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融资.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854744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国际租赁融资.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租赁融资.docx

《国际租赁融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租赁融资.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租赁融资.docx

国际租赁融资

 

第1节国际租赁融资概论

1、国际租赁融资的概念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力度的加强和范围的扩大,各种融资形式也不断发展和创新。

近代租赁业务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现已遍布全球,它以美国第一家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之后租赁在美国各行各业中被广泛应用,并得到很大发展。

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租赁融资业务推广至欧洲、加拿大、日本等国,20世纪70年代逐步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日本和东亚四小龙的发展均得益于此(融资和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租赁融资是指资本货物的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财产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一定租赁费这样一种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活动。

例如,一些公司,急需增添设备,扩大生产,但资金不足或不愿占用资金;而另外一些公司拥有雄厚资金,就可以应某公司委托,购买该公司所需设备,然后再租赁给该公司,分期收取应得租金。

实际上,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是商品信贷与资金相结合的一种独特融资方式。

2、租赁融资的特征

(1)节约融资成本

表面上看,租赁费要比信贷融资相对高些,但如果把无须更多的贷款利息及节余的资金周转利益考虑进去,融资租赁方式的成本并不高。

若对租赁和借款的成本作详细比较,要从税后现金流基础上计算,租赁融资的特点是资产的预期使用生命期大大超过贷款期。

那么,租赁的现金流出量分布到更长的时期中,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设备残值,也降低了资金流出量的净现值,即租赁的成本低于常规贷款成本。

(2)租赁融资能起到投资、融资和促销三重作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体,承租人偿还的本金是租赁物的折旧费,利息中包含了出租人的利润及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因此,租赁是一种以租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将贸易与金融结合在一起的信贷方式。

在国际资本市场和销售市场上实际发挥了投资、融资和促进销售三重作用。

(3)租赁融资的特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租赁公司借物不借钱,可以出租现有设备,还可由承租者自行选定设备,由租赁公司为其购买然后出租。

租赁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

租期内,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神圣不可侵犯;承租人只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这与购买设备分期付款不同,租赁物所有权一直属于购买者所有,只有在设备的残值完全售给承租人之后,出租人才丧失所有权。

(4)租赁融资迅速、方便、灵活

租赁融资可以发挥银行和出口贸易的双重作用,既为用户筹集资金,又按用户的需要向外订货并办理进出口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为那些急需抢时间,争速度的项目提供了方便。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确定租用时间,灵活地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赁融资还可以结合使用卖方信贷、补偿贸易等形式,满足用户的特定需要,总而言之,租赁融资迅速、方便、灵活的特点有利于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

(5)租赁融资业务是三方面的交易

租赁业务与信贷不同,特点是三方面交易。

银行借贷只有借贷之间的双边协议关系,而租赁融资则需要用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实现,这就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上表现为进出口合同和国际租租赁合同。

(6)租赁融资提供便利的技术咨询服务

租赁业务不仅能提供资金和设备,而且在供应设备的同时还能够提供低价的专门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迅速更新的国际技术信息。

企业采用租赁的形式,还能为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提供方便。

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段内租用不断更新的设备,企业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获得持续发展。

3、国际租赁融资的分类

(一)经营性租赁(OperatingLease)和融资性租赁(FinancingLease)

根据在租赁协议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及租赁期间资产的使用价值占该资产全部使用价值的比重,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基本形式。

经营性租赁泛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一切租赁形式,这类租赁的主要目的在于与对设备的使用,它是一种由出租人提供维修和管理的,可撤销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融资行为。

不完全支付是指在每一次租赁期内,出租人只能收回部分投资,设备投资收回需经多次投资。

具体而言,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金,租用期满退还设备的租赁业务。

融资性租赁是指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租赁方式。

具体而言,就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按承租方的要求购买设备,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由出租方拥有,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拥有使用权,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借贷方三方当事人。

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和过时陈旧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一般不可撤销,租赁期满时,承租入对设备有多种处置选择:

留购、续租、转租或是退回相赁公司。

(二)节税租赁和销售式租赁

从征税的角度,根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可将租赁分为有税收优惠的节税租赁和没有税收优惠的销售式租赁两类。

节税租赁,又称为真实租赁,出租人根据自己设备的所有权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投资减税、利息费用扣减等税收优惠,并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的租赁业务,使承租人获得低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资金融通。

