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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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specificationsfor

motorvehiclesoperatingonroads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3年12月28日

(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整车

5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

6转向系

7制动系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9行驶系

10传动系

11车身

12安全防护装置

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

1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5机动车噪声控制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扌日示误差检验方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气密性检验方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农用运输

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

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

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

/、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7、增加了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及外廓尺寸超限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在保证运行安全方面的定性要求。

&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特殊的安全技术要求。

增加了制动台时部分汽车的后

9、增加了用MFDD检验低速载货汽车制动性能的规定,轴制动力和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

10、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适当提高了机动车的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

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

12、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及部分重型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通过接口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的装置的要求。

13、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汽车定置噪声、三轮汽车和低速载

货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的要求。

14、由于”手扶变型运输机”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本标准取消了

—手扶变型运输

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1.3具有皮带传动装置

^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打刻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的要求,4.9.5车

内的警告性和指示性的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的要

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1乘用车

5的乘用车,汽车(三轮汽

12.14

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有关电动助力转向的汽车在助

7.2.11有关部分机动

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

求,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

12.1.1数小于等于

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6.9

力转向装置失效后应能及时报警的要求;

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3.4

要求,10.5的要求;以上要求自

本标准发布之日13个月起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起第

3、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

4.1.2称的要求,

开始对新进口机动车实施。

4、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置安全带的要求,对于

12.1.1座位数大于

起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

自第标准发布之日19丨月

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

5、

低速载货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

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

要求,

半挂牵引车、最大设计总质量

大于等于

7.13.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

7.1.2

8.5.5

车长大于

的要求对于6m且小于等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12000k的载货汽车;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

之日起第

25个月开

 

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11.2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应具有提示驾驶员驾驶室未可靠锁止的功能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

起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第1

7、和有关汽车应(打刻)

4.1.24.1.3标明具体

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整车)

前应标明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4.1.2)

厂打号整车型号和出

(4.1.3)

录附

附为规范性附录,6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A、附B、附C附D、附

附录录录录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

GB8108

GB8410

GB9656

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车用电子警报器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汽车用安全玻璃

安全技术要求

草坪和园艺

GB10395.农林拖拉机和

1机械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动力机械

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第一部分:

总则

安全标志和危险总则

图形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1462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6170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标志

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8285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方法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3.2.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2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2.3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4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

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

料汽

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5

双燃料汽车dual-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

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

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6

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

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总称为电动汽车。

3.2.7

乘用车passenger

car

按GB/T3730.1-

2001

2.1.1

条规定。

3.2.8

客车bus

按GB/T3730.1-

条规

2001

2.1.2.1

^定。

3.2.9

载货汽车(货车)

goods

vehicle

按GB/T3730.1-

条规

2001

2.1.2.3

^定。

3.2.9.1

专用作业车specical

goodsvehicle

条规定。

按GB/T3730.1-2001

2.1.2.3.5

3.3

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

3.4

摩托车motorcycle

其最咼设计车速大于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

35^1

轻便摩托车mope

若使用内燃机,其气缸排量小于等于

且小于等于

注:

拖拉机是指推动、牵引和大于

前轴车轮直径,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有载

40km/h的自行轮式动力机械;拖拉机及其变型产品本身不具

货功能,货物。

但拖拉机在牵引一辆牵引杆挂车

(对轮式拖拉机)或一辆中置轴挂车(对手扶拖拉机)后可载运

若使用内燃机,其气缸排量大于50mL,或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50mL且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20km/h

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3.6

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机组和手扶拖拉机机组。

或驱动机具从事农业、林业作业,后轴每侧单轮胎,后轴车轮直径

 

3.7

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

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

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叉车等。

3.8

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特殊用途。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必须至少

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方式、

位置、尺寸及型式应符

合GB/T18411的规定,具

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对于改装车不得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厂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产地,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

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

乘用车、

载货汽车

牵引车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客车

2)

