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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门前三包”治理惩罚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洋浦经济开发区城乡环境市容市貌治理,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为开发区“五个洋浦”建设,制造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明有序的开发区环境,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海南省会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和《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凡在洋浦区域内的机关、集体、军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责任人应当依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以“包卫生、包面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做好责任区的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违法“门前三包”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市政治理局予以查处。

第四条市政治理局是开发区“门前三包”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治理工作的指导、和谐、监督、考核和惩罚工作;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治理规定和标准。

各区办事处负责明确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计划局、社会局、经发局、投资捉进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范围及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利用或治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利用权范围和治理范围。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依照以下方式确信:

(一)横向:

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

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限。

(三)立面:

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信的,由各区办事处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信,协商不成的,由本辖区办事处及其辖区执法大队一起确信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以下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信责任人:

(一)机关、集体、军队、学校、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治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二)酒店、宾馆、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等场所,由经营治理者负责。

(三)公园、景点、车站、码头、口岸、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治理者负责。

(四)公路、桥梁由治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治理或利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动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利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蓄治理部门负责。

(七)风光名胜区、旅行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治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治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区居委会负责。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办事处负责落实治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必需报送市政治理局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形。

第三章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

(一)抓组织

一、组织机构健全,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专人负责打扫保洁,配备相应环卫设备。

二、制定卫生环境治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形成长效机制。

3、成立监督制度。

设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投诉。

4、成立问责制度。

对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沿街(道)单位、商铺、村(居)民签定“门前三包”(包卫生、包面貌、包秩序)责任书。

(二)抓宣传

制定环境卫生宣传栏,用于宣传环境卫生重要性和张贴各项环境卫生治理机制、村规民约、检查考核情形等。

(三)抓整改

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市政治理局。

第八条“门前三包”要紧内容:

(一)包卫生

一、负责打扫并维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物及污渍,排除蚊蝇滋长场所;

二、实行垃圾装袋,依照规按时刻和指定地址投放入垃圾箱(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坎之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面貌

一、维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广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阻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擅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需经市容治理部门统一计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和谐一致。

(三)包秩序

一、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二、不得违法占道停放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毁损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九条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治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组建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奖惩工作。

检查考核小组由市政局、办事处、计划局、社会局、经发局、投资增进局、工商局、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通过采取“每一个月一检查、每季一考评、年关一奖惩”考核方式对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形进行检查考核。

(一)每一个月检查。

每一个月检查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考核小组采取明察和暗察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察分值100分。

明查每一个月一次,原那么上在每一个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

暗察指不通知受查单位,原那么上每一个月一次。

考核小组明察和暗察检查都要依照《洋浦经济开区发“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1-7)》进行量分,并记录在册,以作为季考评、年关奖惩的依据。

(二)季度考评。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季度评比总分为各月成绩之和的平均值。

对评分低于60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年关奖惩。

年度评比总分为各季度成绩之和的平均值。

在年度总评中,对评分名列前茅和评分低于60分同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时,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在考核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依照“门前三包”的内容、结合各区域实际情形,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考核的奖励和处惩:

(一)在年度考核中,对评分名列前茅,授予“门前三包年度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二)在月检查中表现不合格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更正;

(三)在季度考核中对评分低于60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年度总评中,评分低于60分,同时整改后仍不合格,除按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罚外,并由市政治理局向管委会或责任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考核年关不得评优;物业责任单位由市政治理局向其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建议取消其物业治理资格;酒店、宾馆、临街商铺区域,由市政治理局联合工商、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营业执照等惩罚。

同时由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信的范围内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依照《海南省会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惩罚:

(一)在责任区范围内,有痰迹、赃物、便溺、污水、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责令及时打扫并排除阻碍,不及时打扫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悬挂、堆放阻碍市容物品的,对违背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暂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不按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不维持整洁完好的,责令整改并排除阻碍,并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按规定安装,遮阳篷、空调外机、门窗等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排除阻碍,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和张贴广告口号等,责令整改并排除阻碍,并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除、迁移、毁损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责令恢恢复状或补偿损失,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责任区范围内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等不标准经营行为,暂扣当事人违规物品,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八)在责任区界定范围内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阻碍车辆、人员通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城市饮食效劳业的经营者,必需采取方法,防治油烟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违者应由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并能够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超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由洋浦市政治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阻碍洋浦市政治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侮辱、殴打城乡面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门是城市治理执法人员或环境卫生治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违背“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的行为,本暂行方法未设定惩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惩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十九条本暂行方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市政治理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条本暂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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