销售式租赁也称有条件销售式租赁,在有些国家的税法中通常被当作付款交易对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实际利率往往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三)单一投资租赁(StraightInvestmentLease)和杠杆租赁(LeverageLease)

根据出租入出资比例的差异,租赁可以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是指在一项交易中,购置成本百分之百由出租人独自承担的租赁业务。

杠杆租赁在美国也称为平衡租赁,指出租人只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的20%~40%,并以此来带动其他金融机构为其余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的一种租赁交易。

20世纪70年代末,杠杆租赁首先在美国发展起来,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租赁资产的长期租赁业务,可满足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还适用于高度资本集约型设备的融资的需要,如飞机、海上石油平台、通讯卫星等。

(四)直接租赁(DirectLease)、转租赁(sub-Lease)和回租租赁(SaleandLeasebackLease)

根据租赁设备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租赁可以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租赁。

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出租方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向制造商或供应商支付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转租赁是指出租人甲根据最终承租人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乙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转租给用户丙使用的一种租赁交易。

回租租赁又叫售后回租,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部分财产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租赁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当企业急需现金周转时,回租租赁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

从租赁业务涉及的地域来看,租赁又分为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

在国内租赁中,租赁双方同属一个国家,并且租赁业务在国内进行;在国际租赁中,租赁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按租赁是否在一国内进行,可分为跨国租赁和间接对外租赁。

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法律体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被称为跨国租赁。

进行这种租赁时,至少要考虑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税收和会计准则,是一项较复杂的融资业务,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高水平的融资知识和技巧。

间接对外租赁是指一家租赁公司的海外法人企业在当地经营的借贷业务,也称为租赁的国际业务。

(六)综合租赁(SyndromeLease)

这是我国创新的一种租赁形式,是将金融租赁业务与某一种贸易结合的租赁形式。

分为:

(1)租赁与补偿贸易结合,即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不以现汇,而以租进设备生产出的产品偿付租金;

(2)租赁和来料加工结合,即出租人出租设备或一并提供原材料,承租人用租赁设备进行来料加工,以加工费的一部分偿付租金;(3)租赁与包销结合,即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用租进设备生产的产品又由出租人包销,租赁费从包销额中扣除。

 

第2节国际租赁融资的操作程序

租赁融资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企业向国外租赁设备,一般是通过本国的租赁公司或银行与外国的租赁公司或制造商联系来办理的。

其程序大致为:

承租人自选设备,向本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经充分调查研究,本国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就承租人指定的设备与国外制造商洽谈,签订买卖合同;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商谈租赁条件,将购买的设备转让给国外租赁公司;国外的租赁公司向国外的制造商支付设备款,制造商向承租人发运设备;承租人按期向国内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国内租赁公司按期向国外租赁公司以外汇支付租金。

一、签订合同的准备阶段

(一)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

主要是注意出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由于租赁融资有着浓厚的金融色彩,而金融业属国家严格控制的行业,非经特别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

出租人不具有从事租赁融资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

(二)选择设备

承租人可以自己选择设备,也可以委托租赁公司代为选择或共同选择,并同国外制造商确定设备的型号、规格、品种、价格和交货期等事项。

(三)申请租赁

先是承租人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向国外的租赁公司申请,然后由承租人向国内的租赁公司申请租赁。

(四)租赁的预约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商定租赁方式和租赁期限,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出租赁费估价单,包括设备的成本、各种税金、银行贷款利息、各方面的手续费、按协议分次数分摊的数额等,承租人经研究后向租赁公司提出预约租赁。

(五)审查

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能否按时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所以,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

二、谈判与签订合同

(一)谈判签约

租赁公司一旦认可租赁,就可与承租人进行谈判,在谈判中,承租人要进行可靠的付款保证,而且租赁融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双方意见一致,则可进行签约。

所谓合同主要条款完备,是指租赁融资合同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技术性能、检验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订购设备

由国内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国外制造商或其他供货者订货并签订购货合同。

(三)交货与验收

国外制造商按订货合同向用户直接交货。

用户对设备进行初验、安装调试,证明设备良好,试产又正常,而且其他租赁条件已经成熟,承租人可给予验收,租赁期从验收之日算起。

三、合同的履行阶段

(一)设备货款的支付

根据订购设备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租赁公司向卖主交纳货款。

若资金不足,租赁公司也可向银行融资,以租金偿还贷款的本息。

(二)租金的支付

按合同规定,按季度或半年一次,在规定的期初或期末交付租金。

承租者除交纳租金外,还应直接负责交纳保险费、运杂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三)税金的交纳

