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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坚持安全第一,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令行禁止,杜绝“三违”,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及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职业卫生、地面管理、调度、人身伤亡、矿规矿纪等奖惩内容,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的一项管理规定,全公司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协议工、外包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殊工种合格证,重点岗位人员携带安全作业卡,违者罚款100元。

第2条:

按时参加调度会议,参会人员迟到者,矿领导罚款50元,科级罚款30元,无故不参加矿领导罚款100元,科级罚款50元;

第3条:

参会时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否则,罚款50元。

第4条:

有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各专业例会、公司安排的临时会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

第5条:

除查岗、例行检查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机房硐室等要害部门罚款50元,当班工作人员同处。

第6条:

上班期间脱岗、代岗、替岗、睡岗,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究。

第7条:

对各类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安监部门要用五定表的形式落实到责任单位尽快处理,未按期整改,内部检查问题每条罚款100元,上级部门检查问题每条罚款200元。

第8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水鞋,违者罚款100元。

第9条:

凡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300元。

第10条:

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入井七步法”,违者罚款50元,检身工监督检查不到位罚款50元。

不经过入井流程入井者罚款200元。

第12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2000元。

第13条:

出入井人员不听从检身工统一指挥罚款100元。

第14条:

严禁酒后入井或上岗,违者罚责任人500元,罚值班队干、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200元。

(已入井的罚检身工100元)岗中饮酒罚款500元。

第15条:

发现“三违”不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第16条:

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双方各罚款500元。

严重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17条:

不服从管理,谩骂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殴打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

第18条:

新工人不经培训不准入井,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19条:

损毁安全标志或其它标志者罚款100元,。

第20条:

在井下随意摘掉安全帽,不系安全帽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1条:

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0元,无故损坏矿灯、自救器者每盏(台)罚款200元,故意敲打、撞击矿灯者罚款500元。

发放超期限或失效自救器罚责任者200元。

携带超期或失效自救器入井者罚款200元。

第22条:

高空作业及煤仓、井筒施工,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否则罚款500元。

作业人员所带工具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违者罚款50元。

第23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的禁止开工作业,违者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的重处,有规程不贯彻而开工作业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各300元。

第24条:

破坏井上、下消防、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25条:

盗窃公司财物的人员,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第26条:

严禁乘坐皮带、煤溜,违者开除矿籍。

第27条:

偷盗爆炸材料者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28条:

所有机房、厂房、硐室、火药库或其它重要场所不得悬挂、放置与生产、安全无关物品,违者罚款50元。

第29条:

井下不得随意大小便,违者罚款30元,找不出责任者,罚责任单位50元。

第30条:

井上下任何人员不得同时操作两部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第31条:

对于未进行定期检修或日常检修不到位等原因影响正常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执行以下规定:

影响本工作面的,每小时罚款300元,影响一个采区的每小时罚款600元,影响全矿井的,每小时罚款900元,超出十分钟按一个小时计算。

第32条:

井上、下各作业场所必须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准乱放杂物,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33条:

在矿区随意丢弃垃圾的,罚款100元。

第34条:

各单位责任区卫生不干净的,罚款100元。

第35条:

上班不穿着工作服的,罚款50元。

第36条:

蓄意破坏环境卫生的,罚款50元。

第37条: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检查,违者罚款100元。

第38条:

下班后办公室所有用电器必须断电,违者罚款100元。

第39条:

在非指定区域抽烟者,罚款100元。

第40条:

周四安全活动日不认真组织,组织者罚款200元,不组织的单位,罚款500元。

第41条:

对上报各种材料数据不及时的单位、个人,罚款100元。

第42条:

安全设施建设不合格的单位,罚款500元。

第43条:

每月完不成三违指标者,每少一个指标罚款200元。

第三章地面部分

第1条: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标志牌,检查牌板及管理牌板的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元。

第2条:

自行车、电动车、轿车等车辆未停放在指定车位,罚款50元,放置不整齐罚款30元。

第3条:

上岗期间上网打游戏、聊天、发短信的,罚款50元。

第4条:

没有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或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种记录的,罚款50元。

第5条:

在地面公共场所、巷道墙上及澡塘墙壁上乱写乱画,拍打手脚印罚款50元。

第6条:

岗位工违章使用带病运转的安全设施、设备、工具的,罚款100元。

第7条:

澡堂工作人员不准在浴池中洗拖布,发现一次罚20元。

第8条:

离开操作设备不停机、不切断电源罚款50元。

第9条:

指使他人私自操作电气设备,对指挥者和执行者各罚款100元。

第10条:

非电工操作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11条:

