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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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指导

0134《教育法学》2012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

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

题型及分值如下:

1、判断题:

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2、单项选择题:

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3、名词解释:

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4、简答题:

共4题,每题6分,共24分。

5、论述题:

共1题,每题12分,共12分。

6、案例分析题:

共1题,每题14分,共14分。

二、章节重点内容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

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通常含有“必须”、“有义务”、“应当”之类的词语。

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

授权性规范:

是指人们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具体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4、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全部教育法律体系应当维护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制定教育法、遵守教育法、执行教育法以及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当坚持的总原则,也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准则。

(1)方向性原则:

必须坚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民主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6、教育立法

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也就是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变动。

7、教育法律关系

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教育事实。

主体:

自然人(个人);集体:

常见的有两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法人也是集体主体的一部分。

国家:

是一类特殊的主体。

第二章学校和校长

1、校长负责制

由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在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2、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国家办学

国家举办学校,具体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办学。

4、设立学校的程序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章教师和学生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可分为五个方面: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4)有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5)经认定合格的

3、《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

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之一即: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以下六种权利:

(a)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b)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c)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

(d)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e)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f)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和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c)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可简写为对学生进行德育的义务)

(d)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f)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学生的权利

(1)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

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

(2)学生的其他主要权利

(a)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教育法确定的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

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就学的平等权

教育过程的平等权

教育效果的平等权

(b)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c)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这里的侵害主题主要指学校和代表学校执行公务的教师。

(d)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e)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f)学生的隐私权;

(g)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h)学生的财产权;

(i)学生的休息权

(j)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

(k)学生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教育行政法律问题分析

1、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一项行政法规。

2、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教育行政行为只能由教育行政主体作出。

(2)教育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4、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

(1)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

(2)教育行政决定权,即主管事项决定权

(3)教育行政命令权

(4)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执行权

(6)教育行政监督权

5、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6、对学生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1)抽象教育行政行为

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教育文件的行为。

(2)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

比较常见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有通知、批准、许可、注册、免除等。

第五章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3)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4、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担保方式:

保证、定金、抵押、留置四种。

5、非诉讼调节

即诉讼以外的调解,是指不涉及诉讼的调解。

调解者可以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等。

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还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

第六章学校刑事法律问题分析

1、刑法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罚的含义

刑罚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1)主刑

也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从轻到重是:

其一,管制。

其二,拘役。

其三,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

其四,无期徒刑。

其五,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亦称从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分为3种。

其一,罚金。

其二,剥夺政治权利。

其三,没收财产。

第七章法律

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由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一部部门规章。

3、《教师法》规定,受理教师申诉的教育行政机关在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处理。

4、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校长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5、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重点习题及答题技巧

(一)判断题

【答题技巧】

判断题中往往包含一些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的表述,即命题人有意进行误导的模糊点。

在遇到《教育法学》考题中比较模糊的判断题时,我们可以从区分绝对语气和相对语气入手,合理作出判断。

【重点习题】

1、教育法的修改和废止也是教育立法活动。

()

2、国家举办的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由学校的校长决定。

()

3、一般情况下,中小学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

4、“禁止体罚学生”这一法律规范为教师设定的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学生。

()

5、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6、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

7、学校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罚。

()

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9、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一项行政法规。

()

10、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

(二)单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

选择题数量不多,比较容易得分,考查的都是比较基础的知识点。

在不能直接运用《教育法学》知识从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的时候,我们可以尝试使用排除法。

在备选答案中,如果正确答案不能一看便知,就要先排除那些明显荒诞或者不正确的答案,经过筛选留下正确的答案。

【重点习题】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这一法律规范的类别是()。

A.授权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任意性规范D.义务性规范

2、在我国,“国家”作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指()。

A.国家立法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各级人民政府D.党的各级机关

3、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

A.所在学校B.教育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4、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称为()。

A.违约金B.罚金

C.定金D.订金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

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名词解释

【答题技巧】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是否真正掌握了《教育法学》的基础知识。

要想把名词解释题答好,只有平时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中加深理解,才能达到真正掌握。

答题时需要在理解并记忆概念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词及其要点,一般分值不大,但应力求准确。

【重点习题】

1、法

2、教育行政行为

3、行政处分

4、刑法

(四)简答题

【答题技巧】

简答题不仅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认知情况,更为主要的是考察学生把握和处理知识的能力。

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要点,有时可以适当论述。

【重点习题】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2、教育法的原则是什么?

3、《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5、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6、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五)论述题

【答题技巧】

论述题的要求是用所学的概念或理论观点分析和认识现实问题,考察的不是学生记住了多少所学的知识,而是会不会利用所学的知识,来建立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对于这种题型,首先需要理清思路,答出所考查的知识要点,同时应结合自己的体验或者举例加以论述说明。

【重点习题】

试述学生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技巧】

对于案例分析题,审题显得更为重要,一定要看清题意,案例中给出的条件一般都是有用条件,答题时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些条件客观地进行分析,千万不要附加自己的任何主观假设和想象,否则将违背案例事实,答题结果可想而知。

案例题答题也要求简明扼要,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绕圈子。

【重点习题】

案例一:

某小学语文老师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

当第二天上课检查作业时,老师发现一个学生未完成。

老师非常生气,要求该生抄写课文10遍。

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作业,老师大发雷霆,当众责令该生抄写课文100遍作为惩罚。

请问:

老师的做法对吗?

请从教育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四、重点习题参考答案(要点)

(一)判断题

1、对2、错3、错4、错5、错6、对7、错8、对9、对10、对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C4、C5、A

(三)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4、刑法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四)简答题(要点)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原则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则是全部教育法律体系应当维护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制定教育法、遵守教育法、执行教育法以及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当坚持的总原则,也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准则。

(1)方向性原则:

必须坚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民主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可分为五个方面: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4)有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5)经认定合格的

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3)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5、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五)论述题(要点)

试述学生的权利。

(1)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

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

(2)学生的其他主要权利

(a)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教育法确定的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

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就学的平等权

教育过程的平等权

教育效果的平等权

(b)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c)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这里的侵害主题主要指学校和代表学校执行公务的教师。

(d)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e)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f)学生的隐私权;

(g)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h)学生的财产权;

(i)学生的休息权

(j)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

(k)学生的其他权利。

(六)案例分析题(要点)

案例一:

1、教师的这种行为是变相的体罚学生,是违法的。

我国《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未成年人。

2、教师的这种做法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休息权。

3、学生有权对学校的处罚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请结合以上观点展开论述)

说明:

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201203学期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

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

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

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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