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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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

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

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

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

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

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

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

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

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

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

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

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

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

困难4级或PaO2(下角)4。

1—8kPa或PaC02(下角)7。

9-6kPa;21)尘肺

川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

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

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痿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

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

3)癫痫重

另眼矫正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

视力〈0。

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

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

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

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

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

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

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

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

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

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期;37)

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

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

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

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痿;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

性膀胱造痿;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

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痿,

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3或视

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0.2;7)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

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辱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

性缺损〉20平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

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

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

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

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

需安起搏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

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10.7kPa;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

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43)胃切除3/4;44)小肠

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痿;46)肛门外

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

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痿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

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

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

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

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λ05,另眼矫正视力0。

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

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

听力损失≥M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

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19)面部软组织缺

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痿;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

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

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

径≤40°;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

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

以上;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

4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

部分肌瘫肌力3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

手除拇指外淇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33)关节创

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35)肺

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

肺I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肝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

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4)轻度排尿障碍;55)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

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八级

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

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

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

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

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

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

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

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

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

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

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

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

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

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

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厘

米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

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W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

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

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W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

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

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

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

正视力〉0。

6;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

性白内障川期(或重度);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

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

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

赖;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

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者;(26)—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

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

面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

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

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

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

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

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

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度及∏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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