电焊工工作中不穿工作服、绝缘胶鞋、戴护足、皮手套罚款50元。

第12条:

电焊地点周围10m内有易燃物品、未配备消防器材罚款100元。

第13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夏天在太阳下直射,冬天放在火炉10m内罚款200元。

第14条:

氧气瓶、乙炔瓶与火源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15条:

使用漏气的切割工具、焊接工具工作的,罚款100元。

 

第四章采煤

第1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施工,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2条:

修复旧巷和巷道支架更新,撤换支架时,必须先支后撤,从外向里逐架更换,违者罚款300元。

如巷道在5m内支架连续三架失效,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条:

煤溜与采煤机的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不准生产,违者罚当班队长及班组长各200元,并追究本单位机电队长责任。

第4条:

综采设备损坏、变形或失效的零部件,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5条:

因特殊情况综采工作面需放炮时,必须先制定安全措施,并有完善的审批手续方可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操作者100元。

第6条:

严禁使用不达规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支护材料,违者罚款200元/处,并追究责任。

第7条:

特殊支架有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8条:

起吊物件时,严禁使用铁丝,必须按规程规定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9条:

设备拖运、装卸车不按规定使用联环罚款300元。

第10条:

使用大链、千斤顶拉转载机或使用绞车拉其它大件物品时,必须通知该作业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方可作业,违者罚款500元。

第11条:

单体柱必须按规程规定打设,滑柱超高(800mm)或无滑柱时对支护工罚款100元/根。

第12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柱无防倒措施,对支护工罚款100元/根。

第13条:

检修机组、煤溜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坚持敲帮问顶,并将机组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打开离合器,闭锁煤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4条:

接后溜链时,用支架后尾梁插板阻链,罚责任人款300元。

支架后尾梁自落,不及时处理,罚跟班队干300元。

第15条:

开动采煤机时,必须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准开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6条:

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移架,每发现一架次悬顶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罚支架工100元。

第17条:

所有液压系统高压管接头必须用U型销连接,插单腿销或用铁丝的,罚跟班队干100元。

第18条:

操作支架操纵阀手把时,严禁用脚蹬踩手把,违者罚款200元。

第19条:

工作面使用的破液管不及时更换罚跟班队干100元。

第20条:

顶溜完成后,支架推移手把必须回零位,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累计计算。

第21条:

通过转载机要走行人过桥,特殊情况时要执行停机过人制度,否则罚款100元,通过皮带时未走行人过桥,强行者罚款200元。

第22条:

无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规定用煤溜、皮带机运送物料者,罚款100元。

第23条:

皮带卸料时必须停机,人工取下,否则,罚跟班队干200元。

第24条:

严禁使用损坏、变形的支柱、梁,违者罚款200元/处。

第25条:

机组在机头尾时,必须提前停机,闭锁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取出帮锚杆,严禁用割煤的方式回收,否则罚跟班队干300元。

第26条:

支柱不按规定垫鞋板或在浮煤、浮矸上支设,罚责任人300元,累计处罚。

第27条:

巷道清煤必须敲帮问顶,不准将大炭、大矸、木料及其它杂物装入煤溜、皮带,违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开机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再发警号通知工作面有关人员,严禁盲目开动,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29条:

随意调整乳化液泵工作压力和支架安全阀的卸载压力者罚款300元。

第30条: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罚跟班队干200元。

第31条:

乳化液配比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2条:

两个安全出口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要求,罚当班队干、班组长各100元。

第33条:

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并保持20米以上,且支架完整,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4条:

20米超前支护范围内有单腿棚,一处罚款200元。

第35条:

工作面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丢设顶煤或底煤,更不得留有伞檐,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36条:

两巷电缆未按规定悬挂或悬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中或拖在地上、埋在煤里,罚跟班队干50元。

第37条:

风运两巷轨道头不加设阻车器罚责任人300元。

第38条:

回收、安装工作面起吊没有按规定要求支护罚款500元。

第39条:

液压支架不接顶,每发现一架次罚责任者50元,连续两架以上按100元/架累计处罚。

第40条:

使用单体柱超前支护时,每根单体柱必须达到规程规定初撑力,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第41条:

工作面出现倒架、错架、垛架,每架罚款300元,如因机头机尾调整,错机头机尾出现类似情况的另处。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巷道积水长5米深0.2米而不处理每处罚跟班队干50元。

第43条:

支架窜液、漏液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30元,累计计算。

(跟班队干)

第4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经常保持畅通,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45条:

采用破碎机时,入口必须加保护帘,两侧有挡煤板,上面加护栏,防止人员进入,如无保护又无措施,罚100元。

第46条:

