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2868550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x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

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注:

工程款优先发放给农民工)

 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 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 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1.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扩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商业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资料:

  

(一) 营业执照(正本);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三)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 所承建工程(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七) 单位开立账户申请;

  (八)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银行机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登记。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上一

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补缴。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施工现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建筑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签署同意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意见,银行机构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五)工程竣工五方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竣工备案报告;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一)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建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引发拖欠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类企业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所掌握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岗管理

实行“一卡通”的工地,农民工免费领到一张“灵通卡”。

这张卡上详细收录了农民工照片以及姓名、籍贯、工种、培训、继续教育、从业流动等信息。

持卡人刷卡上岗,记入考勤。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卡”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卡”管理的实施负责。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平安卡”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卡”管理。

3、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管理,拓展“平安卡”的管理内涵。

4、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5、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和“平安卡”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6、各级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种

木工、泥工、钢筋工、电焊工、水电工、架子工、装修工、技术员、监理、施工员、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

各工种工资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按照当年当地工资水平结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