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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
2、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3、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水管: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5、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6、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7、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8、矿井探放水工作的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
9、防治小窑水由积水边界向外推30m作为放水线,积水边界向外推60m作为警戒线。
10、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探上部采面老空水,探水钻孔布置应根据煤柱厚度严格控制老空水头降低高度,沿空送巷时,老空水积水高度不得超过1m。
11、孔口管安装方法较多,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大小和煤(岩)柱而定。
12、探放高压强含水层、高压充水断层或探放老空水头超过10m以上时,孔口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浆或化学浆等方法,必须做孔口管耐压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13、探放老空水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孔口管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缠海带打入等方法。
14、老空水头在4—10m之间时,孔口管安装方法视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况和水压情况而定。
15、孔口管外侧要安装阀门和测压表,应确保在排水能力不足时能控制放水。
16、老空水放完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1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个类型。
18、各单位必须制定水灾事故应急预案。
井下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标志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
19、当发生突水时,现场领导要首先立即通知附近受水害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0、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21、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22、探放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置,每组不少于3个钻孔。
在平面上呈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m为准。
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原则上不得超过1.5m,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
23、对本井田内主要充水含水层,各矿都要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不少于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且地面与井下同时观测。
24、存在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查清采掘地区的承压水水源、水头高度、水压、隔水岩柱厚度;计算隔水层突水系数和上、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25、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直接波及到底板承压含水层时,必须先进行疏水降压后开采。
2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技术经济合理的,制定安全措施,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降至安全水头以下。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增加抗灾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
27、井巷工程接近和进入强含水层,必须编制超前探水设计,采用物探和钻探的手段查明井巷工程周边、前方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富水性,并实施超前探水,超前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2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掘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前开拓掘进。
29、煤层底板下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回风大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实行分区隔离。
30、现行巷道位于高承压水地带、构造裂隙发育带及紧邻强富水层的,在翻修扩修巷道时,必须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31、所有带压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形成后和开掘工作面(主要是己、庚组面),必须采用物探手段查明工作面内地质构造及富水情况,根据探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2、防治水工程施工前须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防瓦斯、防高压水伤人、防探出水失控、防治水地点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灾路线等内容。
33、防治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综合排水能力要与设计要求相适应。
防治水工程施工前排水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34、打钻探出水后,应保持钻孔出水畅通。
若钻孔堵塞要及时捅孔,继续排放。
35、防治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生产通知单。
其主要内容有防治水工程地点、位置、钻孔数量、孔深、放水情况、允许向前掘进距离等。
36、采掘工作面防排水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预计涌水量将影响安全生产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施工专门的排水巷,且排水点原则上不超过3组。
37、在有水害威胁地区的采、掘工作面,防排水设施不完善、没有可靠的安全出口,一律不准反上山施工。
3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39、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40、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4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42、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43、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44、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5、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46、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47、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48、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
49.采空区冒落后,当冒落裂隙带发育高度达到顶板充水岩层时,矿坑涌水量将有显著增加,当未能达到顶板充水岩层时,矿坑涌水无明显变化;当顶板冒落裂隙带发育高度达到地表水体时,矿井涌水量将迅猛增加,同时常伴有井下涌砂现象。
50、新建成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稳压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51、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52、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53、留设立井保护煤柱时,地面受保护面积应包括井架(井塔)、提升机房和围护带
54、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5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56、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57、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58、井下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59、在井下探放水地点或附近要安装专用电话直通矿调度室。
60、在预计水压较大的地方,探水钻进前,必须安装孔口管和控水闸阀,并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
61、在钻进时,发现煤岩变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62、探放水钻孔出水后,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并做好记录。
6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
1、防治水害工作应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2、煤矿探放水的基本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3、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6、井下打钻要保证支护良好,打钻前一定要检查顶板支情况,防止打钻时发生顶板事故。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8、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9、造成矿井水灾的水源有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和老窑水。
10、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11、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
12、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
13、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
14、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15、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16、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17、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
18、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19、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20、钻探操作技术规程规定:
认真做好“三看”、“二听”、“一及时”,仔细判断孔内情况。
21、《煤矿防治水规定》已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2、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3、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25、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6、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2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2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29、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30、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31、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等。
