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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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三年制、五年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监督组织。

其职能是:

专门负责处理学院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院长),副主任二人(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全部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采取相关人员回避的办法。

因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和因非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及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因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学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或系部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系部、专业、年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的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申诉,应当受理。

1.学生本人认为处理过程违反程序的。

2.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事实的。

第四章调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有关系部、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审议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评议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场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五)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所依据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凿。

(九)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不公开进行。

记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审议笔录。

第二十条审查申诉期间,原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

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

第六章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被申诉人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研究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正当程序的。

4.超越、滥用职权的。

5.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诉。

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撤诉后,复查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彼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决定。

逾期不作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可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的结论。

(六)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和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

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或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复查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或者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可以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的证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复查期间的计算和复查文书的送达,依照有关法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奖励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弘场正气,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广大学生严格按照“三好”标准要求自己,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项目

1、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2、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区级、院级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主团结。

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一学期请事假不超出3天、病假不超出6天。

综合测评为前25%名,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

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高创新能力和较强实践能力,学期各科理论成绩均在85分以上、实习实训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质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院级三好学生一般是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

6、参评区级三好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三、区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

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从事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者,考试成绩无补考。

6、参评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四、区、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

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优秀毕业生必须是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15%的。

6、参评区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五、评定办法

(一)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均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二)凡担任班委、院系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三)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系学生总数的1%,院级三好学生为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为7%。

区级优秀毕业生的为3%,院级优秀毕业生为7%。

(四)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

由院学生处下拨指标,各系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五)各系要按下拨指标和上报时间及时评选、上报。

逾期不上报的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六、奖励办法

(一)自治区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学院颁发证书,填写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由学院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二)张榜公布名单,由学院、系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支部”评比条例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向前发展,全面加强团的自身建设,适应新形势,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体现共青团的先进性,使“三优”评比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遵照《团章》规定,根据我院团的具体实际以及今后工作的需要,特制定“三优”评比条例。

“三优”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年初表彰,各级团组织要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条例,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应按照同级党总支审评签署意见,院团委最后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优秀团员评比条例

1、优秀团员的评定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

2、优秀团员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团员总数的5%。

3、优秀团员在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党、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

(2)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带头参加团组织的一切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在本支部前二分之一。

在参评年度无补考课程。

(4)积极参与青年志愿者活动,应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员,有较突出的表现。

(5)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为所在单位马列学习小组成员,并积极参加活动。

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热爱劳动、讲文明、讲礼貌。

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努力维护团组织的形象。

(7)参评学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例

1、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团干部总数的35%。

2、优秀团干部的参评范围为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各级团干。

3、优秀团干部的名额根据本单位各级团干的分布情况分配到支部。

4、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热爱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务,钻研共青团工作理论。

能积极认真履行团支部工作职责的要求,主动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团员中威信高,工作有创新,能充分了解团员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3)能与其他干部配合工作,善于做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关心团员,助人为乐,具有较强的的服务意识,热爱集体,有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

(5)能积极组织本总支、支部团员青年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6)积极参加院级和基层团校培训活动,认真写心得体会。

三、优秀团支部评比条例

1、为了加强我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衡量团支部的建设成果,以评促建使共青团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特在年终对全院各支部进行认真验收、检查、审核,并由院团委书记牵头组成评估小组,评出该年度优秀团支部。

2、各支部在年终团员民主评议之后,提出申报要求,经所在系(部)拿出书面意见上报院团委,具体条件如下:

(1)每年初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能认真贯彻落实,年终有总结。

(2)团日活动充分体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50%以上的团日活动是系级优秀团日活动(由系团总支评定)。

其中有1-2次被评为院级优秀团日活动。

(3)保质保量过好团支部生活会,支部内团员能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班主任工作扎实,善于开展全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开展学马列、学邓论活动,效果好,起作用。

(5)团支部与班委会之间的工作密切配合,班团干部之间、团员之间能经常开展谈心活动。

团支部能有针对性地做同学的思想工作。

(6)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7)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开展经常性的学雷锋活动。

(8)组织团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达到95%以上,效果好,受表彰人数多。

(9)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在院系级校园文化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

坚持组织本班同学积极锻炼身体,日常文体活动好。

能经常组织同学开展科技文化活动。

(10)班内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好,学生的平均成绩在全系领先,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主动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积极倡导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

(1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全年无受院级纪律处分的同学。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违反院纪院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

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有新的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员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下或以上处分。

第三条对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如罢餐、罢课、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在校园内任意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或判处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赌博者,给予离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饮酒及酒后滋事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期间禁止学生饮酒,凡被发现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酗酒或因饮酒受到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引来院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加重处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作如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唆使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动手打人者,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人者均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三)参与者,偏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参与打群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殴斗经过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处理问题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藏凶器,尤其是管制刀具等,未造成后果者,被发现1次给予记过处分;被第二次发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刀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勾结学院外人员进校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十)对偷窃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校内对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入室盗窃者,虽未得财物,应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当面辱骂教职工或不接受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且殴打教职工,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公寓楼内对违纪学生处分

(一)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办法

1、夜不归宿(含未经宿管人员同意到本楼内其他床位上借宿)1次,给予通报批评。

2、夜不归宿2--3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夜不归宿4次(含4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以上处分。

(二)不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从窗户往外泼水,倒垃圾、杂物等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宿舍内拉蚊帐,予以没收并通报批评。

(五)宿舍内私接电源以及用电炉、酒精炉等做饭,给予警告处分。

(六)对楼内水、火、电等险情以及其他治安事件置之不理,不能及时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私自撬开他人房间换床板、床垫等,责令其退回,并给予警告处分。

(八)往走廊泼水,洗地水扫入楼道,燃烧废物给以通报批评。

(九)拨打骚扰电话,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加倍赔偿,并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公寓内打闹、大声喧哗,以及就寝后吵闹、唱歌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课(包括上课、劳动、开会、早操、自习)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一天旷课按八学时计)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按零分论处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而又不认识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协同作弊的,与作弊者给予相同的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三)擅自毁坏校内外公共场所张贴的公告、布告、通报、宣传板、画廊者;

(四)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

(五)在校内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等电器或私接电线、私装插座、经劝说不听者。

第十四条故意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开关、保险盒、广播线等公共设施或私自拆装教室和宿舍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第二次违纪受到处分者

(四)三次违纪均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凡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学生,要及时报告系(部)或院学生处,由系(部)或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印发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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