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三类人员讲义整理考题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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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三类人员讲义整理考题类

2017年水利水电三类人员王为然讲义整理考题类

单项选择题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主,坚持健康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7、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名词解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多选择题)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2)主要负责人或者(3)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种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

(7)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新)

1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同时)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1)爆破、

(2)吊装、(3)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多项选择)

19、生产经营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1)危险因素、

(2)防范措施以及(3)事故应急措施。

(必考)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1)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2)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3)监督、(4)教育从业人员(5)按照规范佩戴和(6)使用(必考)

2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关键是“立即”)

22、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是一个亮点,国家单独为一个险种做推广,就像交强险一样)

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1)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2)危险因素、(3)防范措施和(4)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必考题,多选题)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1)批评

(2)检举、(3)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必考,多项选择)

27、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时,如果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28、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伤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同时)

3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

(1)行业主管部门、

(2)投资主管部门、(3)、国土资源部门(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多选)

3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1)、科学严谨

(2)、依法依据(3)、实事求是(4)、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80%罚款。

3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为了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

(1)、违章指挥

(2)、违规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做出决定。

4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了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了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确实做到

(1)、整改措施

(2)、责任(3)、资金(4)、时限(5)、预案“五到位”。

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了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

(1)岗位达标

(2)专业达标(3)企业达标“三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没有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4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个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安全费用按照“

(1)企业提取

(2)、政府监管(3)确保需要(4)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4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4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习情况

10、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当措施等

48、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9、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

(1)工程概况牌(*)

(2)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3)消防保卫牌(*)(4)安全生产牌(*),(5)文明施工牌(*)(6)施工现场平面图(*)。

50、施工区域、机械设备根据施工需求设置警告(黄色)、禁止(红色)指令(蓝色)提示(绿色)类型的标志。

51、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对易造成高处坠落、坍塌、触电、机械车辆、物体打击、淹溺伤害的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2、现场安全防护还应该做到:

“有孔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四有四必有)

53、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运输车辆。

54、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55、施工现场应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并有临时用电方案。

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应配有防雨、防尘措施。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6、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一闸多机,无人看守的配电箱应上锁。

57、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者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者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8、施工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通道宽度不得小于,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59、(23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0、(24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1、(21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1、(26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增加围堰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2、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6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实行建设单位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64、【五同时】

(1)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

(2)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5)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资料分析:

【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具有”的原则 

 3、“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治本之策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体系建设。

65、“四不放过”指在事故处理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

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6、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安全防护栏杆,下部有防护要求时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挡脚板。

67、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的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宜小于,人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做好道路日常清扫、保养和维修。

68、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9、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单车道不宜窄于。

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70、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7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的规定。

表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0

35~110

154~220

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7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74、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机械最高点与高压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2

4

5

6

7

75、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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