、载货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卓载客人数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

整备质量、最

大允许牵引质量、外廓尺寸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日

发动机净功率或排量、

总质

量、

发动机净功率或排量、

发动机净功率或排量、

总质量、

整备质

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牵引力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净功率或排量、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4)

1)电动汽车应标明动力系统净功率和标定电压量)

车辆识别代5)总质量、载质量、外号廓尺寸

DC/AC(取代发动机净功率或排

2)专用作业车可不标总质量和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3)正三轮摩托车应标明载质量或载客人数,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4)特殊用途挂车应标明整备质量(取代总质量和载质量)。

5)牵引杆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为"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

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

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打刻在其他部位,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和深度应符合GB16735的

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

 

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

咼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

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应一致,车上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还应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4.1.4发动机型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

位(发动机装车后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情况下出厂编号即应易见,打刻字高不7mm深度

且易于拓印)小于

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

于刻起止标记)

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刻高度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

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2外廓

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

1589外廓尺寸

限值见表2。

表2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4.3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5%(对封闭式车厢的低速载货汽车,其

后悬不得超过轴60%,且最大不得超~~3.5m。

对丁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距的

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

其他机动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过况下,其后

55%

注: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对于客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

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

后尾梯。

4.4

4.4.

1

4.4.

2

4.4.

^3

4.4.

4

轴荷和质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汽车耳—!

许总质量的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载质量不得大于载货汽车的最大允.卜许载质一—一…'

轮式拖拉机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的比值)卫

GB1589的规定

25%

量。

4.4.

载动车在左右车满载状态下,

整备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应

在各轴之间及轴

机动车类型

两轮摩托车

<2.5

<1.0

<1.4

边三轮摩托车

<2.7

<1.75

<1.4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3.5

<1.5

<2.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

<0.8

<1.1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

<1.0

<1.1

<3.0

轮式拖拉机机组

<101)

<2.5

1)

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机组

<5

<1.7

<2.2

1)对标定功率大

58kW的机组长度限值

12m高度限值为

于为3.5m

5

之间应合理分配。

4.5核载

4.5.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净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

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1前排座位以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

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

4.5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

座位、部宽度,

位的间距不650mm且座垫深度不400mm时,400mm核i人。

小于小于每定

4.5.3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5.3.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椅或双排座椅的前排座椅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

室门窗下缘,并

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

大于核定3人。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在能保证与前排

4.532座椅,宽度,座椅

的间距不小650mn且座垫深度不400mm时,每400mm核定1

于小于人。

对带卧铺的载货汽车,驾驶室内的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

4.533数。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但其座垫宽不得

4.5.3.4机组,驶员,小

于400mm,座椅深不得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

坐驾驶员

1人。

4.5.4客车乘坐人数核定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

按GB/T12428确

4.5.4.1

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

人,其他城市客车为每0.15

m核定1

定。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

4.5.4.2座垫宽每

地板面积计算:

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0.125m2核

车为每定1

按'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

6m以下的客车不得核定站立人数。

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

GB/T12428确定。

4.5.4.3按卧铺铺位核定:

卧铺客车的每个1人。

铺位核定以、45及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坐人数。

4.5.4.14.5.4.3

4.2

4.5.5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1人;的可再乘坐

b)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1人;位的各乘坐

c)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400

不得小于

mm

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

宽度

400定

mm

1超,但最多不得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650)时,按座垫

得小于650

mm

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得乘坐人员;

d)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得小

4.6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边车轮载质量

4.6.1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

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注:

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

4.6.2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摩托车整备质量及最大设计总质量35%以下。

4.7

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比功率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

的比功率应不小于

5.56

kW/t

注:

对于汽车列车,其比功率为牵引车(或载货汽车)的发动机净功率与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8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8.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25

车,下同)

--双层28°

客车

--总质量为机动车整备1.2倍以下的机30

质量的动车

--特殊作业的32°

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两轮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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