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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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
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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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 法律是衡量每个公民行为的一杆秤,是裁决孰是孰非的一台天平。
它用公平的准则,以规范的制度,去约束我们的行为,纠正我们的错误。
因为它无数的心灵得到净化,因为它祖国的前景变得辉煌。
以前幼稚的我一直片面地认为法律只是惩治恶徒的一种手段罢了,但是今天的报告会使我懂得了法律不是用来毁人前程的,而是用来造福犯人未来的。
今天我们学校举办的以青少年普法教育为主题的报告会,令我的心潮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在这场报告会中给我感触最深的是四位少年犯的自述,他们阐述了自己从一个怀揣梦想,努力拼搏的青年,到现在误入歧途,锒铛入狱的罪犯,所经历的过程。
从他们的演讲中我听得出高墙外亲人声嘶力竭地呼喊;我看得见铁牢里他们追悔莫及的泪水;我想得到他们对窗户外湛蓝天空的渴望;我读得懂他们对监狱里人生道路的迷惘。
我不难想象,多少个日日夜夜他们失去自由,被思想和身体的双重枷锁所禁锢;多少个日日夜夜他们丧失信心,被生活中的挫折和失落所打击。
而导致他们今天这悲惨下场的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克制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
其实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敌人,它隐藏在人心中的阴暗面里,它就是欲望。
人对享乐的欲望,对不劳而获的欲望,促使他想占有一切他想要的东西。
一旦这种贪婪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他内心的愤恨,嫉妒就会冲破他人性的底线。
到那时他会对拥有他想要的东西的人产生憎恨的心里,最终让欲望操控了自己,不择手段的去掠夺自己想要的一切。
这时,可以说他便不再是“人”,而只是用来满足自己欲望的一个机器罢了。
从他们身上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少年犯都有许多共同点,比如说:
他们都沉浸在父母爱的海洋,都曾经是学校的优秀生,在犯法时都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等等……但这些本该在人生的蓝图上谱写出自己理想诗篇的青少年如今却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是因为他们一次次的被欲望所摆布,而当他们的良心试图去唤醒自己的主人时,他们得侥幸心理却再次将他们拉入歧途,最后被欲望之海所淹没,无法自拔。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过“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我想今天的四面“镜子”,就是我们青少年的“前车之鉴”,能很好的教育我们的言行。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作对比,以此来反省自己,端正自己的内心。
古人云:
“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每个人一开始就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的,也就是说上天给予我们的一切都是相等的,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人生道路的黑暗与光明都是靠我们自己来抉择的。
要想不重倒他们的覆辙,挥洒出自己金色的理想,就必须控制住自己的贪欲,不能让欲望占据了我们的心灵。
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诱惑,而这些不良诱惑便是我们心中欲望的激发剂。
如果不能遏制主他们的话,我们心中的良知就会被泯灭,人性的光辉就会悄然熄灭。
你如果克制不住自己,让你的内心被欲望的黑洞所吞噬,那么当你蓦然回首时,你会发现你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遥遥无期的刑期中“白了少年头,空悲切“了吧。
这些少年犯的例子无时无刻不在生动的教育我们不能丧失人生的方向。
我们应该很庆幸,还能从他们的失败中得到教训,及时改过自新。
我们现在应该很清楚,如果循着他们的道路走下去,那么等待着我们的将是法律无情的惩罚。
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 有句俏皮话是大学生是高中的天堂,为了步入我们理想的天堂,我们经历了黑色的高三。
进入大学,就是走进一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我们的所有过去对现在来说都是一张白纸,现在是重新塑造我们自己的形象,改掉以前的缺点,适应和学会应对的开始。
我们的适应和应对既要符合我们自身的能力范围,又不能触放法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也有校规。
可我们如何去把握这尺度呢?
也许你们会说这太简单呢,只要不触碰就行了。
可是,真的能做到一点点也不会去触碰到它吗?
只是你们触碰的程度不同罢了。
我用一句话来形容最简单的例子吧:
“劝君多走几步路,莫把草坪当马路。
”你们可以回想一下,是不是有很多的草已经被践踏不成样子。
难道能说这属于守法的范围吗?
也许你们会说踩的人又不是某一个人或者你们会说不就是踩下草嘛,有什么大不了,又不会被处分。
难道我们只是单纯的求学,两耳不闻窗外事,不被处分就ok了吗?
难道我们不愿在校园里做个修身求学的学子吗?
所以在校园里我们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以刘邦著名的一句;“以善小而不为,恶以恶小而为之。
”做为我们永恒的规范。
当然我也知道,进入大学后,我们的情感上一定会有很大的起伏,也许会扭曲我们的心理,做一些不仅是违反校规的事,甚至是触范国法的法律都是有可能的。
我就举一则在网上看到的例子吧:
前不久,某高校学生胡某贪图享乐,为了有更多的金钱来消费,把手伸向了学校微机室。
胡某利用上晚自习的机会,先潜伏在意微机室内,大楼熄灯后,开始疯狂作案,拆卸电脑内存条,cpu等主要部件被当班巡逻的保卫人员当场抓获。
已涉嫌触犯刑律。
像这样触犯法律的人实在太多,我也就不一一举例了。
那我们要如何去做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呢?
我想不外乎两点:
成熟和认识自我。
我说的成熟可不单单是生理上的成熟,还有心理上的成熟。
我知道我们的价值观念尚不稳定,时常处于被动,迷茫,抉择之中,其心理成熟又落后于生理成熟,因而我们的情绪不稳定,情绪变化起伏大,易受周围环境变化的影响,心境变化快,学业,生活,人际关系等等,变化会引起情绪的波动,容易偏激。
如何减少这种的发生以及真正让心心理成熟,那么就要学会认识自我。
古希腊戴尔飞神庙的入口处刻着一句名言:
“认识你自己。
”认识自己一直是西方认识活动中最神圣的事情。
当代还流行一句话:
“寻找自己,但请不要忽视自己的途径。
”
认识,简化后是“人”和“只”。
这仿佛告诉我们,认识是一种个人的生命体验,是你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区认识自己和自己的生存环境。
使自己能接受自己,有自知之明,即对自己能力,性格和优缺点都能做出恰当的,客观的评价;对自己不会提出苛刻的,非分的期望与要求;对自己的生活目标和理想也能定的切何实际。
因而对自己总是满意,同时努力发展自身的潜能,即使对自己无法补救的缺陷,也能安然处之。
心理上的成熟与自己的认识是遵纪守法的延伸。
其实做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并不难,让我们一起做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吧。
大学生中华魂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1200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
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
“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
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
“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
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
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
但苏格拉底却说:
“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
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
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
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
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xx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
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
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
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
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
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
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
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
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
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
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
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