按合同规定,税金分别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各自负担应缴的税金。

减免税金则按有关部门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分别享有。

若出租人享受减税利益,承租人也可获得减少租金的优惠。

(四)保险费的缴纳

保险费一般由租赁公司在保险机构办理,与保险机构签订设备的保险合同,并负责支付设备的保险费。

若在租赁期间发生设备故障,由保险公司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赔偿,承租人也应视事故的原因,提供一定的损失赔偿。

(五)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有关费用,依据合同而定。

有的是由承租人负责,不过,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出租人负责。

维修、零配件的供应及人员服务的提供,依双方协商或合同规定执行。

(六)合同期满设备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设备是留购、续租、转租还是退回租赁公司,可以事先商定或临时协商。

若采取退回方式,则维修保养一般由出租人负责承担,因此也会相应提高租金。

第三节国际租赁融资合同中使用的法律条款和文件

一、租赁融资的合同

租赁融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融资合同有其法律特征:

一是租赁融资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这是租赁融资合同的形式特征。

二是租赁融资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租赁融资合同的实质特征。

三是租赁融资合同中的出租人为可以经营租赁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

四是租赁融资合同为承诺性合同、要式合同、多物合同和有偿合同。

租赁融资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依合同享有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租赁融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租赁融资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6)租赁期限;(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8)租赁物的保险;(9)其他约定。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3)标的物的交付;(4)标的物的理赔担保责任和索赔;(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6)其他约定;(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当然在实践中,租赁融资合同并不是只包含一份租赁合同和一份买卖合同,而是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租赁申请书、项目建议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担保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和所有权转移证书等。

每一份文件都应完备、明确、清晰。

租赁融资实务中,租赁合同大量使用的是出租人拟订好的标准合同,承租人应对标准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出租人的标准合同偏向己方利益。

而采用标准合同的出租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标准合同中出租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租赁融资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信守合同,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无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承租人要求订立租赁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颁布,并于当日生效。

该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特此制定该公约。

《公约》共三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章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最后的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1986年4月,起草委员会于第二次政府专家委员会结束时修改。

认识到消除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障碍以及公平维护交易中不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融资租赁的需要;考虑到管辖传统租赁合同的法律不适合于融资租赁以及有必要使法律适合于融资租赁特殊的三方当事人的关系这一事实;确认制定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的民法和商法的某些统一规则的愿望,制定该规则。

《统一规则》共三章十四条:

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统一规则、第三章其他条款。

《公约》和《统一规则》对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指导意义。

四、国际租赁融资的法律适用

国际租赁融资从广义上说是指一项租赁关系的当事人、标的物和权利义务的发生几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是分属不同国家的租赁;狭义上,国际融资租赁仅指出租人承租人分属不同国家的租赁。

国际租赁融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究竟应受哪国法律管辖,关系到当事人的直接经济利益。

从ll世纪开始,国外法学家们就提出了“法则区分说”、“国际礼上说”、“既得权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分别体现在一些国家的判例和立法中,对现在仍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最普遍适用的是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适用。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适用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补充,在当事人未明文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下,由法官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判断是非。

“最密切联系”的联系点包括合同缔约国、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等。

但这一原则容易受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

如果法官强调其中一个或几个因素,就可以推定合同与某国有最密切联系,在同一合同关系中,如果法官强调另一个或另几个因素,就可以推定合同与另一国有最密切联系,这样就导致所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处不同国家时,如果这两个国家同时都是《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缔约国,应适用该公约。

如果其中一国或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应适用上述二原则,当事人也有权选择公约作为其合同的适用法。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国,而供货人属于他国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双方所属国的国内法,与此相关的购买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和“最密切关系”原则,既可适应某一国家法律,也可适用国际公约或惯例,这要视当事人的选择或法官推定而定。

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可供使用的法规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1933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1990年修订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华沙——牛津规则》等。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完成的《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对承租人的权利有如下规定:

1.承租人拥有关于设备的买方及设备规格的选择权;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设备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租赁设备如遇有瑕疵,或因供货人原因延迟交货,承租人享有供货合同所授予卖方的一切权利,如对货物瑕疵担保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但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承租人的义务有如下规定:

1.承租人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交纳租金;

2.承租人需对租赁设备承担善良管理及妥善使用的义务;

3.承租人不得行使任何损害所有权人的行为,例如:

不得将设备转售、转租或设立担保物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