32、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33、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34、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35、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36、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
37、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38、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39、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40、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41、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42、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43、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4、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45、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4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47、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48、施工具承压水的钻孔时,钻机安装的位置与孔口距离应适当加大,钻机要敷设反压装置,孔口要安装防喷器具。
49、探放断层水: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50、孔口管安装方法较多,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大小和煤(岩)柱而定。
51、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52、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53、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54、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55、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56、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57、煤巷打探眼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如钻孔中有水流出,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
58、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59、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60、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61、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62、探放老空水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孔口管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缠海带打入等方法。
63、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6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66、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67、沿煤巷道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墙,加固煤壁,预埋套管,由墙外向里探水。
68、井下钻探探工,特别是司钻和钻场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才能上岗。
69、打探眼若断层、褶曲等构造时,要立即向地测科、技术科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70、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后边括号内打“√”,否则打“×”)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的八字方针是“查、堵、截、疏、排、探、防、躲”。
(√)
2、矿井充水水源包括:
大气降水、地表水、围岩地下水、老窑(空)水。
(√)
3、充水通道包括:
岩溶陷落柱、断裂带、隐伏露头、裂隙(岩溶)网络、地震通道、顶板冒落裂隙带、地面岩溶疏干塌陷带和封闭不良钻孔等。
(√)
4、井下探(放)水的目的是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的含水构造(包括陷落柱)、含水层、积水老窑(空)等水体的具体位置、产状等,为有效的防治矿井水害做好必要的准备。
(√)
5、采掘工作面探水的原则是“有疑必探,边探边掘”。
(×)
6、雨季“三防”指的是:
防洪、防治水、防涝。
(×)
7、矿井防治水齐抓共管责任制,主要是指矿井防治水是总工程师和地测部门的责任,与其他矿领导,区、队长关系不大。
(×)
8、各煤炭生产单位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水害防治工作,在人、财、物上对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
(×)
9、各单位地测科长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
(×)
10、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现场指挥。
(×)
11、某地区长年干旱少雨,因此可以考虑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有时可以不采取措施。
(×)
13、抽(注)水试验前,可进行适当洗孔。
(×)
14、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
(√)
15、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不一定进行超前探放水。
(×)
16、探放老空积水时,因有水,故不用制定预防有害气体伤人措施。
(×)
17、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
18、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
19、井口有时可底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
20、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
21、防水闸门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
22、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
23、矿区边远报废的钻孔可不必封孔。
(×)
24、两个缺水的相邻矿井分界处,可不必留防水煤柱。
(×)
25、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作峒室。
(×)
26、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
27、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
28、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
29、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
30、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
31、在有水害威胁地区采、掘前必须制定超前探水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探超前探测距离不少于10m。
(×)
32、防治小窑水由积水边界向外推20m作为放水线。
(×)
33、防治小窑水由积水边界向外推30m作为警戒线。
(×)
34、探水钻孔的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2mm。
(×)
35、矿井发生透水事故后,如果在撤退中迷失方向,且安全标志已被水冲毁,一般应沿着风流通过的上山巷撤退。
(√)
36.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
37.探放水时不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受水威胁的所有人员。
(×)
38.透水征兆中,顶板挂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压欲滴”之势。
(√)
39.由于积水的渗透,煤层会变得发潮、发暗、无光泽,如果剥去一层煤层没有发现发潮现象,则是透水预兆。
(×)
40.煤矿突水过程主要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掘现场无关。
(×)
41.雨季“三防”指的是:
防洪、防治水、防涝。
(×)
42.顶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应视作透水前兆。
(√)
4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有时可以不采取措施。
(×)
44.采掘工作面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必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气温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气温不得超过30℃;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不得小于2℃,即除机电硐室外,井下风流的气温允许在2~26℃的范围内变化。
(×)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之一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并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防爆型发爆器,瓦斯达到1.5%时不准放炮。
(×)3、在15度以上的陡坡斜巷中搬运机器设备时,斜巷的上、下方不得同时作业,坡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
坡上人员不得向坡下滚放任何物体。
(√)4、天梁材质及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人员不得随意改变。
天梁和天车必须安装牢固,天梁两端插入梁窝深度不得小于500毫米。
(√)5、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6、简易水文观测钻孔要做到正常钻进时每小时观测一次冲洗液消耗量。
发现漏失(孔口仍然上水)时.每10~30分钟观测一次,并进行最大消耗量观测。
调整泥浆时不进行消耗量观测。
(√)7、钻孔封孔时,应将钻具下到距离封闭层位下部2~3米处。
用泵灌注砂浆,应采用边灌边提升钻具的方法进行,但钻具下端不得提离砂浆面。
(×)8、泥浆的使用必须及时清除泥浆中的岩粉,并将其装入矿车必须及时运走;水源池内要确保无杂物沉淀池沉积物不得超过其容积的1/3,并要严防巷道淋水或采区积水进入泥浆循环系统。
(×)9、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10、煤层顶板,是指位于煤层上面的岩层,叫煤层顶板,煤层顶板还分成:
伪顶、直接顶、基本顶。
(√)11、简易水文观测、校正孔深和原始记录每个班必须填写小班班报,包括作业时间、钻程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
记录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记录要真实反映生产情况,做到全面、准确、详细和整洁。
必须使用钢笔填写,不得追记、涂改或写画与生产无关的内容。
各种原始报表,需经班长、机长、钻探记录员、地质编录员检查、校对,并签名盖章。
终孔后汇订成册归档。
(√)12、矿井大量排水使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
(×)13、煤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矿井水影响煤炭资源开采利用。
(√)15、未实施探放水措施是发生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
(×)16、煤矿防治水五项综合措施是:
抽、排、堵、降、截。
(×)17、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透水时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18、探放水是指在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的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
(√)19、导水裂隙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20、含水系数是指每分钟钻孔中的涌水量。
(√)21、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必须有透水水源和透水通道。
(×)22、隔水层是指含有地下水但不透水的地层。
(√)23、层间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地下水。
(√)24、大气降水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水源。
(√)25、矿井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