运输机、转载机、刮板机螺丝不齐全完好罚款50元。

第47条:

设备安装、拆除等无规程或措施,强行作业罚款1000元。

第五章开拓与掘进

第1条:

掘进巷道积水长5米,深0.1米而不(及时)处理,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条:

掘进、开拓巷道严格按设计中腰线方向前进。

如中腰线不符合规定要求连续5米以上者,每米罚款50元,累计计算。

第3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变化而无补充措施,冒险作业和蛮干,随意改变作业方式、支护形式,罚责任单位队长、生产队长和技术员各300元。

第4条:

掘进机启动前没有发出警报的,未进行空载试验的;掘进机停机后不闭锁、不摘除离合器的,对机组司机罚款50元/次。

第5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逗留的,罚款100元。

第6条:

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罚款50元。

第7条:

掘进机未安装前照明灯和尾灯或不完好进行掘进的,罚机组司机50元。

第8条:

掘进机工作时,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准开机,否则罚当班班长及机组司机各50元。

第9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退出迎头5米以外,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切断电源,加设防护罩,否则罚当班责任者100元。

第10条:

敲帮问顶时,必须站在支架完整,顶板完好的地点,并清理好退路,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11条:

掘进工作面每割出一架,必须采用临时支护护顶护帮,然后进行锚网支护,否则罚跟班队干、当班班组长200元。

第12条:

支护时不切断掘进机电源,罚机组司机200元。

第13条:

无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规定用煤溜、皮带机运送物料者,罚放料工100元。

第14条:

开口巷道、贯通巷道、交叉点以及特殊地带的巷道掘进必须有队干跟班,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500元,队长300元。

第15条:

掘进、开拓严禁干打眼,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16条:

各种打钻时戴手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7条:

锚杆支护锚杆松动且未及时补打,每根罚支护工50元;锚杆或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每根罚支护工50元。

第18条:

锚杆间排距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网与网连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支护工50元。

第19条:

顶部两侧及帮上部锚杆不按规程要求角度斜布置,罚支护工50元。

第20条:

超挖欠挖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0cm以上罚当班班组长50元。

第24条:

锚杆托板与煤岩面接触不实,一处罚支护工50元。

第25条:

掘进工作面煤溜刮板不齐全或缺螺丝,罚刮板输送机检修工100元。

第23条:

巷内距迎头3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材料堆放不整齐,罚跟班队干50元。

第27条:

超过规定距离未及时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罚生产技术科50元。

第25条:

掘进工作面煤溜刮板不齐全或信号无光无声,罚刮板输送机检修工50元。

第26条:

撤换支架前,未加固工作地点支架的,罚跟班队干100元。

第27条:

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罚跟班队干200元/次。

第28条:

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罚队长、跟班队干500元/次。

第29条:

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罚跟班队干200元/次。

第30条:

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跟班队干200元/次。

第31条:

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时间做拉拔实验,罚责任人50元。

第32条:

严禁用掘进机截割臂作平台进行锚网支护,违者罚支护工200元。

第33条:

生产科未按时下发作业规程通知单的罚科室责任人100元。

第34条:

各相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通知单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施工队组的,每项资料罚相关科室责任人100元。

第35条:

施工队组收集资料未按时编制出作业规程,或未将作业规程上传至作业规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罚施工队组责任人200元。

第36条:

各科室及领导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作业规程管理系统中提交初审意见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37条:

施工队组接到初审意见后未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的罚施工队组责任人100元。

第38条:

作业规程会审、复审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除当天带、值班领导外全部参加作业规程会审、复审会议,有事需向总工程师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200元。

第39条:

生产科负责编写作业规程会审、复审原始记录及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参会人员签字,未按时完成的对生产科相关责任人罚100元。

第40条:

会审后,施工队组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二次修改,修改后找会审人员签字。

未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罚100元。

第41条:

会审、复审后施工队组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及复审纪要上传至作业规程管理系统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42条:

规程签字审批后未及时在生产科备份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43条:

未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对施工队组队长、技术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第44条:

矿领导查出签字后规程存在重大漏洞或明显错误,对施工队组技术员罚款500元,施工队组队长罚款300元,分管科室科长罚款300元,分管副总工罚款200元。

若由上级领导检查发现签字后规程存在重大漏洞或明显错误,对施工队组技术员罚款500元,施工队组队长罚款300元,分管科室科长罚款300元,分管副总工罚款200元,分管副经理罚款200元。

 

第六章机电

第一部分

第1条: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如因此而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时,按事故处理。

第2条:

井上下供电严禁私拉乱接,违者罚款50元。

第3条:

