完成时限:

20xx年8月)。

在自

查清理,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建章立制环节工作部署要求,围绕整治“四风”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公务消费、公车管理、公务用房配备等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党员干部作风、纪律、效能长效化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推动各监督主体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正风肃纪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二)办信办案。

我局要充分运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廉政提醒函等方式方法,对作风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要充分运用党纪、政纪处理手段,对顶风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强对违反“四风”问题案件的通报,适当扩大通报范围,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四风”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

设考核中,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在落实中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方案三:

正风肃纪督查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公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实现服务群众更加高效、促进发展更加有力、党群关系更加密切、基层基础更加夯实的工作目标,为推进“三生融合同城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督查重点

(一)转作风正作风专项督查

1、开展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督查,确保令行禁止。

根据中央、省、市、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各类会议活动的数量、审批程序、规模、效率是否符合规定,精简文件简报、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改进接待、厉行勤俭节约、规范检查考评等各项规定是否落实到位。

2、开展主题活动落实情况督查,深化作风建设。

根据

1、开展“三严四禁”督查,严格公务接待。

根据《关

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洞委办〔20XX149号)、

《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洞委办〔20XX〕70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

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公务卡消费制度、公示报告制度,是否存在同城接待、超规格接待、午餐饮酒、经费超支等现象。

2、开展“六个严禁”督查,促进廉政勤政。

根据《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省委“六个严禁”要求的紧急通知》(洞委办〔20XX11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

是否存在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是否存在向上级部门赠送或收受下级单位的土特产,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是否存在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是否存在用公款大吃大喝等现象。

3、开展会议管理督查,制止奢侈浪费。

根据《关于加

强会议管理制止奢侈浪费的通知》(洞委办〔20XX〕80号)

文件精神,重点检查:

各单位是否存在超预算使用会议经费,是否存在租借酒店、休闲场所会议设施,是否存在借开会之名赠送礼卡(券)、礼品、纪念品等现象。

4、开展因公外出督查,规范外出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洞委办〔20XX〕48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和党团活动有无私自更改路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现象。

5、开展公车改革督查,提升廉洁自律。

根据《关于洞头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洞委办〔20XX〕107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

各车改单位留用的执法执勤车辆是否存在上下班接送、其他公车私用或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等现象。

(三)依法行政专项督查

1、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督查,保证质量进度。

重点针对未按计划推进、相关单位及项目法人标后管理履责不到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察和专项整治,对重点建设项目发生超工期超概算超规模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

2、开展招投标行为督查,规范建设程序。

重点针对项目建设中规避招标的问题,特别是对肢解工程,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时间紧迫、情况特殊等原因,以会议的形式压缩有关程序,或是以邀代招、违规直接发包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3、开展工程信息公开督查,强化网络监督。

重点针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在“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中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开展重点监察。

4、开展“阳光”执法督查,规范行政行为。

重点针对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运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问题开展监察,特别是对滥用职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行政责任败诉案件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

5、开展纠风治乱督查,维护群众利益。

重点针对教育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问题开展监察,以行风评议为抓手,以邙日光纠风行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纠风惠民行动”、“纠风助企行动”,严肃纠风问责,加大对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

(四)效能问政专项督查

1、开展效能立项督查,提升执行力。

甄选若干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作为效能立项监察项目,通过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2、开展重点岗位督查,破除中梗阻。

针对企业群众办事相对集中,问题相对突出,评议相对落后的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重点监督,通过走访办事企业群众调查取证,切实掌握有关单位及办事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

3、开展审批专项督查,促提速提效。

围绕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两提高”目标,实行“服务对象反映审批问题”必查、“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排查、“投资业主撤回在洞投资”倒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情况定期抽查的“四查”倒逼问责制度,加强审批四级联网,事权下放承接,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督查。

4、开展四条禁令督查,治不良风气。

围绕省市“四条禁令”要求,以开展“效能亮剑”专项行动为抓手,采取明查暗访、模拟办事等形式,对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上下班工作纪律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综合整治“庸懒散慢”等机关不良风气,全面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三、督查方式

(一)实行四位一体“动态巡察”督查机制。

综合运用作风督查、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等手段,每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采取“联合督查、共同会商、即时通报、严肃追责”方式进行四位一体动态联合巡察,重点对作风建设、三公管理、执法纠风、审批改革、工程建设等专项工作开展动态督查,及时纠偏纠错,快速处理发现的问题。

若责任单位有能力解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解决;若涉及多个部门需协调解决的,由县纪委牵头帮助协调解决;若县纪委层面解决不了的,由县纪委领导出面并提出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

约谈的内容由县纪委各相关科室负责梳理汇总,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开展一次多层次、多角度的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

定。

对违反“八项规定”、“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坚决予以纠正;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违规行为人的单位,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有关纪律的通知》(洞纪〔20XX118号)规定。

对违反公务用车有关纪律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清退相关费用外,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违规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个人3个月公务用车补贴;违规2次,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扣发个人半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违规3次,

扣发个人全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处罚)。

单位违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依据《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洞委办〔20XX〕70号)规定。

严肃查处违反公务接待“三严四禁”有关行为,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据《洞头县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洞政发〔20XX)64号规定。

一般行政过错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依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发〔20XX135号规定。

在“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中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

纪〔20XX160号)规定。

当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其分管领导给予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向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给予“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问题个人”的当事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连续两次或多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向其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或建议组织处理;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八)依据《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XX\18号文件规定。

凡在落实“五个凡是”工作中存在对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慢、拖、瞒”行为的。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单位违反规定,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处理;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九)依据《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20XX]22号规定。

对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违反“四条禁令”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本工作方案实施及追责情况与本年度县党风廉政建设制考核及五型机关创建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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