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直接责任者50元。

第4条:

皮带、煤溜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罚款50元,其它人员坐在电器设备上罚款30元。

第5条:

井下所有防爆设备、五小电器不准打开运行,否则罚单位500元/台,直接责任者200元。

第6条: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或明火操作,违者罚款100元。

第7条:

停电后控制器手把不打到零位罚款50元。

第8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高压电器设备罚款100元。

第9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不得失爆,出现一台失爆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责任人各500元),上级检查发现失爆罚款4000元。

第10条:

严禁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否则罚当班机电值班员和责任科室及井口把钩工、运送设备人员各50元,并追究责任。

第11条:

停送电一律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违者罚责任单位300元,罚直接责任者100元。

第12条:

矿灯房不准发放昏灯和失爆矿灯,否则罚责任者50元/盏。

第13条:

擅自调整用电额定值或开关定值罚款200元。

第14条:

启动或停止机械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损坏设备重处。

第17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无工作票和施工措施不得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18条:

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违者罚款100元。

第19条:

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切断电源,停机检查。

原因未查清盲目开动,罚当班班长100元,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20条:

各种设备的液力联轴器,必须使用易熔合金螺塞,发现有螺栓代替易熔合金螺塞,罚责任者100元。

第21条:

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200元。

第22条:

电缆和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否则,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23条:

停电作业时,不放电、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罚100元。

第24条:

轻型刮板运输机必须在机头尾打设牢固的压机柱,否则罚款200元。

第25条:

机电硐室灭火器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罚50元。

第26条:

井下各主要巷道,作业地点的开关必须上架管理,否则罚款50元/台。

第27条:

各种机械必须定期加(注)油,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直接责任者100元。

第28条:

开关熔断器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以大代小,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直接责任者100元,严禁用铜、铁丝代替,违者加倍处罚。

第29条:

机械运转的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一处罚100元。

第30条:

主要排水地点的备用泵,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1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2条;变电所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元。

第33条:

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第34条:

机电硐室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与“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5条:

变电所内高压开关、变压器、电缆有漏油现象,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6条:

各用单位严禁使用电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37条:

不按规定在采掘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不及时修理罚款50元。

第38条:

新安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接火送电,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9条:

不完好机电设备每台处罚包机人30元。

第40条:

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瓦斯管道交叉、挤碰,相互间无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

第41条:

不按规定对检漏装置进行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罚款100元。

第42条:

不按规定定期对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的,不认真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43条:

机电设备检修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就正常开启的,处50元。

第44条:

电气设备接线或检修后,不认真清除室内线头、杂物等善后处理工作的就送电运行的,罚款30元。

第45条:

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煤机、掘进机、电缆车除外),处50元/次。

第46条:

无计划停电,尤其未经批准擅自停局扇通风机、主排水泵等重要设备电源的,罚款200元。

第47条: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

第48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及接线盒上的,罚款100元。

第49条:

机械设备检修(含换托辊等)时不停电闭锁开关,罚责任人100元。

第50条:

采区开采完毕后,电缆不及时升井进行修补,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51条:

甩掉检漏继电器或漏电保护失灵仍然送电运行,罚责任人200元。

第52条:

不按规定由专人定期进行工作面的漏电模拟接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部分

一、机电设备管理

第1条、新到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指定人员严格验收后方可入库,设备、电缆、实行卡、牌板、图板、编号、档案管理,未经机电科登记,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

否则罚100元/次。

第2条、各使用单位各队组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电器机械设备、电缆台帐,并每月29日前和机电科总账进行核对,队组不配合、不及时核对罚100元/次。

第3条、设备需要调配或移交它队使用,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在机电科办理调拨移交手续,在台帐上注销。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4条、新旧工作面接替生产时,设备要做到清旧帐、建新帐,涉及队组不积极配合罚50元/次。

第5条、设备下井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下井。

机电设备、电缆、工具材料等的领用统一由机电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否则罚领用人50元/次。

第6条、机修厂应负责下井设备完好,使用队组当面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完好情况,如下井后出现不完好和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台。

第7条、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设备,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

如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罚款100元/次。

第8条、新安装的设备、重新安装的设备、井上拆卸下井再组装的设备(包括开关、水泵、其它大型设备)队组安装完毕后,未经机电科组织的验收不准投入运行。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9条、更换设备、配件要交旧领新,回收单位检查回收设备有无丢失和损坏现象,并出具回收手续,设备在交回时不准缺少机件,若有缺件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件。

第10条、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特别是电气设备放置在安全或无积水地点,摆放要整齐,若有特殊情况要采取安全措施。

否则对责任人罚100元/处。

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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